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我國調整現實政府職能,減少橫向經濟差異,改善民生,促進人民幸福程度的有利手段。優質科學的政府財政支付制度的建立是保證政府財政職能得以正常運轉的需要,對于現實政府科學的資金流動起到保障作用。在現實的政府職能運轉過程中,如所建立的財政轉移制度不能夠正常運轉,而出現一些分配不科學,資金流動不透明等現實狀況,制度的缺失和制度的不正常運轉,是腐敗滋生的溫床,對于現實我國政府工作人員的也提出嚴重考驗。因此,建立與健全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于現實我國政府職能的發揮和民生的改善具有積極意義,下面筆者將結合自身所學專業,來具體探討一下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先存的問題與解決措施
一、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現存問題分析
(一)我國政府職能中的財權與事權管理混亂模糊不清
由于在現實我國國家體制中,領導集中制普遍存在,加之官本位思想的泛濫使得現實我國政府中的人治現象比較普遍,制度的約束性相對價差,沒有能夠正常發揮制度應有的約束作用。在現實我國的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中財權與事權是政府得以正常開展工作的有利保障。而在我國由于法律制度與監督機制存在一定漏洞使得現實我國政府的財權與事權的運轉存在混亂想象。在西方由于三權分立以及立法制度實施時間較長,且相對完善,使得法律與制度在政府財權與事權的運轉過程中起到保障作用。多年來政府職能部門也認識到這一現象,因此,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旬我國便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制度改革,本次改革相對明確的劃分出政府財權的范圍,對于后期我國政府財政政策的順利執行具有積極意義,但是至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對于現實事權的智能與劃分尚無健全的制度保障,使得現實政府事權劃分相對混亂,在一些問題方面容易出現模糊狀況。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易出現事權劃分模糊等情況,使得現實我國政府的辦事效率受到一定影響。
(二)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在結構方面存在一些合理現象
我國的財政政策與西方的財政轉移政策存在一定差異,其中在結構方面主要表現于當前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方面存在著稅收返還力度較大,而體現地區與地區之間差距的數額則相對較小。對所繳納的部分稅收進行必要的返還這一形式,是我國財政轉移制度的最基本方面,為了保護各地區的既得利益,各地稅收返還額按基數法決定,實際上是對收入能力強的地區傾斜,這樣,經濟越是發達的地區得到的返還額度越大,而經濟相對欠發達的部分省區,則相應的返還數量也會較少。多年來我國的財政轉移制度延續多年這一制度,這樣便無形中繼續拉大省市與地區之間的貧富差距,這一財政轉移政策看似非常合理,但在現實中存在著較大問題,其中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與這一地區的歷史、地域、教育情況的發展都有高度相關,例如沿海城市,交通要道等地區與城市,先天便具有發展經濟的優勢,反之部分省區及地方,由于地理位置相對較差,教育落后,資源貧瘠等問題,使得經濟發展相對滯后,加之相對較少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使得我國部分省區的經濟差距越來越大,出現分配上的馬太效應。
(三)與國外發到國家相比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數量相對較小
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數量也較之前些年有了較大規模的增長,我國的財政專業支付在現實市場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也越發明顯,被政府和市場廣泛認可。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我們還必須清醒的認識到,我國現實的財政專業支付情況,尚存一定問題,不容樂觀。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市場經濟中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仍然很低,所占宏觀調控的比例也相對較小,對于現實的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也很有限。西方發達國家的財政之一支付的比例已經幾近50%,這一數字明顯高于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水平。
(四)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方面的相關立法不是很完善
當前我國在財政轉移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明顯滯后,支付制度沒有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現實的財政轉移支付存在很多漏洞,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方面的法律監督機制不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明顯滯后,無固定的財政轉移支付方面的制度,現實的工作中僅僅依靠政府制度進行約束。再就是現實的工作過程中也缺少相應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管理機構進行有效管理,這一導致了現實很多來自不同途徑的財政轉移支付目標很難實現統一。以及財政轉移支付的決定與支付缺乏明確的程序規范,使支付對象、資金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都帶有隨意性和人為因素。
二、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分析
(一)我國需提高兩個比重,增大財政轉移支付規模
為更好的加快我國政府財政轉移支付的建設力度,加快與國際發達國家接軌,需要我國中央擁有較大的財力基礎,如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中央所擁有的財力均在60%以上。我國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以后,名義上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己經上升到50%以上,但由于大量的稅收返還,中央財政實際可支配財力增量打了折扣。和國際水平相比,這一比例是明顯偏低的。所以,提高“兩個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另外,我國國土遼闊,地區差異大,并目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由傳統經濟向現代經濟轉變、快速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快速城市化的社會變遷過程之中,社會矛盾錯綜復雜,政府更需要擁有較為雄厚的財力。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明確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事權、財權的范圍
財政轉移支付手段應當以事權和財權的明確合理劃分為基礎。我國憲法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進行了規定。政府間的事權劃分應當以成本效益分析為標準,將政府間相勻_交義的事權徹底分開,明確各級政府的開支責任,對政府間的共同事務,應當按照支出責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確定負擔的比例,并以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將資金歸集到具體事務的承擔政府。
結語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我國現行分稅制條件下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國實施多年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在實現均等化目標方面的效果并不明顯,存在著我國政府職能中的財權與事權管理混亂模糊不清;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在結構方面存在一些合理現象;與國外發到國家相比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數量相對較小;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方面的相關立法不是很完善等四方面問題,為更好的解決這些問題,可以采用如下措施,主要有:我國需提高兩個比重,增大財政轉移支付規模;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明確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事權、財權的范圍等來更好的完善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建設。(作者單位:安徽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尹永欽.我國財政轉移支付效應分析[J].吉林財稅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3):
[2]劉揚.董兆平.我國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效應分析和改進構想[J].財政研究2005, ( 8):
[3]趙英蘭.紀鶴.財政轉移支付是國外解決地區差距通行做法[J].特區經濟與港澳臺經濟2001, ( 4): 44-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