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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會考試網校輔導班講義課件第八章金融工具會計

第八章 金融工具會計
 考情分析
  近三年考試中只涉及了股權激勵和套期保值兩部分內容,每年均是兩個10分案例分析題(必答),考點涉及:
  ◢套期保值的本質和作用、套期保值的原則、套期保值的方式、套期保值的分類及類型的判斷、套期保值的實際運作、套期保值的效果、套期保值會計處理。
  ◢不同股權激勵方式的特征及適用范圍、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股權激勵標的股票的來源和數量、股權授予價格的確定、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等。
  另外,盡管2013年沒有涉及本章“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和“金融資產轉移”相關內容, 但今年仍要著重學習。 2014年教材本章除增加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區分,其余基本沒有變化。
第一節 金融工具類型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
  ●金融工具可以分為基礎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第二節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確認與計量

  一、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一)金融資產的分類
  ●定義:金融資產屬于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注意:本章不包括貨幣資金及長期股權投資。
  ●分類: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就應按照管理者的意圖、風險管理上的要求和資產的性質,將金融資產分為以下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要求:
  ◢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應隨意變更。
  ◢第一類金融資產和后面的三類不能夠相互重分類;后面的三類之間也不能隨意重分類。
  ◢后面三類金融資產之間重分類的要求:
  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同樣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二)金融負債的分類
  ●分類: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就應按照管理者的意圖、風險管理上的要求和負債的性質,將金融負債分為以下兩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2)其他金融負債。
  ●要求:
  ◢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應隨意變更。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之間不能夠相互重分類。
  注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初始分類可以見下表:
分類 內容
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 ①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②采用短期獲利方式進行管理的一組金融資產;③衍生工具通常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①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②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持有至到期投資 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貸款和應收款項 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如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金融負債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交易性金融負債 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回購或贖回等。
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①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②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其他金融負債   指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如應付賬款、長期借款等。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與計量
  (一)金融資產的確認與計量
  1.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1)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2)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3)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實際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2.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
  (1)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原則
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原則 分類 內容
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2)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①實際利率法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企業在初始確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就應當計算確定實際利率,并在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
  ②攤余成本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
  ◢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案例8-1】2×12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 000 000元(含交易費用)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購入A公司同日發行的5年期公司債券12 500份,債券票面價值總額為1 250 000元,票面年利率為4.72%,于年末支付本年度債券利息(即每年利息為59 000元),本金在債券到期時一次性償還。合同約定:A公司在遇到特定情況時可以將債券贖回,且不需要為提前贖回支付額外款項。
  甲公司在購買該債券時,預計A公司不會提前贖回。甲公司有意圖也有能力將該債券持有至到期,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正確答案』
  因為題目條件沒有告知實際利率,因此需要先計算實際利率。投資時的實際利率是使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等于初始投資成本的利率。
  
  說明:初始投資成本為100萬元,未來現金流量為持有期間每年年末的利息5.9萬元、到期日的本金125萬元。
  假定不考慮所得稅、減值損失等因素。
  計算該債券的實際利率r:
  59 000×(1+r)-1+59 000×(1+r)-2+59 000×(1+r)-3+59 000×(1+r)-4+(59 000+1 250 000)×(1+r)-5=1 000 000
  采用插值法,計算得出r=10%。
  表1  單位:元
日期 現金流入(a) 投資收益
(b)=(d)×10% 利息調整的攤銷額
(c)=(a)-(b) 攤余成本余額
(d)=期初(d)+(b)-(a)
2×12年1月1日       1 000 000
2×12年12月31日 59 000 100 000 -41 000 1 041 000
2×13年12月31日 59 000 104 100 -45 100 1 086 100
2×14年12月31日 59 000 108 610 -49 610 1 135 710
2×15年12月31日 59 000 113 571 -54 571 1 190 281
2×16年12月31日 59 000 118 719* -59 719 1 250 000
小計 295 000 545 000 -250 000 1 250 000
2×16年12月31日 1 250 000 - 1 250 000 0
合計 1 545 000 545 000 1 000 000 -
  *尾數調整1 250 000+59 000-1 190 281=118 719(元)
  公式:期初攤余成本+投資收益-現金流入=期末攤余成本
  2×12.12.31 100萬 +  10萬-5.9萬 = 104.1萬
  根據表1中的數據,甲公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2×12年1月1日,購入A公司債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成本  1 250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250 000
  (2)2×12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收到債券利息
  借: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41 000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00 000
  借:銀行存款                59 000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3)2×13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收到債券利息
  借: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45 100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04 100
  借:銀行存款                 59 000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4)2×14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收到債券利息
  借: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49 610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08 610
  借:銀行存款                 59 000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5)2×15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收到債券利息
  借: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54 571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13 571
  借:銀行存款                 59 000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6)2×16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權實際利息收入、收到債券利息和本金
  借: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權——利息調整 59 719
    貸:投資收益——A公司            118 719
  借:銀行存款                 59 000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9 000
  借:銀行存款               1 250 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成本  1 250 000
  假定:甲公司購買的A公司債券不是分次付息,而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復利計算。
  甲公司所購買A公司債券的實際利率r計算如下:
  (59 000+59 000+59 000+59 000+59 000+1 250 000)×(1+r)-5=1 000 000,由此計算得出r≈9.05%。
  據此,調整表1中相關數據后如表2所示
  表2  單位:元
日期 現金流入(a) 投資收益(b)=(d)×9.05% 已收回的本金(c)=(a)-(b) 攤余成本余額(d)=期初(d)*(b)-(a)
2×12年1月1日 0     1 000 000
2×12年12月31日 0 90 500 -90 500 1 090 500
2×13年12月31日 0 98 690.25 -98 690.25 1 189 190.25
2×14年12月31日 0 107 621.72 -107 621.72 1 296 811.97
2×15年12月31日 0 117 361.48 -117 361.48 1 414 173.45
2×16年12月31日 295 000 130 826.55* 164 173.45 1 250 000
小計 295 000 545 000 -250 000 1 250 000
2×16年12月31日 1 250 000 - 1 250 000 0
合計 1 545 000 545 000 1 000 000 0
  *尾數調整=1 250 000+295 000-1 414 173.45=130 826.55(元)
  根據表2中的數據,甲公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2×12年1月1日,購入A公司債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成本    1 250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250 000
  (2)2×12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59 000
           ——利息調整          31 500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90 500
  (3)2×13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59 000
                  ——利息調整  39 690.25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98 690.25
  (4)2×14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59 000
                  ——利息調整 48 621.72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07 621.72
  (5)2×15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59 000
                  ——利息調整 58 361.48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17 361.48
  (6)2×16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收回債券本金和票面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59 000
                  ——利息調整 71 826.55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30 826.55
  借:銀行存款                 1 545 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A公司債券——成本   1 250 000
                    ——應計利息  295 000
  ●注意:分期付息情況下,計提的利息計入“應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情況下,計提的利息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影響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
  ●總結:此類題目在處理時要注意掌握以下兩個技巧:
  ①畫出現金流量圖,為計算實際利率提供直觀依據。
  ②編制攤余成本計算表,為編制分錄提供直觀依據。
  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長期應收款的會計處理(略)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對于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①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②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8-2】甲公司為制造業企業。20×1年5月8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 016萬元(含交易費用1萬元和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15萬元)購入乙公司發行的股票200萬股,占乙公司具有表決權股份的0.5%。
  當年5月12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15萬元;6月30日,該股票市價為每股5.2元;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該股票,該股票當日市價為每股5元。
  20×2年5月9日,乙公司宣告發放股利4 000萬元;同年5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5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4.9元的價格將股票全部轉讓。
  如果甲公司將購入的乙公司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其賬務處理如下 (單位:萬元)
     (1)20×1年5月8日,購入股票
  借:應收股利             15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 001
    貸:銀行存款            1 016
  (2)20×1年5月12日,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15
    貸:應收股利             15
  (3)20×1年6月30日,確認股票價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9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9
  (4)20×1年12月31日,確認股票價格變動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
  (5)20×2年5月9日確認應收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20(4 000×0.5%)
    貸:投資收益             20
  (6)20×2年5月13日,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20
    貸:應收股利             20
  (7)20×2年5月20日,出售股票
  借:銀行存款             980
    投資收益             21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 001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
  如果甲公司將購入的乙公司股票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其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20×1年5月8日,購入股票
  借:應收股利             15
    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投資收益              1
    貸:銀行存款            1 016
  (2)20×1年5月12日,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15
    貸:應收股利             15
  (3)20×1年6月30日,確認股票價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0
  (4)20×1年12月31日,確認股票價格變動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
  (5)20×2年5月9日確認應收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20(4 000×0.5%)
    貸:投資收益             20
  (6)20×2年5月13日,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20
    貸:應收股利             20
  (7)20×2年5月20日,出售股票
  借:銀行存款             980
    投資收益             2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 000

  (4)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的處理
  ①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
  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②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于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
  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存在下列情況的,企業不需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例如,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等。
  ③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
  【案例8-3】20×5年7月1日,甲銀行從二級市場平價(不考慮交易費用)購入一批債券,面值1 000萬元,剩余期限3年,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20×6年7月1日,出于提高流動性考慮,甲銀行決定將該批債券的10%出售。當日,該批債券整體的公允價值和攤余成本分別為950萬元和1 000萬元。
  假定出售債券時不考慮交易費用及其他相關因素,甲銀行出售該債券時賬務處理如下(金額單位:萬元):
     『正確答案』
  (1)20×6年7月1日,出售債券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95
    投資收益              5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100
  (2)20×6年7月1日,重分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9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5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5
      持有至到期投資          900

