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均要求基建并賬, 原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 基本建設投資單獨建賬,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及編報表,基建資產負債信息“游離大賬”,無法準確反映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實際價值,新制度 要求基建并賬 很好地解決了以上問題, 使行政事業單位全面反映財務狀況,會計信息更加完整。但是,由于 《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是1995 年出臺的,整個按照“ 資金占用= 資金來源”理念設置會計科目,科目設置復雜,且會計核算基礎是權責發生制,要并賬到以收付實現制為主要核算基礎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確實難度大, 基建賬相關數據如何并入單位“大賬”,“新舊事業單位/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寫得并不詳細, 會計人員深感無從下手。 也有觀點認為,應把行政事業單位每筆基建支出直接反映到“大賬”,不必單獨設賬,既省事又達到會計信息完整的目的。針對以上問題與現象,筆者從會計理論與實踐的角度對 行政事業單位基建并賬的原理與具體并賬方法進行思考,提出如下看法:
一、行政事業 單位會計與基建會計分設兩套賬的必要性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與基建會計分設兩套賬有其必要性:
一是二者的核算基礎不一樣,行政事業單位賬主要反映財政資金的來龍去脈,首先要滿足預算管理的要求,其會計核算基礎是收付實現制(即現金收付制),只是在個別業務引入權責發生制;而基建核算是反映基建投資支出資本化的過程,其會計核算基礎必然是權責發生制,因此,在單位賬中難以詳細反映基建業務來龍去脈。
二是基建往往是跨年度的,時間很長,基建過程發生的經濟業務復雜,憑證繁多,如果在單位賬中反映,則把基建投資支出業務分散“淹沒”在單位賬中,不利于基建日常查賬及審計監督。
因此,《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而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銜接規定以及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銜接規定均要求“單位應當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單位按照新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賬(大賬)”。
二、基建并賬的會計原理
目前政府會計要求同時滿足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雙重報告目標,因此,新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既要能提供預算管理需要的預算收支信息,又要能提供績效評價需要的權責發生制的財務信息,會計核算基礎相應實行的是兼顧基于收付實現制的預算會計與基于權責發生制的財務會計并行融合的并軌制,單位會計與基建會計并賬就是為了能更加準確地反映政府及部門機構資產負債財務狀況,這是基建并賬的會計基礎。
從基建賬看,其核算反映的是固定資產形成的過程,基建資金來源包括基建撥款及基建借款,基建撥款的組成,一是同級財政撥款,二是非財政撥款(如上級撥款),三是單位自籌撥款。以上資金來源核算的結果有兩個:一是最終形成固定資產轉入單位賬;二是 最終并沒有形成固定資產,屬于需要核銷的投資,在基建賬掛“待核銷基建支出”。因此,從會計原理來看,基建并賬應并入的是 最終能形成固定資產部分所涉及的資產與負債,如果是 需要核銷的投資即“待核銷基建支出”,應在基建賬上直接核銷,不能再轉入單位大賬。
另外,單位 自籌基建資金撥款的來源,該部分資金從單位賬上轉到基建賬,在未結算前,先在單位掛賬,基建賬上也是掛著與單位的往來款,因此,基建并賬時應先進行內部往來業務的調整,把該部分業務先行抵銷,以免虛增資產負債。
從單位賬看,基建并賬是把原來游離于單位賬之外的基建過程所涉及的資產負債合并入單位賬內,因此,基建并賬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首次基建并賬日的科目余額要并入單位“大賬”相關的科目余額;二是每月 基建賬相關科目的本期累計發生額 要并入單位“大賬”相關的科目發生額 ,其會計原理是:將本期基建賬中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劃分類別,依據每類經濟業務或事項所涉及的基建賬相關科目的本期發生額,按照新制度規定在“大賬”中進行賬務處理。
三、基建并賬的方法
基建并賬的步驟為:
第一步:在基建賬上抵銷需要核銷的投資。將“待核銷基建支出”與其對應的資金來源基建撥款等相互沖銷。
第二步:并賬過程抵銷單位賬與基建賬往來款項??蓞⒄掌髽I合并報表的方法,先核對清理單位賬與基建賬有關“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科目的金額,屬于單位賬與基建賬內部往來的事項,進行數據分析,然后編制內部抵銷分錄進行調整,防止虛增往來賬款項。
第三步:首次并賬-- 基建賬科目余額轉入。
首次并賬日(2013 年或2014 年1 月1 日)在單位賬上新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基建并賬)”科目,其他基建賬上有的要直接轉入單位賬的會計科目如“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款額度”等,均在科目下設(基建并賬)標志或明細科目,以示區別。
首次基建賬余額并賬的難點:
一是基建賬資金占用類中哪些科目余額應并入單位賬“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基建并賬)”。一般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以及“預付工程款”等借方余額,并入單位賬“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基建并賬)”借方。
二是基建賬資金來源類中的基建撥款要分析其來源分別結轉。屬于同級財政補助結轉部分轉入單位賬“財政補助結轉(基建并賬)”、屬于同級財政補助結余部分轉入單位賬“財政補助結余(基建并賬)”,屬于非同級財政補助結轉部分轉入單位賬“非財政補助結轉(基建并賬)”科目;
