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指出,“深化財稅體制是一場關系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深刻變革,是一次立足全局、著眼長遠的制度創新和系統性重構。”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應該從預算公開和監督、預算民主化以及預算法治化等方面來推動,為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提供制度支撐。
一、進一步推動預算公開與監督,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適應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需要,預算公開與監督是預算管理不可繞開的工作。新《預算法》特別注意加強人大監督。只要做到全面規范、公開透明,只要改革沿著這個方向前進,現代預算制度終將確立,人民的公共資金將得到更有效的運用。但是,如何加強人大監督,特別是加強人大的有效監督,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例如,新《預算法》要求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并向人大常委會備案。最終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仍應向社會公開。新《預算法》規定了相關個人的責任。這些責任該如何落實,也需要實施條例和其他配套制度的跟進。同時,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預算公開應更多地借助互聯網的方式,方便社會各界監督的,也利于社會各界對國家治理貢獻更多的才智,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二、進一步探索參與式預算,發揮人民在預算改革中的積極作用
我國多地進行了參與式預算改革的探索。未來應注意如下方面:第一,參與式預算實施的重點在基層政府。基層政府可積極推行參與式預算,讓更多的人參與到預算工作中來。未來我國應繼續發揮人大代表在基層政府預算過程中的作用,同時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第二,參與式預算的著力點可更多地放在項目經費預算上,放在與人民群眾關系密切的民生投資項目上。第三,參與式預算需有制度保障。需要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參與式預算在基層政府預算工作中的地位,同時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如果參與式預算能在基層預算中逐漸鋪開,并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就可以根據國家政治民主化建設的總體安排,在省級和中央政府逐步實行民主評議式預算,推動財政預算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
三、進一步強化預算法定約束,推動預算法治化進程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理念,對預算改革而言,預算的法治化自然是題中應有之意。預算制度的改革、創新和落實,無疑都需要通過法治化途徑來實現。預算法治化,應當成為財政預算體制運行過程中每一個環節的標簽,應當成為每一個參與主體,尤其是決策者在決策時的出發點、落腳點和歸屬點。新《預算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這意味著未來預算法定性程度將大大提高,各級政府必須順應這一形勢變化,更加嚴格地約束自身理財行為,減少直至杜絕長期以來普遍性的行政長官隨意決策和調整預算支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