  (5)金融資產減值
  ①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范圍: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含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
  ②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其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案例8-4】20×5年1月1日,A銀行以“折價”方式向甲企業發放一筆5年期貸款5 000萬元(實際發放給甲企業的款項為4 900萬元),合同年利率為10%,每年年末付息一次。A銀行將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初始確認該貸款時確定的實際利率為10.53%。
  20×7年12月31日,有客觀證據表明甲企業發生嚴重財務困難,A銀行據此認定對甲企業的貸款發生了減值,并預期20×8年12月31日將收到利息500萬元,但20×9年12月31日僅收到本金2 500萬元。
     『正確答案』
  本例中,20×7年12月31日未確認減值損失前,A銀行對甲企業貸款的攤余成本計算如下:
  ●20×5年1月1日的攤余成本=4 900萬元
  ●20×5年12月31日的攤余成本
  =4 900+4 900×10.53%-500=4 915.97(萬元)
  ●20×6年12月31日的攤余成本
  =4 915.97×(1+10.53%)-500≈4 933.62(萬元)
  ●20×7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損失前)的攤余成本
  =4 933.62×(1+10.53%)-500≈4 953.13(萬元)
  同時,20×7年12月31日,A銀行預計從對甲企業貸款將收到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如下:
  500×(1+10.53%)-1+2 500×(1+10.53%)-2
  ≈2 498.71(萬元)
  因此20×7年12月31日,A銀行應確認的貸款減值損失=4 953.13-2 498.71=2 454.42 (萬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該權益工具價值回升時,應通過權益轉回,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只能通過資本公積轉回)。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案例8-5】20×5年1月1日,甲公司按面值從債券二級市場購入乙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券10 000張,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利率3%,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5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市場價格為每張100元。
  20×6年,乙公司因投資決策失誤,發生嚴重財務困難,但仍可支付該債券當年的票面利息。當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下降為每張80元。甲公司預計,如乙不采取措施,該債券的公允價值會持續下跌。
  20×7年,乙公司調整產品結構并整合其他資源,致使上年發生的財務困難大為好轉。當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已上升至每張95元。
  假定甲公司初始確認該債券時計算確定的債券實際利率為3%,且不考慮其他因素。則甲公司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關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正確答案』
  (1)20×5年1月1日,購入債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2)20×5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公允價值變動
  借:應收利息              3
    貸:投資收益              3
  借:銀行存款              3
    貸:應收利息              3
  (3)20×6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收入及減值損失
  借:應收利息              3
    貸:投資收益              3
  借:銀行存款              3
    貸:應收利息              3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
  由于該債券的公允價值預計會持續下跌,甲公司應確認減值損失。
  (4)20×7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收入及減值損失回轉
  應確認的利息收入=(期初攤余成本100-發生的減值損失20)×3%=2.4(萬元)
  借:應收利息              3
    貸:投資收益             2.4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0.6
  借:銀行存款              3
    貸:應收利息              3
  減值損失回轉前債券的攤余成本=100-20-0.6=79.4(萬元)
  20×7年12月31日債券的公允價值=95萬元
  應轉回的金額=95-79.4=15.6(萬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6
    貸:資產減值損失           15.6

  【案例8-6】20×5年5月1日,DEF公司從股票二級市場以每股15元(含已宣告發放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0.2元)的價格購入XYZ公司發行的股票2 000 000股,占XYZ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5%,對XYZ公司無重大影響,DEF公司將該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資料如下:
  (1)20×5年5月10日,DEF公司收到XYZ公司發放的上年現金股利400 000元。
  (2)20×5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每股13元。DEF公司預計該股票的價格下跌是暫時的。
  (3)20×6年,XYZ公司因違反相關證券法規,受到證券監管部門查處。受此影響,XYZ公司股票的價格發生下跌。至20×6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下跌到每股6元。
  (4)20×7年,XYZ公司整改完成,加之市場宏觀面好轉,股票價格有所回升,至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上升到每股10元。
  假定20×6年和20×7年均未分派現金股利,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則DEF公司有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正確答案』
  (1)20×5年1月1日購入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29 600 000
    應收股利              400 000(0.2×2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30 000 000
  (2)20×5年5月10日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400 000
    貸:應收股利              400 000
  (3)20×5年12月31日確認股票公允價值變動: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 600 000(29 600 000-13×2 000 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 600 000
  (4)20×6年12月31日,確認股票投資的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資產減值損失           17 60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 60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4 000 000 [(13-6)×2 000 000]
  (5)20×7年12月31日確認股票價格上漲: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8 000 000[(10-6)×2 00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 000 000

  (二)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
  1.金融負債后續計量原則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2)不屬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后續計量:
  ①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②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
  (3)上述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負債,應當按攤余成本后續計量。
  2.金融負債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1)對于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以攤余成本或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在攤銷、終止確認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案例8-7】甲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為建造專用生產線籌集資金,有關資料如下:
  (1)2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委托證券公司以7 755萬元的價格發行3年期分期付息公司債券,該債券面值為8 00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4.5%,實際年利率為5.64%,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按面值償還,支付的發行費用與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相等。
  (2)生產線建造工程采用出包方式,于20×6年1月1日開始動工,發行債券所得款項當日全部支付給建造承包商,20×7年12月31日所建造生產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3)假定各年度利息的實際支付日期均為下年度的1月10日,20×9年1月10日支付20×8年度利息,一并償付面值。
  (4)所有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
     『正確答案』
  據此,甲公司對該債券的有關計算如下表所示:
時間 20×5年12月31日 20×6年12月31日 20×7年12月31日 20×8年12月31日
年末攤余成本 面值 8 000 8 000 8 000 8 000
利息調整 -245 -167.62 -85.87 0
合計 7 755 7 832.38 7 914.13 8 000
當年應予資本化或費用化的利息金額   437.38 441.75 445.87
年末應付利息金額   360 360 360
“利息調整”本年攤銷項   77.38 81.75 85.87
  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20×5年12月31日,發行債券
  借:銀行存款        7 755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245
    貸:應付債券——面值    8 000
  (2)20×6年1月1日,支付承包商
  借:在建工程        7 755
    貸:銀行存款        7 755
  (3)20×6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
  借:在建工程        437.38
    貸:應付利息         360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77.38
  (4)20×7年1月10日,支付利息
  借:應付利息         360
    貸:銀行存款         360
  (5)20×7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并結轉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441.75
    貸:應付利息         360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81.75
  借:固定資產       8 634.13
    貸:在建工程       8 634.13
  (6)20×8年1月10日,支付利息
  借:應付利息         360
    貸:銀行存款         360
  (7)20×8年12月31日,確認債券利息
  借:財務費用        445.87
    貸:應付利息       360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85.87
  (8)20×9年1月10日,債券到期兌付
  借:應付利息         360
    應付債券——面值    8 000
    貸:銀行存款        8 360

  (三)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1.定義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剩余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1)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
  2.區分的一般原則
  (1)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結算
  例如,某企業發行10年后按面值強制贖回的優先股;其中,由于發行人存在支付現金償還本金的合同義務,因而該優先股應分類為金融負債。
  又如,某項以面值3億元發行的永續工具要求每年按6%的利率支付票息;假定6%是發行時此類工具的市場利率,則發行人承擔了支付未來6%利息的合同義務;利息付款額的凈現值是1億元,且反映了該工具的公允價值;因而該永續工具應歸類為金融負債。
  (2)通過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人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
  (3)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
  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沒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
  對于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轉換價格不固定的情況下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金融負債或金融資產。
  3.或有結算條款和結算選擇權
  (1)或有結算條款,指是否通過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導致該金融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利率或稅法變動,發行方未來收入、凈收益或債務權益比率等)的發生或不發生(或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結果)來確定的條款。
  除下列情況外,對于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將其歸類為金融負債:
  ①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幾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關情形極端罕見、顯著異常或幾乎不可能發生。②只有在發行方清算時,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③按照本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結算選擇權
  對于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果合同條款中所有可能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則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或有結算條款舉例情形如下:
  ◎情形一:或有結算條款——會計或稅法法規變更
  A企業發行了由其自行決定是否派發股利的含5%非累積股利的優先股。如果適用的稅務或會計處理要求被修訂,該股份將被贖回。
  本例中,鑒于發行人和持有人均無法控制的或有事項是現實的,且可能導致A企業在除其清算之外的時間必須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該金融工具應分類為一項金融負債。但是,由于5%的股利可由A企業自行決定,所以它是A企業的權益。因此,該優先股同時包含負債和權益特征,即是一項復合金融工具。
  情形二:或有結算條款—IPO 1
  B企業定向發行了3億元的股票,其可自行決定是否派發股利。如果B企業進行籌資或者IPO,則其必須按面值贖回該股票。
  本例中,B企業不能保證籌資或者IPO的成功,但卻是可以決定是否發起籌資活動或者尋求IPO。鑒于B企業可以通過避免籌資或IPO來來避免贖回股票,該工具應分類為權益工具。
  情形三:或有結算條款—IPO 2
  C企業定向發行了3億元的股票,其可自行決定是否派發股利。如果C企業在自該股票發行之日起5年內未能成功籌資或者IPO,則其必須按面值贖回該股票。
  本例中,鑒于該或有事項(成功籌資或IPO)不受C企業控制,其屬于或有結算條款。由于C企業不能避免贖回股票,因此該金融工具應分類為金融負債。
  情形四:或有結算條款—控制權變更
  D企業定向發行了3億元的股票,其可自行決定是否派發股利。如果D企業的控制權發生了變更,則D企業必須按面值贖回該股票。控制權的變更被定義為D企業至少50%所有權的變更。
  本例中,鑒于該或有事項(D企業被其一批股東出售給另外一批股東)不受D企業控制,其屬于或有結算條款。由于D企業不能避免贖回股票,因此該金融工具應分類為金融負債。
  4.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
  (1)可回售工具
  在這種情況下,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①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②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③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④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⑤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2)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
  對于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①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②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③在次于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
  (3)對發行方發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分類為權益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除應具備上述特征外,其發行方應當沒有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①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于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響)。
  ②實質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的持有方所獲得的剩余回報。
  5.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原則的運用
  (1)根據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金融工具發行條款中的一些約定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承擔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義務。例如,發行條款規定強制付息,將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的義務,則該義務構成發行方的一項金融負債。
  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包含在一定條件下轉換成發行方普通股的約定(例如可轉換優先股中的轉換條款),該條款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沒有交付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或者是否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核心:依據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運用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即不得依據監管規定或工具名稱進行會計處理。
  (2)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當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如果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由于該工具而承擔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則該工具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企業發行的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如果滿足本規定要求在其財務報表中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6.復合金融工具
  企業應當對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進行評估,以確定所發行的工具是否為復合金融工具。
  要求: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應于初始計量時先確定金融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權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再從復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中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作為權益工具成分的價值。
  7.重分類
  由于發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可能導致已發行金融工具重分類。
  發行方原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為權益工具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金融負債,以重分類日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重分類日權益工具的賬面價值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權益。
  發行方原分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為金融負債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計量。
  8.投資方購入金融工具的分類
  金融工具投資方(持有人)考慮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是權益工具還是債務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和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通常應當與發行方對金融工具的權益或負債屬性的分類保持一致。例如,對于發行方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資方通常應當將其歸類為權益工具投資。
  9.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
  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應當按照金融工具準則和本規定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
  其后,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計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關具體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即企業應當以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分類為基礎,確定該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的會計處理。
  ●對于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無論其名稱中是否包含“債”,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應當作為發行企業的利潤分配,其回購、注銷等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
  ●對于歸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無論其名稱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則上按照借款費用進行處理,其回購或贖回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發行方發行金融工具,其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如分類為債務工具且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應當計入所發行工具的初始計量金額;如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應當從權益中扣除。
第三節 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
  