三是基建賬資金來源類中的基建投資借款要分析其期限及本金利息分別結轉。借款期限一年或一年以上,本金分別轉入事業單位賬“短期借款(基建并賬)”或“長期借款(基建并賬)”,利息(不分期限)則轉入單位賬“其他應付款(基建并賬)”;行政單位賬不設借款類科目,基建借款本息按照期限分別轉入“其他應付款(基建并賬)”、“長期應付款(基建并賬)”;
四是單位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基建并賬)”的金額如何確定。因收付實現制下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構建支出時即全額反映事業單位的“事業支出”等(行政單位為“經費支出”等),固定資產構建支出(已付款部分)相應在事業單位賬凈資產設置 “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行政單位賬設“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因此,基建并賬中并入單位賬“固定資產(基金并賬)”與“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基建并賬)”的金額含有已付款與未付款部分,在并入單位賬“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基建并賬)”時應把“固定資產(基金并賬)”與“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基建并賬)”的金額減去未付款部分即基建賬中的“應付工程款”、“其他應付款”等貸方余額,調整后,單位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基建并賬)”反映的是基建中已形成的固定資產或構建中的固定資產已付款的金額。
除以上四個難點外,基建賬其他科目直接轉入單位賬相應會計科目(基建并賬)。結轉后單位賬(基建并賬)科目的借方合計與貸方合計存在差額的,記入單位賬“事業基金(基建并賬)”科目借方或貸方,總調整后,并入單位賬的會計科目借貸相等。
第四步:按月并賬-- 基建賬科目發生額轉入。
將基建賬當月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分類。主要包括:預付工程款、結算工程款、其他工程支出、工程交付使用、基建借款及基建利息處理六大類業務,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單位賬中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等新會計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1 、預付工程款業務。按照基建賬中本期預付的基建工程款金額借記單位賬“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基建并賬)”。
2 、結算工程款業務。(1 )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額(一般為根據工程價款結算賬單確認的金額)減去已經預付 的工程款金額后的金額借記單位賬“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基建并賬)”。(2 )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實際支付 的應付工程款金額貸記單位賬“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基建并賬)”。
3 、其他工程支出業務。按照基建賬中“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基建投資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額(包括因預計借款利息增加的金額)借記單位賬“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基建并賬)”。
4 、工程交付使用業務。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額借記單位賬“固定資產(基建并賬)”。
5 、基建借款業務。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增加或償還的的基建借款本金貸記或借記單位賬“長期借款/ 短期借款(基建并賬)”。
6 、基建借款利息業務。(1 )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增加的應付利息金額借記單位賬“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基建并賬)”。(2 )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實際償還的借款利息貸記單位賬 “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基建并賬)”。
除以上6 種主要經濟業務或事項外,若有發生其他經濟業務或事項,其基建并賬的處理根據上述原理進行。
基建并賬把基建項目納入單位“大賬”,使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負債表完整反映所有國有資產價值,有利于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促進事業單位落實“ 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 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資產管理理念和原則,反映“賬實一致”的會計理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目前我國不少地方基建經費預算尚未并入部門綜合預算,單位的日常行政或事業經費從財政部門相應的業務處室(行政政法處、教科文處等)獲取,基建經費則從財政部門基建處獲取,另外還有其他部門安排的基建經費,單位基建并賬后如果基建預算沒有并賬,將給單位對賬帶來困擾。因此,基建經費預算并入部門綜合預算是行政事業單位基建并賬的重要前提。
(作者王淑霞 單位:廈門市財政審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