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對韓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最新制定并發布的《注冊會計師道德準則》的情況作了簡要的介紹。
針對許多國家的會計舞弊事件,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修訂了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并規定了各國的實踐義務,于是,韓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設立了道德準則委員會,著手道德準則的制定,進行國際道德準則的翻譯,對國內法規與審計準則之間沖突問題的解決等工作。
韓國注協道德準則委員會(以下簡稱準則委員會)在制定注冊會計師道德準則的過程中,主要考慮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與國際道德準則之間的整合性。準則委員會將新道德準則的制定方向定為“不是創造新的道德準則,而是采用世界水平的道德準則”。2.有關國際道德準則與國內法規之間的差異,準則委員會強調了如果國內法規的要求高于國際道德準則,以國內法規的要求為準。3.準則委員會決定以段落的形式制定新道德準則。4.準則委員會認為注冊會計師的道德問題應提升到保護公眾利益的高度。
韓國新道德準則具體內容的變化主要有:
將整個審計準則體系內的“道德規定”概念均修訂為“道德準則”;將原來的道德綱領和道德原則一元化為道德綱領;禁止不正當競爭;禁止支付或受領任何有關傭金費用;規定事務所的合伙人及其配偶與被審計單位存在財務利害關系或在過去一年內曾是客戶的職員時,不得提供對財務報表的鑒證等業務;規定審計對象為非上市公司時,也應輪換同一業務的項目負責人;不得向鑒證客戶提供非鑒證業務;不得將職員派遣到可對審計委托人的會計或財務報表產生影響的崗位;韓方對直系親屬及親信家屬界定比國際寬泛;在附則中添加了放寬對上市公司特殊關系人保持獨立性的時期的內容。
作者認為,韓國新道德準則的規定在有些方面比國際道德準則更加細致和嚴格。
(王麗整理自《中國注冊會計師》2007年第1期,作者:樊子君 金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