  上述所涉及金融資產
  ——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也包括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
  ——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也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整體。
  一、金融資產轉移的形式
  (一)按照表現形式進行分類,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二)按照轉移的金融資產是整體還是部分,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分為:金融資產整體轉移;金融資產部分轉移。
  企業(轉出方)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個別財務報表中對金融資產轉移進行會計處理外,還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范圍。
  二、金融資產轉移的類型
  企業將持有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基金投資等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是金融資產轉移的常見表現形式。
  本章要求掌握應收賬款保理、應收票據貼現、應收票據背書轉讓和金融資產證券化四種特殊形式,其會計處理見下表:
類型 內容
應收賬款保理 (1)在不附追索權應收賬款保理方式下,企業已經轉移應收賬款,與該應收賬款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立即發生轉移,企業應當終止確認應收賬款,實際收到的金額與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在附追索權應收賬款保理方式下,企業因負有連帶還款責任:①如果與該應收賬款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企業應當終止確認應收賬款,實際收到的金額與應收賬款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因應收賬款保理而承擔的連帶還款責任,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②如果與該應收賬款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其實質是企業以應收賬款為質押取得銀行借款,企業不應終止確認應收賬款,實際收到的金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
應收票據貼現 (1)不附追索權應收票據貼現,實際收到的金額與應收票據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附追索權應收票據貼現,貼現企業因背書在法律上負有連帶還款責任:
①如果與該應收票據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實際收到的金額與應收票據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在報表附注中披露連帶還款責任;
②如果與該應收票據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其實質是貼現企業以應收票據為質押取得銀行借款,貼現企業不應終止確認應收票據,實際收到的金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
應收票據背書轉讓 企業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與該應收票據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通常已經發生轉移,貼現企業應當終止確認應收票據。
金融資產證券化 是指發起機構將其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未來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轉移給受托機構設立的特定目的主體,由特定目的主體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該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其會計處理見下述“三、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三、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一)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判斷
  
  條件2: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權。
  ◎判斷是否放棄對轉移資產的控制,重點關注:轉入方出售該資產的實際能力——整體出售給無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轉出方沒有額外條件加以限制
  ◢判斷能否整體出售給第三方,還應關注:該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
  ◢判斷是否沒有額外條件限制出售,主要關注:是否存在與出售相關的約束性條款
  (二)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1)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①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②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案例8-8】20×7年1月1日,甲公司將持有的乙公司發行的10年期公司債券出售給丙公司,經協商出售價格為330萬元,20×6年12月31日該債券公允價值為310萬元。該債券于20×6年1月1日發行,甲公司持有該債券時已將其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面值為300萬元,年利率6%(等于實際利率),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正確答案』
  本例中,甲公司將債券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經全部轉移給丙公司,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甲公司出售該債券形成的損益=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所出售債券的賬面價值+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330-310+(310-300)=30(萬元)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33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10
      投資收益             20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
    貸:投資收益             10

  【案例8-9】沿用【案例8-8】,甲公司將債券出售給丙公司時,同時簽訂了一項看漲期權合約,期權行權日為20×7年12月31日,行權價為400萬元,期權的公允價值(時間價值)為10萬元。假定行權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3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正確答案』
  本例中,由于期權的行權價(400萬元)大于行權日債券的公允價值(300萬元),該看漲期權屬于重大價外期權,因此甲公司在行權日不會重新購回該債券。所以,在轉讓日,可以判定債券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經全部轉移給丙公司,甲公司應當終止確認該債券。但同時,由于簽訂了看漲期權合約,獲得了一項新的資產,應當按照在轉讓日的公允價值(10萬元)確認該期權。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330
    衍生工具——看漲期權       1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10
      投資收益             30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
    貸:投資收益             10

  (2)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所保留的服務資產應當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①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
  ②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應當按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后確定。
  
  【案例8-10】A商業銀行與B商業銀行簽訂一筆貸款轉讓協議,A銀行將該筆貸款90%的受益權轉讓給B銀行,該筆貸款公允價值為110萬元,賬面價值為100萬元。假定不存在其他服務性資產或負債,轉移后該部分貸款的相關債權債務關系由B銀行繼承,當借款人不能償還該筆貸款時,也不能向A銀行追索。不考慮其他條件。
     『正確答案』
  本例中,由于A銀行將貸款的一定比例轉移給B銀行,并且轉移后該部分的風險和報酬不再由A銀行承擔,A銀行也不再對所轉移的貸款具有控制權,因此,符合將所轉移部分終止確認的條件,A銀行應當部分終止確認該貸款。
  貸款已轉移部分的公允價值=出售貸款所收到的價款=110×90%=99(萬元)
  貸款未轉移部分的公允價值
  =保留的貸款受益權=110-99=11(萬元)
  貸款已轉移部分的賬面價值
  =100×99/110=90(萬元)
  貸款未轉移部分的賬面價值
  =100×11/110=10(萬元)
  A銀行應確認的轉移收益=99-90=9(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金額單位:萬元):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99
    貸:貸款            90
      其他業務收入         9

  (三)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
  1.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判斷
  金融資產轉移后,企業(轉出方)仍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則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不符合終止確認時的計量
  企業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并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此類金融資產轉移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不能將金融資產與所確認的金融負債相互抵銷。
  在隨后的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產生的收入和該金融負債產生的費用。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確認的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案例8-11】甲公司為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甲公司在編制2012年年度財務報告時,內審部門對當年以下有關業務的處理提出異議:
  (1)2012年1月1日,甲公司與A銀行簽訂一項應收賬款保理合同,將因銷售商品而形成的對乙公司的應收賬款234萬元出售給A銀行,價款為185萬元。在應收乙公司貨款到期無法收回時,A銀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償。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預計該批商品將發生的銷售退回金額為10萬元,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擔。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終止確認了234萬元的應收賬款。
  (2)2012年2月1日,甲公司將收到的乙公司開出并承兌的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向丙商業銀行貼現,取得貼現款380萬元。合同約定,在票據到期日不能從乙公司收到票款時,丙商業銀行可向甲公司追償。該票據系乙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為支付購料款而開出的,票面金額為400萬元,到期日為2012年5月31日。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終止確認了該項金融資產。
  (3)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將其一項金融資產出售給乙公司,取得出售價款180萬元,同時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照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再將該金融資產回購,甲公司在處理時終止確認了該項金融資產。
  (4)2012年6月1日,甲公司將其一項金融資產出售給丙公司,同時與丙公司簽訂了看跌期權合約,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內期權,甲公司在處理時終止確認了該項金融資產。
  (5)2012年7月1日,甲公司將其信貸資產整體轉移給戊信托機構,同時保證對戊信托公司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甲公司在處理時終止確認了該金融資產。
  要求:甲公司的上述處理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本例中:
  (1)不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符合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條件,因此甲公司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的處理正確。甲公司應將估計的銷售退回部分計入其他應收款,剩余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
  (2)甲公司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的處理不正確。附追索權方式的應收票據貼現,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的金融資產,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并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短期借款)。
  (3)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因此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因此甲公司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的處理正確。
  (4)甲公司在將金融資產出售的同時與買入方簽訂了看跌期權合約,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并且從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來看,買方很可能會到期行權,因此甲公司不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5)甲公司在將其信貸資產進行轉移的同時對買方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這說明該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并沒有全部轉移,因此甲公司不應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

