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宮瑩報道日前,財政部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該操作指南明確指出,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為科學規范地推廣運用PPP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財政部制定了本指南,其適用于規范政府、社會資本和其他參與方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識別、準備、采購、執行和移交等活動。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財政部要求,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財政部門應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支付臺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該操作指南還特別要求,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同時,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并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另外,項目移交完成后,財政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
本操作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