  3.繼續涉入條件下的金融資產轉移
  (1)繼續涉入條件下金融資產轉移的判斷:
  ①條件: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權。
  即不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2
  ②放棄控制權與否的判斷:
  主要看受讓人出售該資產的能力
  ◎判斷是否放棄對轉移資產的控制,重點關注:
  轉入方出售該資產的實際能力——整體出售給無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轉出方沒有額外條件加以限制
  ◎判斷能否整體出售給第三方,還應關注:
  該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
  ◎判斷是否沒有額外條件限制出售,主要關注:
  是否存在與出售相關的約束性條款
  (2)繼續涉入條件下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①繼續涉入條件下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根據繼續涉入程度,在充分反映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基礎上,確認有關金融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對繼續涉入所形成的有關資產確認相關收入、有關負債確認相關費用;繼續涉入所形成的有關資產和有關負債不得互相抵銷。
  ②繼續涉入程度:
  企業承受的被轉移資產價值變動風險的程度。
  會計處理參考思路:
  借:有關金融資產    [轉移交易中實際收到的價款] A
    繼續涉入資產    [根據具體規范確定的金額]  C
    營業外支出(不附追索權出售應收賬款等)/其他業務成本(或者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 [金融資產轉移損益 ] E
    貸:有關金融資產    [被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B
      繼續涉入負債    [根據具體規范確定的金額]  D
  □ 企業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在隨后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進行攤銷,確認為各期收入。
  □因擔保形成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應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減值準備。
  【案例8-12】甲銀行持有一組住房抵押貸款,借款方可提前償付。20×7年1月1日,該組貸款的本金和攤余成本均為10 000萬元,票面利率和實際利率均為10%。經批準,甲銀行擬將該組貸款轉移給某信托機構(以下簡稱受讓方)進行證券化。有關資料如下:
  20×7年1月1日,甲銀行與受讓方簽訂協議,將該組貸款轉移給受讓方,并辦理有關手續。甲銀行收到款項9 115萬元,同時保留以下權利:
  (1)收取本金1 000萬元以及這部分本金按10%的利率所計算確定利息的權利;(2)收取以9 000萬元為本金、以0.5%為利率所計算確定利息(超額利差賬戶)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收取該組貸款本金中的9 000萬元以及這部分本金按9.5%的利率收取利息的權利。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如果該組貸款被提前償付,則償付金額按1:9的比例在甲銀行和受讓人之間進行分配;但是,如該組貸款發生違約,則違約金額從甲銀行擁有的1 000萬元貸款本金中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20×7年1月1日,該組貸款的公允價值為10 100萬元,0.5%的超額利差的公允價值為40萬元。
     『參考答案』
  (1)甲銀行轉移了該組貸款所有權相關的部分重大風險和報酬(如重大提前償付風險),但由于設立了次級權益(即內部信用增級),因而也保留了所有權相關的部分重大風險和報酬,并且能夠對留存的該部分權益實施控制。根據金融資產轉移準則,甲銀行應采用繼續涉入法對該金融資產轉移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2)甲銀行收到的9 115萬元對價,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轉移的90%貸款及相關利息的對價,即9 090(10 100×90%)萬元;另一部分是因為使保留的權利次級化所取得的對價25萬元。
  此外,由于超額利差賬戶的公允價值為40萬元,從而甲銀行的該項金融資產轉移交易的信用增級相關的對價為65萬元。假定甲銀行無法取得所轉移該組貸款的90%和10%部分各自的公允價值,則甲銀行所轉移該組貸款的90%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算如下表。
項目 估計公允價值 百分比 分攤后的賬面價值
已轉移部分 9 090 90% 9 000
未轉移部分 1 010 10% 1 000
合計 10 100 100% 10 000
  甲銀行該項金融資產轉移形成的利得
  =9 090-9 000=90(萬元)。
  (3)甲銀行仍保留貸款部分的賬面價值為1 000萬元。
  (4)甲銀行因繼續涉入而確認資產的金額,按雙方協議約定的、因信用增級使甲銀行不能收到的現金流入最大值1 000萬元;另外,超額利差賬戶形成的資產40萬元本質上也是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因繼續涉入而確認負債的金額,按因信用增級使甲銀行不能收到的現金流入最大值1 000萬元和信用增級的公允價值總額65萬元,兩項合計為1 065萬元。
  據此,甲銀行在金融資產轉移日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91 150 000
    繼續涉入資產——次級權益   10 000 000
          ——超額賬戶     400 000
    貸:貸款             90 000 000
      繼續涉入負債         10 650 000
      金融資產轉移收益或其他業務收入  900 000
  (5)金融資產轉移后,甲銀行應根據收入確認原則,采用實際利率法將信用增級取得的對價65萬元分期予以確認。此外,還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已確認資產確認可能發生的減值損失。假如,在20×7年12月31日,已轉移貸款發生信用損失300萬元,則甲銀行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3 000 000
    繼續涉入負債         3 000 000
    貸:貸款損失準備——次級權益   3 000 000
      繼續涉入資產——次級權益   3 000 000

第四節 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一、套期保值的原則與方式
  (一)套期保值的原則
  1.種類相同或相關原則
  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時,所選擇的期貨品種通常要和套期保值者將在現貨市場中買進或賣出的現貨商品或資產在種類上相同或有較強的相關性。
  2.數量相等或相當原則
  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時,買賣期貨合約的規模通常要與套期保值者在現貨市場上買賣的商品或資產的規模相等或相當。
  3.交易方向相反原則(核心原則)
  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時,套期保值者通常要同時或相近時間內在現貨市場上和期貨市場上采取相反的買賣行動,即進行反向操作。
  比如油脂加工企業準備半年后在現貨市場購入100噸大豆,則套期保值時應購入10手半年期大豆期貨。(10噸/手)
  半年后:
  現貨市場——買入100噸大豆;
  期貨市場——出售(對沖)10手大豆期貨;
  此即交易方向相反。
  4.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則
  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時,所選用的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份最好與交易將來在現貨市場上實際買進或賣出現貨商品的時間相同或相近。
  5.風險可控和可對沖原則
  無論企業的套期保值方案設計還是操作管理,都須使保值行動處于明確的風險可承度以內,甚至要做到風險可測,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二)套期保值的方式
  (1)按套期保值方式:
  ·買入套期保值
  ·賣出套期保值
  (2)按照套期保值的會計核算:
  ·公允價值套期
  ·現金流量套期
  ·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
  (3)按套期風險:
  ·利率風險套期
  ·匯率風險套期
  ·價格波動風險套期
  1.買入套期保值(多頭套期保值或買期保值)
  指套期保值者為了回避價格上漲的風險,先在期貨市場上買入與其將在現貨市場上買入的現貨商品或資產數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以該商品或資產為標的期貨合約,當該套期保值在現貨市場上買入現貨商品或資產的同時,將原買進的期貨合約對沖平倉,從而為其在現貨市場上買進現貨商品或資產的交易進行保值。
  適用于:
  (1)加工制造企業為了防止日后購進原材料時價格上漲的情況;
  (2)供貨方已經與需求方簽訂好現貨供貨合同,將來交易,但供貨方此時尚未購進貨源,防止日后購進貨源價格上漲的情況;
  (3)需求方由于資金不足、缺少外匯、倉庫已滿等情況不能立即買進現貨,防止日后購入現貨購進貨源價格上漲的情形。
  2.賣出套期保值(空頭套期保值或賣期保值)
  指套期保值者為了回避價格下跌的風險,先在期貨市場上賣出與其將在現貨市場上賣出的現貨商品或資產數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以該商品或資產為標的期貨合約,當該套期保值者在現貨市場上賣出現貨商品或資產的同時,將原賣出的期貨合約對沖平倉,從而為其在現貨市場上賣出現貨商品或資產的交易進行保值。
  適用于:
  (1)直接生產商品的廠家有庫存商品尚未銷售,防止日后出售時價格下跌的情況;
  (2)儲運商、貿易商手頭有庫存現貨尚未出售或已簽訂將來以特定價格買進某一種商品但尚未轉售,防止日后出售時價格下跌的情況;
  (3)加工制造企業防止庫存原材料價格下跌的情況。
  
  二、套期保值的操作
  (一)做好套期保值前的準備
  1.了解期貨市場運行特點
  期貨市場的基本運行特點、我國期貨市場的自身特點。
  我國期貨市場具有發展時間短,市場規模有限,交易品種有限等特點。
  (1)我國正式的期貨試點到1988年才有,正式的期貨交易在1992年。
  (2)2010年4月份才有了股指期貨(我國正式的金融期貨)
  2.重視相關交易制度及規則
  (1)風險管理制度。主要有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
  (2)保值管理制度。主要規定套期保值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建倉方式與監督管理等。
  (3)交割制度。主要規定倉單注冊及注銷管理、品種交割流程、交割費用等。
  (二)識別和評估被套期風險
  被套期風險主要包括價格波動風險、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
  1.價格波動風險(主要指商品的價格變動風險)
  價格波動風險是指由企業的商品市場價格變動導致或引起的風險。在套期保值中,主要指企業要進行套期保值的被套期對象的價格波動風險。
  2.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是指預期以外的匯率變動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1)交易風險
  例如:
  企業出口銷售一批商品,應收1 000萬美元,當日匯率為1:6.2(折成人民幣6 200萬元);
  當實際收到款項時,匯率變為1:6.0,則企業因匯率變動少收了200萬元人民幣,發生了200萬元的損失。
  【拓展】
  接上例,銷售商品應收1 000萬美元,企業擔心人民幣升值,將來實際收到款項時會發生損失。怎樣規避這種風險?
  ——企業在向美方出售商品時,同時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一筆款項(1 000萬美元)。
  假定將來實際收到款項時,匯率變為1:6.0,則:
  實際收到6 000萬元人民幣,損失200萬元。
  對銀行的欠款只需要償還6 000萬元人民幣,產生了收益200萬元。
  ——風險得到抵銷。
  (2)外幣折算風險
  外幣折算風險是指對財務報表,尤其是資產負債表的資產和負債進行會計折算時產生的波動。
  (3)經濟風險
  經濟風險主要體現于競爭對手的地理位置和活動,是匯率風險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
  比如,企業與經濟比較動蕩的國家發生交易,就會有經濟風險。
  3.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波動給企業帶來的風險)
  利率風險是利率變動對收益或資本所產生的風險,作為被套期項目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價格均具有利率風險。
  利率變動使得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及現金流本身被改變,因此,企業資產、負債及利率相關的資產負債表外合同的價值,都會受到利率變動的影響。
  (三)制定套期保值策略與計劃
  1.選擇合理的套期保值方案,確定合理的套期保值目標
  套期保值目標分為兩種:
  ①完全的套期保值
  ——最大限度地規避所有風險(即兩個市場的盈虧正好完全相等的套期保值)
  ②部分的套期保值
  2.確定套期保值方向
  ——買入還是賣出套期保值
  3.確定套期保值比例(與套期有效性無關)
  套期保值比例等于1——完全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比例小于1——部分套期保值。
  ◎確定套期保值比例時,主要考慮:
  ①企業風險承受能力; ②市場價格預期
  ③市場基差結構/注意:基差=現貨價-期貨價
  ④流動資金規模
  4.選擇套期保值工具和品種
  5.確定套期保值比率(與套期有效性的判斷有關)
  【注意】套期保值比例與套期保值比率的區別
  ◎套期保值比例:分子分母均為現貨的數量。
  比如有1 000噸的現貨,對其中600噸現貨進行套期保值——比例為60%。
  ◎套期保值比率=套期保值合約的價值/被套期保值合約的價值。
  比如對上述的600噸現貨做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比率=買600噸期貨合約價值/600噸現貨的價值
  6.確定套期保值期限
  分為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
  7.選擇建倉的目標價位
  一般采取逐步建倉策略,均衡風險。
  (四)優化套期保值方案
  1.科學分析形勢:風險及企業承受能力等
  2.科學選擇建倉時機
  基差結構:現貨市場價格波動和期貨市場價格波動的差異性。
  套期保值之所以有效,是因為這兩個市場的價格波動有非常大的關聯。
  ◆兩者的價格波動方向一致,但幅度不一定一致。
  3.選擇策略要靈活
  (1)從操作角度,可以分為靜態套期保值策略和動態套期保值策略。
  (2)從目標價位的設定角度,分為單一目標價位策略和多級目標價位策略。
  (3)從套期保值目標設定角度,分為完全套期保值策略和部分套期保值策略。
  4.必要的配套工作:人員、制度、財務等
  (五)套期保值跟蹤與控制
  1.正確評價保值效果
  回顧性(過去)的評價、預測性(未來)的評價
  2.建立應急處理機制
  【案例8-13】甲公司是境內國有控股大型化工類上市公司,其產品所需原材料C主要依賴進口。近期以來,由于國際市場上原材料C價格波動較大,且總體上漲趨勢明顯,該公司決定嘗試利用境外衍生品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套期保值屬該公司新業務,且須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境外交易相關資格。甲公司管理層組織相關方面人員進行專題研究。主要觀點如下:
  (1)公司作為大型上市公司,如任憑原材料C價格波動,加之匯率波動較大的影響,可能不利于實現公司成本戰略。因此,應當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境外衍生品市場對原材料C進口進行套期保值。
  (2)近年來,某些國內大型企業由于各種原因發生境外衍生品交易巨額虧損事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有鑒于此,公司應當慎重利用境外衍生品市場對原材料C進口進行套期保值,不應展開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
  (3)公司應當利用境外衍生品市場開展原材料C套期保值。針對原材料C國際市場價格總體上漲的情況,可以采用賣出套期保值方式進行套期保值。
  (4)公司應當在開展境外衍生品交易前抓緊各項制度建設,對于公司衍生品交易前臺操作人員應予特別限制,所有重大交易均需實行事前報批、事中控制、事后報告制度。
     本例中:
  觀點(1)、(4)不存在不當之處。
  觀點(2)中的“不應該開展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不當,理由是不能因為其他企業曾經發生過境外衍生品投資巨額虧損事件,就不利用境外衍生品市場進行原材料C套期保值。
  觀點(3)中的“采用賣出套期保值方式進行套期保值”不當,因為賣出套期保值主要防范的是價格下跌的風險,而買入套期保值才能防范價格上漲風險。
  
  三、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
  (一)會計對套期保值的分類及劃分
  1.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準則中套期保值的定義:
  ——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2.套期保值的分類(三類)
  (1)公允價值套期保值
  ——對已經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者上述兩者中的一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所進行的套期。
  例如:
  ●某企業對承擔的固定利率的負債或投資的固定利率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套期;
  ——被套期風險為利率風險。
  ●某航空公司簽訂了一項3個月后以固定外幣金額購買飛機的合同(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為規避外匯風險對該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套期;
  ——被套期風險為外匯風險。
  ●某電力公司簽訂了一項6個月后以固定價格購買煤炭的合同(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為規避價格變動風險對該確定承諾的價格變動風險進行套期;
  ——被套期風險為價格風險。
  (2)現金流量套期
  ——對已經確認的資產和負債、預期很可能發生的交易或者其中的一部分的現金流量所進行的套期。
  【提示】現金流量套期更多的是注重預期交易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對此影響進行套期保值。
  例如:
  ●某企業對承擔的浮動利率債務或投資的浮動利率債券投資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套期;
  ●某航空公司為規避3個月后預期很可能發生的與購買飛機相關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套期;
  ●某商業銀行對3個月后預期很可能發生的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套期;
  【提示】企業購買一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若對其價格波動進行套期,則屬于公允價值套期;若對其處置階段的現金流量進行套期,則屬于現金流量套期。
  (3)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匯率變動的風險進行套期,套期指向特定的風險。
  【提示】境外經營凈投資包括:
  長期股權投資、短期無回收計劃的長期應收款 (實質上構成對子公司的境外經營凈投資)
  (二)套期工具
  1.套期工具及其特點
  ●套期工具
  ——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衍生工具
  對外匯風險進行套期時,還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作為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的特點:
  (1)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為套期工具。
  【拓展】不是所有的衍生工具都適宜做套期工具。
  (2)非衍生工具通常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拓展】并不是所有的非衍生工具都不能做套期工具。
  例如,對外匯風險的套期可以用非衍生工具。
  (3)無論是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作為套期工具時公允價值必須能可靠計量。
  【拓展】
  ·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企業自身的權益工具既非企業的金融資產,也非企業的金融負債,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4)套期工具一定涉及到報告主體之外的一個主體,與此有關的工具才能作為套期工具。
  2.套期工具的指定
  (1)套期工具通常作為一個整體來指定,也可以將期貨、期權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例如,企業購買一項期權合約,現在指定80%作為套期、20%不作為套期。
  ——80%的部分按套期保值會計來處理,20%的部分作為投機交易處理。
  【提示】可以將期貨、期權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但通常情況下不能就期貨、期權的某一部分指定為套期工具,即不能拆分。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①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就內在價值變動將期權指定為套期工具(不考慮時間價值)。
  【拓展】
  ·內在價值是指期權立即行權的價值;
  ·期權的公允價值減去內在價值就是期權的時間價值;
  ·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對未來預期的價值。
  ②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價格分開,只就即期價格變動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套期工具。
  (2)企業通常可將單項衍生工具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項衍生工具對一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
  ①各項被套期風險可以清晰辨認;
  ②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
  ③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頭寸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系。
  (3)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4)企業雖然可以將整體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不能在套期關系中將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的某一時段進行套期指定。
  (三)被套期項目(不是衍生工具)
  1.被套期項目及其特點
  ●被套期項目
  ——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下列項目:
  (1)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2)一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已確認資產、負債、
  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3)分擔同一被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一部分(僅適用于利率風險公允價值組合套期)。
  ●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被套期項目的特點:
  (1)企業一般性的經營風險不能作為被套期對象。(因為它不可確指、不能可靠計量)
  (2)衍生工具不能作為被套期對象。(衍生工具本身具有很大風險,一般作為套期工具)
  (3)持有至到期投資是一項金融資產,把它作為被套期項目,應注意區別:
  ◢被套期風險是信用風險或外匯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被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例如,企業購買一項美國的國債,將來是否能償還、匯率變動也不確定,我們可以將其作為被套期的風險。
  (4)長期股權投資: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能是被套期項目(因為權益法下只確認投資收益,沒有確認整體的公允價值變動),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也不能作為被套期項目。
  (5)只有涉及報告主體以外的這些資產負債、確定的承諾等等才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報告主體內部的不行。
  2.被套期項目的指定
  (1)將金融項目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①對于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而言,將其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具有較多選擇。
  只要被套期風險可以辨認且套期有效性可以計量,僅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或公允價值的一部分相關風險,均可以作為被套期風險。相應地,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②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一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被指定部分的現金流量應當少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總額。
  ③在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利率風險的公允價值套期中(也僅限于這種套期),企業可以將某種貨幣金額(如人民幣、美元或歐元金額)而不是單項資產或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并對與其相關的利率風險部分進行套期。
  (2)將非金融項目指定為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應當是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相關的全部風險或外匯風險。
  (3)將若干項目的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項目的組合與單個項目必須有關聯性,且組合的風險與單個項目的風險不能相差太遠)。
  ●對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進行套期時,該組合中的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應當同時承擔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
  ●套期有效性是通過比較套期工具(或一組類似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或一組類似的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而確定的,因此,在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時,企業不能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形成的凈頭寸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通俗地講,不能將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組合進行抵銷后的凈額作為被套期項目,因為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無法計算。
  
  (四)套期保值的確認和計量
  1.套期保值會計方法運用條件(5個)
  (1)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有正式指定,并準備了關于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套期必須與具體可辨認并被指定的風險有關,且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2)該套期預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業最初為該套期關系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3)對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且必須使企業面臨最終將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
  (4)套期有效性能夠可靠地計量。
  (5)企業應當持續地(即過去有效和將來有效)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并確保該套期在套期關系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
  2.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評價
  套期保值有效性的高度有效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在套期開始及以后期間,該套期預期會高度有效地抵銷套期指定期間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2)該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80%至125%的范圍內。
  即套期工具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數額÷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數額,絕對值在80%至125%內,則是說明套期工具是具有高度有效性的。
  3.套期保值有效性評價的方法(3個)
  (1)主要條款比較法
  主要條款比較法,是通過比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主要條款,以確定套期保值是否有效的方法。
  “主要條款”包括:名義金額或本金、到期期限、內含變量、定價日期、商品數量、貨幣單位等。
  所有主要條款均能準確匹配時,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可以相互抵銷。
  采用這種方法對套期保值有效性進行評價不需要計算,但只能用于套期保值預期性評價。
  比如:一項確定的承諾用遠期合約對該確定的承諾進行套期保值,則可以將承諾的主要條款和遠期合約的主要條款進行比較,若是可以達到基本一致,則可以認為套期是有效的。
  主要條款法只能對未來期間的套期有效性作出評價,而不能對過去的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2)比率分析法(金額對沖法)
  是通過比較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比例,以確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
  運用此方法時,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政策的特點進行選擇,以累積變動數(即自套期開始以來的累積變動數)為基礎比較,或以單個期間變動數為基礎比較。區間80%至125%
  【案例8-14】甲公司20×7年1月1日預期將在20×8年1月1日對外出售一批商品。為了規避商品價格下降的風險,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與其他方簽訂了一項遠期合同(套期工具),在20×8年1月1日以預期相同的價格(作為遠期價格)賣出相同數量的商品。合同簽訂日,該遠期合同的公允價值為零。假定套期開始時,該現金流量套期高度有效。如何評價套期有效性?
     『參考答案』
  本案例中:
  (1)甲公司每季采用比率分析法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套期期間,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及其變動、被套期項目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及其變動如下表(單位:萬元):
  以單個期間為基礎比較
項 目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當季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 -100 -50 110 140
當季被套期項目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變動 90 70 -110 -140
當季套期有效程度 111% 71.4% 100% 100%
評價 80%~125% 非高度有效 80%~125% 80%~125%
  說明:以單季為基礎比較,第2季度非高度有效
  (2)甲公司以累計變動數為基礎比較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以累計變動數為基礎比較
項 目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至本月止套期工具公允價值累積變動 -100 -150 -40 100
至本月止被套期項目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累積變動 90 160 50 -90
至本月止累積套期有效程度 111% 93.8% 80% 111%
評價 80%~125% 80%~125% 80%~125% 80%~125%
  說明:以累積數為基礎比較,第2季度高度有效

  (3)回歸分析法
  回歸模型:y=kx+b+ε
  其中:
  y:因變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k:回歸直線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價值變動/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的比率(k一定是一個負數);
  b:y軸上的截距;
  ε:均值為零的隨機變量,服從正態分布。
  企業運用線性回歸分析確定套期有效性時,套期只有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才能認為是高度有效的:
  ①回歸直線的斜率必須為負數,且數值應在(-0.8)~ (-1.25)之間;
  ②相關系數(R2)應大于或等于0.96;
  ③整個回歸模型的統計有效性(F-測試)必須是顯著的。F值也稱置信程度,表示自變量x與因變量y之間線性關系的強度。F值越大,置信程度越高。
  (五)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
  此處進一步講解三個套期保值會計處理的方法:
  1.公允價值套期會計處理
  
  (1)基本要求
  ①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套期保值業務不多,可以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若是企業套期保值業務很多,可以單獨設置套期損益科目核算);
  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②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
  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后續計量的存貨、按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歸納:公允價值套期保值會計,不管套期工具還是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都是要計入當期損益的。
  (2)套期保值會計賬戶的設置:
  ●套期保值會計要求單獨設置三個會計科目:套期工具(共同類)、被套期項目(共同類)、套期損益(損益類)。
  共同類科目借方余額表示資產,貸方余額表示負債。
  ●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后的賬務處理是:
  借:套期工具
    貸:套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或者做相反分錄。
  ●被套期項目核算:
  借:被套期項目
    貸: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資產(賬面價值)
  借:被套期項目
    貸:套期損益
  或者做相反分錄。
  (3)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企業不應當再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①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時,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的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②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保值會計方法的條件。
  ③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
  【案例8-15】20×7年1月1日,ABC公司為規避所持有存貨X公允價值變動風險,與某金融機構簽訂了一項衍生工具合同(即衍生工具Y),并將其指定為20×7年上半年存貨X價格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的套期。衍生工具Y的標的資產與被套期存貨在數量、質次、價格變動和產地方面相同。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價值為零,被套期項目(存貨X)的賬面價值和成本均為1 000 000元,公允價值是1 100 00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價值上漲了25 000元,存貨X的公允價值下降了25 000元。當日,ABC公司將存貨X出售,并將衍生工具Y結算。
  ABC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評價套期有效性,即通過比較衍生工具Y和存貨X的公允價值變動評價套期有效性。ABC公司預期該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慮衍生工具的時間價值、商品相關的增值稅及其他因素。
  『參考答案』
  ABC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金額單位:元):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項目――庫存商品X 1 000 000
    貸:庫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貸:套期損益          25 000
  借:套期損益          25 000
    貸:被套期項目――庫存商品X   25 000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1 07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7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975 000
    貸:被套期項目――庫存商品X  975 000
  借:銀行存款          25 000
    貸: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分析提示】由于ABC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規避了存貨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此存貨公允價值下降沒有對預期毛利額100 000元(即,1 100 000-1 000 000)產生不利影響。
  假定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價值上漲了22 500元,存貨X的公允價值下降了25 000元。其他資料不變,ABC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項目――庫存商品X  1 000 000
    貸:庫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貸:套期損益           22 500
  借:套期損益           25 000
    貸:被套期項目――庫存商品X   25 000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1 07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7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975 000
    貸:被套期項目――庫存商品X   975 000
  借:銀行存款           22 500
    貸: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分析提示】兩種情況的差異在于,前者不存在“無效套期損益”,后者存在“無效套期損益”2 500 元,從而對ABC公司當期利潤總額的影響相差2 500元。
  本例中,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22 500元與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25 000元的比率為90%(22 500/ 25 000),這一比率在80%至125%之間,可以認定該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2.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
  現金流量套期,是對未來不確定性現金流量的套期,這與公允價值套期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已經確定,公允價值變動計入了當期損益。
  現金流量套期是要將預計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
  (1)基本要求
  ①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選擇下列兩者中的較低者:
  ◎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公允價值套期是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分別處理,而現金流量套期的有效套期部分,會計處理一般不涉及被套期項目科目。
  其會計處理是:
  借:套期工具
    貸:資本公積
  或者做反分錄。
  ②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③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即應當考慮相對應的金融工具的類別因素,如交易類、可供出售類等。
  (2)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的后續處理要求
  ①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定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有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②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注意: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既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處理,也可以作為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3)終止運用現金流量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①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②該套期不滿足運用套期保值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③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
  ④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
  【案例8-16】20×7年1月1日,DEF公司預期在20×7年6月30日將銷售一批商品X,數量為100 000噸。為規避該預期銷售有關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DEF公司于20×7年1月1日與某金融機構簽訂了一項衍生工具合同Y,且將其指定為對該預期商品銷售的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Y的標的資產與被套期預期商品銷售在數量、質次、價格變動和產地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工具Y的結算日和預期商品銷售日均為20×7年6月30日。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價值為零,商品的預期銷售價格為1 100 00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價值上漲了25 000元,預期銷售價格下降了25 000元。當日,DEF公司將商品X出售,并將衍生工具Y結算。
  DEF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評價套期有效性,即通過比較衍生工具Y和商品X預期銷售價格變動評價套期有效性。DEF公司預期該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慮衍生工具的時間價值、商品銷售相關的增值稅及其他因素。
   『正確答案』
  DEF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1)20×7年1月1日,DEF公司不做賬務處理。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套期工具價值變動)25 000
  (確認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1 07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75 000
  (確認商品X的銷售)
  借:銀行存款         25 000
    貸: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確認衍生工具Y的結算)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套期工具價值變動)2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 000

  3.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會計
  ——類似現金流量套期會計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
  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教材例8-22略
  
第五節 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一、股權激勵方式
  
  (一)股票期權
含義 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行權價)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特點 (1)是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行權價)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2)股票期權的最終價值體現在行權時的價差上。如果股票價格高于執行價格,期權持有者執行期權,按照股票期權約定的價格購買股票;如果股票價格低于執行價格,期權持有者不會執行期權。
(3)高風險高回報。
【提示】持有股票的收益有兩部分:一是股利;二是資本利得。持有股票期權獲得的是資本利得。
適用 適合處于成長初期或擴張期的企業,如網絡、高科技等風險較高的公司。
【提示】成長期或擴張期,企業資金需求量大,采用股票期權模式,是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為激勵成本,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現金壓力。

  (二)限制性股票
含義 (1)是指按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2)只有滿足預定條件時(例如股票價格達到一定水平),激勵對象才可將限制性股票拋售并從中獲利。
(3)預定條件未滿足時,公司有權將免費贈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激勵對象購買價格回購。
特點 (1)授予的是本公司股票。設定目標實現,激勵對象可以從中獲利,預定目標未實現,公司有權收回或者按激勵對象購買價格回購。
(2)我國的限制性股票附業績條件和禁售期限。
【提示】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本質區別在于:(1)股票期權是未來收益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現實持有的、歸屬受到限制的收益;(2)前者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留住人,而后者往往可以激勵人和吸收人。
適用 成熟型企業或者對資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業。

  (三)股票增值權
含義 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
特點 (1)授予的是一種權利,在既定條件下,按照行權日與授予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獲取現金收益的權利。
(2)行權期一般超過激勵對象任期,有助于約束激勵對象短期行為。
適用 適用于現金流充裕且發展穩定的公司。

  (四)虛擬股票
含義 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根據被授予虛擬股票的數量參與公司的分紅并享受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和表決權,也不能轉讓和出售,且在離開公司時自動失效。
特點 (1)是一種享有企業分紅權和股票增值權的憑證。
(2)本質上是將獎金延期支付,其資金來源于公司的獎勵基金。
(3)激勵對象總是可以在公司效益好時獲得分紅,因此,激勵作用受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影響較小。(類似于“低正常加額外”股利政策)
【提示】虛擬股票既能獲得股利,又能獲得資本利得。
適用 適用范圍廣,有些非上市公司也可以選擇虛擬股票方式。

  (五)業績股票
含義 業績股票,是指年初確定一個合理的業績目標和一個科學的績效評估體系,如果激勵對象經過努力后實現了該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比例的獎勵基金購買股票后授予。
特點 (1)實現業績目標,通過考核后,可以獲準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
【提示】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職等情況時,其未兌現部分的業績股票將予取消。
(2)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
(3)激勵模式比較規范,可以將激勵對象的業績與報酬緊密聯系在一起。
適用 適合于業績穩定并持續增長、現金流充裕的企業。

  二、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
  (一)一般上市公司(“3”)
一般上市公司 對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證券監管部門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提示】審計報告可分為:①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標準審計報告);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③否定意見審計報告;④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經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3+4”)
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 對于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實施股權激勵,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
(2)薪酬委員會由外部董事構成,且薪酬委員會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完善,運行規范;
(3)內部控制制度和績效考核體系健全,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勞動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績效考核體系;
(4)發展戰略明確,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良好,經營業績穩健;近3年無財務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概念解析】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由國有控股股東依法提名推薦、由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員工的外部人員)擔任的董事。
  (1)對主體業務全部或大部分進入上市公司的企業,其外部董事應為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
  (2)對非主業部分進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業進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級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應為任職公司以外的人員。
  (三)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
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 對于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實現股權激勵,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董事會中有3名以上獨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職責;
(2)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和實施計劃明確,持續發展能力良好;
(3)公司業績考核體系健全、基礎管理制度規范,進行了勞動、用工、薪酬制度改革

  【案例8-17】東方公司是一家位于某市的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當地政府持股比例為49%,根據該公司的股本結構,該持股比例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該公司20×2年6月份擬對公司高管人員和關鍵技術人員實施股權激勵。有關該公司的部分資料如下:
  (1)公司董事會共有10名成員組成,來自于公司外部的董事有6名,其中獨立董事3名,非獨立董事3名,這3名非獨立董事系由國有控股股東依法提名的來自于控股公司的董事。
  (2)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有3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2名,國有控股股東提名的來自于控股公司的董事1名。
  (3)控股公司的主體業務全部進入上市公司。
  (4)東方公司20×1年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5)初步設想的股權激勵方案大致如下:每年初公司確定一個合理的業績目標和一個科學的績效評估體系,如果激勵對象經過努力實現了該目標,則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獎勵基金購買股票授予激勵對象。
  要求:
  (1)判斷東方公司是否屬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2)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根據題中相關資料分別判斷是否存在構成東方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障礙,簡要說明原因。
  (3)指出該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屬于哪種方式,并簡要說明該股權激勵方式通常適合于哪些企業。
  (4)指出該股權激勵計劃形式在會計核算時屬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參考答案』
  (1)屬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理由:當地政府持股比例雖然不足50%,但根據該公司的股本結構,該持股比例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2)
  ①注冊會計師出具的20×1年度審計報告類型不構成障礙。
  理由:根據規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只要不是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即不影響該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②董事會的組成構成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障礙。
  理由:根據規定,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須占50%以上;并且對于主體業務全部或大部分進入上市公司的企業,其外部董事應為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東方公司外部董事僅3名,未達規定比例。
  ③薪酬委員會的組成構成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障礙。
  理由:根據規定,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薪酬委員會應全部由外部董事構成,但東方公司薪酬委員會有1名非外部董事。
  (3)該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屬于業績股票。該種激勵方式適合于業績穩定并持續增長、現金流充裕的企業。
  (4)屬于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三、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擬定:判斷計劃的完整性。
  擬訂股權激勵計劃是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基礎。以實施股票期權激勵為例,相關計劃通常包括:
  (1)激勵計劃的目的;(2)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3)標的股票的來源和數量;(4)股票期權分配情況;(5)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6)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及其確定方法;(7)股票期權的獲授條件和行權條件;(8)股權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授予股票期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10)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和義務;(11)激勵計劃對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和死亡等重要事項的處理;(12)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13)其他主要事項。以下擇其主要內容予以歸納說明。
  1.激勵對象的確定
  (1)確定依據
  確定激勵對象的依據,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法律等依據,即按《公司法》、《證券法》、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與股權激勵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身章程;
  二是職務依據,即按當事人在公司任職情況、對公司經營業績貢獻大小以及公司實際情況等;
  三是考核依據,即必須經公司相關的業績考核辦法考核合格。
  (2)激勵對象的范圍
  根據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注意:
  ①不應包括獨立董事。因為獨立董事職責在于監督管理層的規范經營,故不應成為激勵對象。
  ②不包括監事。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
  【特殊情形】
  ●除以上要求外,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①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②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③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案例8-18】東方集團下屬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國有控股公司——東方公司。東方公司20×1年初擬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該公司部分相關人員的資料如下:
張三 公司董事長,集團總經理
李四 公司總經理(兼任,同時還擔任集團公司的副總經理)
王五 公司監事會主席
趙六 某高校會計學院院長,公司獨立董事
田七 外部董事,集團公司的副總經理
吳八 外部董事(母公司提名、來自于集團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孫九 持有的有表決權部分的比例為6%,不在公司任職。
  除以上資料外,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和相關規定判斷以上人員中哪些人不能成為股權激勵對象,哪些人可能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簡要說明原因。
   『參考答案』
  (1)①王五不能成為激勵對象。
  理由: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②趙六不能成為激勵對象。
  理由:獨立董事作為股東利益,其職責在于監督管理層的規范經營,不應對為激勵對象。
  ③吳八不能成為激勵對象。
  理由: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暫不納入股權激勵計劃;
  ④孫九不能成為激勵對象。
  理由:孫九不是公司員工。
  (2)
  ①張三、李四可能成為激勵對象。
  理由:根據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負責人在上市公司擔任職務的,可參加股權激勵計劃,但只能參與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②田七可能成為激勵對象。
  理由:不是獨立董事,并且不是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的外部董事。

  2.標的股票來源和數量
  (1)標的股票的來源
  ①一般上市公司
  一般上市公司主要采用兩種方式解決
  股票的來源,即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和回購公司自己的股份。
  ◎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是指公司以定向發行新股的方式,以期權約定的價格向激勵對象發行股票。
  ◎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可以回購股份,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并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②國有控股公司
  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所需標的股票來源,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不得由單一國有股股東支付或擅自無償量化國有股權。
  【提示】
  股權激勵不能由國資委一人“埋單”。舉例而言,如果政府或國有企業(單位)持有國有控股上市公司60%的股份,在支付用于股權激勵的股票時,就只能支付相對應的60%;其余40%的激勵股票來源,應由其他持股40%的股東支付。
  (2)標的股票數量
  股權激勵標的股票的數量是股權激勵計劃中特別需要均衡考慮的因素。如數量過多,對股本影響過大,還可能導致股東權益攤薄;如數量過少,可能難以起到激勵作用。
  ①一般上市公司
  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權總量累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
  個人獲授部分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的特別批準。
  ②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附加條件)
  ◎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量,除應遵循一般上市公司的規定外,還應注意首次股權授予數量等方面的限制。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授權授予數量應控制在上市公司發行總股本的1%以內。
  ◎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任何12個月期間授予任一人員的股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股權)超過上市公司發行總股本的1%的,上市公司不得再授予其股權。
  ◎對于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股權授予的具體數量應從嚴把握。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實施股權激勵的高管人員預期中長期激勵收入應控制在薪酬總水平的30%以內。對于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這個限制比例為40%。
  【案例8-19】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本總數量為5億股,2011年初,該公司擬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初步擬定的激勵方案的部分內容如下:
  (1)從公開市場回購本公司股票3000萬股,并分批發放;
  (2)公司控股股東決定如果公司高管能夠實現股權激勵方案中的業績條件,則控股股東將轉讓250 萬股股票給高管團隊。
  要求:分析該公司激勵方案的以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簡要說明原因。
   『參考答案』
  (1)股票回購數量不符合規定。
  理由: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回購不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獎勵公司員工。本例中,回購比例為6%,超過了規定的上限。
  (2)公司控股股東的做法不符合有關規定。
  理由:國有控股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單方面轉讓股票實施股權激勵。

  3.激勵計劃的時間要素
  包括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等。
  (1)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①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②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應當采取分次實施的方式,每期股權授予方案的間隔期應在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則上每兩年授予一次。
  (2)股票期權行權時間限制
  采用股票期權激勵方式的,應當設置行權限制和行權有效期,并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
  ①行權限制期為股權自授予日(授權日)至股權生效日(可行權日)止的期限。行權限制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
  ②行權有效期為股權生效日至股權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權有效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分批行權辦法。超過行權有效期的,其權利自動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提示】
  ①授權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通常在股權激勵計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無異議、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30日內由董事會確定。如果為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還要求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
  注意:授權日應為交易日,且不能是以下日期:
  ◎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②可行權日是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其中,行權是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可行權日應是交易日。
     
  (3)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轉讓時間限制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
  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解鎖辦法。
  【提示】
  對股權激勵對象轉讓、出售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權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比如,高管人員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時間要素比較】
限制性股票 禁售期:授予日與解鎖期開始日之間的間隔(相當于會計上的等待期),禁售期不得少于2年。
解鎖日期:解鎖期開始日至失效日。解鎖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均勻解鎖。
股票期權 行權限制期:股權授予日至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相當于會計上的等待期),不得少于2年。
行權有效期:可行權日至失效日之間間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

  【案例8-20】東方公司為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國有控股公司。經股東大會批準,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日為20×2年2月8日。其主要內容為:該公司向其50名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00萬股股票期權;截止20×5年12月31日,若公司連續4年經審計的營業收入和基本每股收益增長不低于25%,可以從下年初開始行使股票期權。其中,20×6年可行權數量占獲授期權數量的比例為40%,以后2年該比例分別為40%和30%。激勵對象必須在20×8年12月25日前行權完畢,在此期間內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將由公司收回注銷。假設交易所元旦休市1天,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1)若公司于20×2年2月28日發布了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請指出該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存在的不合法之處。簡要說明理由。
  (2)若公司于20×2年4月8日發布了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假定行權條件預期能夠滿足,請指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期權可行權日、行權限制期、行權有效期。
   『參考答案』
  (1)授予日不符合相關規定。
  理由:根據相關規定,股票期權授予日不能在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
  可行權日:20×6年1月2日
  行權限制期:20×2年2月8日至20×6年1月2日
  行權有效期:20×6年1月2日至20×8年12月25日

  4.股權授予價格的確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根據公平市場價原則確定授予價格(即行權價格)或其確定方法。
  授予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注意】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其股權的授予價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滿30個交易日以后,依據此原則規定的市場價格確定。
  5.激勵計劃的調整程序
  (1)股票期權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公司有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股票期權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
  
  ①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原有數量);Q為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
  【例】甲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期權10萬股,該公司實施了資本公積轉增股份,方案為10股轉增5股,則調整后股票期權數量為:
  Q=10×(1+0.5)=15(萬股)
  ②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
  【例】甲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期權10萬股,公司實施縮股,1股縮為0.5股,則:
  Q=10×0.5=5(萬股)
  ③配股和增發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增發或配股的比率(即配股或增發的股數與配股或增發前公司總股數的比);Q為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
  (2)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調整的基本原理:股數增加——價格降低;股數減少——價格提高。
  比如,
  ①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P=P0÷(1+n)
  ②縮股:P=P0÷n
  ③派息: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數、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或縮股比例;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案例8-21】甲公司2009年7月11日發布《關于2008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公司以2009年7月16日為股權登記日,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人民幣0.5元(含稅);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股。假設實施該方案前股票期權數量為888萬股,行權價格為10.8元。
  要求:計算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
   『參考答案』
  調整后的股票期權的數量
  =888×1.2=1 065.6(萬股)
  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10.8-0.5/10)/1.2=8.96(元/股)。

  ④配股和增發
  P=P0×[P1+P2×(1-f)×P’]÷[(1+P’)×P1]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
  P1為股權登記日收市價;
  P2為配股或增發的價格;
  P’為配股或增發的比率(即配股或增發的股數與配股或增發前公司總股本的比);
  f為配股前明確承諾放棄配股權的法人股股東所持股份占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上述列明的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或者根據有關原因調整激勵對象。
  董事會作出調整后,要及時公告并通知激勵對象。
  在其他情況下,董事會根據情況變化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進行調整的,應報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6.其他事項
  (1)公司發生實際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
  ①公司因任何原因導致其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繼續有效;
  ②公司合并時,激勵計劃繼續實施,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根據公司合并時股票的轉換比例調整,標的股票變更為合并后公司的股票;
  【提示】注意與企業合并的結合命題方式。
  【案例8-22】東方公司20×1年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公司管理層等有關人員共獲得100萬份股票期權,行權價格5元/股,行權條件為在公司服務滿5年。20×3年,東方公司被黃河公司以換股方式吸收合并,換股比例為1股東方公司股票換取0.5股黃河公司股票。
  要求:根據有關規定分析:
  (1)東方公司被黃河公司合并后,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繼續有效?
  (2)如果無效,解釋理由。如果有效,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是否需要調整?如何調整?給出調整結果。
   『參考答案』
  (1)繼續有效。
  理由:根據規定,公司合并時,激勵計劃繼續實施。
  (2)需要調整。
  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根據公司合并時股票的轉換比例調整,標的股票變更為合并后公司的股票。
  調整后的數量:100×0.5=50(萬股)
  調整后的行權價格:5÷0.5=10(元/股)

  ③公司分立時,激勵計劃繼續實施,標的股票變更為分立后公司的股票,股票期權數量按原有標的股票數量占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確定,行權價格調整為: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新公司股價÷原公司股價)
  【公式分析】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原公司股價)×新公司股價
  行權價格占股價的比例維持不變。
  【案例8-23】東方公司2009年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公司管理層等有關人員共獲得100萬份股票期權,行權價格5元/股,行權條件為在公司服務滿5年。
  2011年,東方公司將一分公司剝離,形成獨立法人實體的股份制公司乙。假設東方公司原總股本為10億股,分立后總股本為5億股,新成立的乙公司總股本也為5億股。分立前東方公司股價為20元/股,分立后東方公司股價為30元/股,乙公司的股價15元/股。
  要求:根據有關規定分析:
  (1)東方公司分立后,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繼續有效?
  (2)如果無效,解釋理由。如果有效,是否需要進行相關的調整?如何調整?給出調整結果。
   『參考答案』
  (1)繼續有效。
  理由:根據規定,公司分立時,激勵計劃繼續實施。
  (2)需要調整。
  公司分立時,激勵計劃繼續實施,標的股票變更為分立后公司的股票,股票期權數量按原有標的股票數量占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確定,行權價格調整為: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新公司股價÷原公司股價)
  調整結果:
  標的股票變更為兩家公司股票,即新東方公司和乙公司。
  股票期權數量轉換為持有東方公司50萬股(100/10×5),乙公司50萬股;
  新東方公司期權行權價格=5×(30/20)=7.5(元/股),乙公司行權價格=5×(15/20)=3.75(元/股)。

  (2)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或死亡
  ①激勵對象職務發生變更,且已經從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離職,與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徹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者將該名激勵對象已獲授權尚未行權的期權轉授予其他激勵對象(如轉授予期權的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則由董事會做出決議后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激勵對象職務發生變更,但仍為公司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經營管理、業務人員,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職,原則上已獲授的股票期權不作變更,但是董事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激勵對象已獲授權尚未行權的期權進行調整。
  但是激勵對象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考核不合格、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職務變更,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者將該名激勵對象已獲授權尚未行權的期權轉授予其他激勵對象(如轉授予期權的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則由董事會做出決議后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激勵對象成為獨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權的人員的,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者將該名激勵對象已獲授權尚未行權的期權轉授予其他激勵對象(如轉授予期權的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則由董事會做出決議后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②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被公司解聘的,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者將該名激勵對象已獲授權尚未行權的期權轉授予其他激勵對象(如轉授予期權的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則由董事會做出決議后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如果董事會決定取消其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則該部分期權自激勵對象離職之日起無效。
  ③激勵對象因工傷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其所獲授的股票期權不作變更,仍可按規定行權。
  ④激勵對象死亡的,自其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即被取消。
  但激勵對象因工死亡的,公司應當根據激勵對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權價值對激勵對象進行合理補償,并根據法律由其繼承人繼承。
  (二)股權激勵計劃的申報和批準
  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和考核委員會擬定,之后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還有幾點需要注意:
  (1)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其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應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并應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之前,將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考核辦法等材料報履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控股股東為集團公司的由集團公司申報),經審核同意后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2)國有控股股東應將上市公司按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分期股權激勵方案,事前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備案。
  (3)國有控股股東在下列情況下應重新履行申報審核程序:
  ①上市公司終止股權激勵計劃并實施新計劃或變更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
  ②上市公司因發行新股、轉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購等原因導致總股本發生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權激勵對象范圍、授予數量等股權激勵計劃主要內容的。
  (三)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業績考核評價是實施股權激勵的基礎。
  (1)完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一,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
  第二,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周期性,在授予時的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凡低于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2)合理控制激勵收益水平
  第一,對股權激勵收益在計劃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內且達到考核標準的,可按計劃予以行權。
  第二,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實際收益水平。
  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
  注意:國有控股境內為30%;境外為40%
  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
  股權激勵計劃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應當依法組織實施,但遇到某些情況時,則予以終止。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1.上市公司
  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權應當終止行使并被注銷,未獲準行權的期權作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公司經營虧損導致無限制停牌、取消上市資格、破產或解散;
  (4)公司回購注冊股份,不滿足上市條件,公司下市;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
  在股票期限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權也應當終止行使: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按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3.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國有控股股東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要求其中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且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新的股權,激勵對象也不得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行使權利或獲得收益:
  (1)企業年度績效考核達不到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績效考核標準;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監事會或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3)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激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并取消其行權資格: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
  (2)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上市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
  
  四、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注意:IPO公司大股東若將其持有的擬IPO企業股份以較低價格轉讓給高管、核心技術人員,或高管、核心技術人員以較低的價格向IPO企業增資,上述兩種行為均應視為股權激勵,以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
  以薪酬性股票期權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個主要環節:授予、可行權、行權和出售,具體如下:
  
  (一)股份支付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1.股份支付的主要類型
  
  2.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3.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二)股份支付的具體會計處理
  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必須以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協議為基礎。
  1.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作會計處理。
  2.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按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借:管理費用等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按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3.可行權日之后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可行權日之后不再調整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
●行權日: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可行權日之后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應付職工薪酬(或相反)
●行權日: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4.回購股份進行職工期權激勵
  企業以回購股份形式獎勵本企業職工的,屬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企業回購股份時,應按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作為庫存股處理,同時進行備查登記,分錄為: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
  行權時的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庫存股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借方)
  5.集團股份支付的特別考慮
  (1)結算企業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除此之外,應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結算企業是接受服務企業的投資者的,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應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接受服務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負債。
  
  (2)接受服務企業沒有結算義務或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其本身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接受服務企業具有結算義務且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6.條款和條件的修改
  通常情況下,股份支付協議生效后,不應對其條款和條件隨意修改。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修改授予權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
  
  
  7.股份支付的應用舉例
  【案例8-24】20×1年1月1日,A公司為其100名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 000份股票期權,一旦達到如下可行權條件則可以4元每股購買1 000股A公司股票: 20×1年年末,公司當年凈利潤增長率達到20%;20×2年年末,公司20×1年~20×2年兩年凈利潤平均增長率達到15%;20×3年年末,公司20×1年~20×3年三年凈利潤平均增長率達到10%。每份期權在20×1年1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6元。?
  20×1年12月31日,公司凈利潤增長了18%,同時有8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預計20×2年將以同樣速度增長,即20×1年~20×2年兩年凈利潤平均增長率能夠達到15%,因此預計20×2年12月31可行權。另外,預計第二年又將有8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
  20×2年12月31日,公司凈利潤僅增長了10%,但公司預計20×1年~20×3年三年凈利潤平均增長率可達到10%,因此預計20×3年12月31將可行權。另外,當年實際有10名管理人員離開,預計第3年將有12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
  20×3年12月31日,公司凈利潤增長了8%,三年平均增長率為12%,滿足了可行權條件(即三年凈利潤平均增長率達到10%)。當年有8名管理人員離開。
  本例中,可行權條件是一項非市場業績條件。
  第一年年末,雖然沒能實現凈利潤增長20%的要求,但公司預計下年將以同樣的速度增長。因此能實現兩年平均增長15%的要求。所以公司將其預計等待期調整為2年。由于有8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同時調整了期滿后預計可行權期權的人數(100-8-8)。
  第二年年末,雖然兩年實現15%增長的目標再次落空,但公司仍然估計能夠在第三年取得較理想的業績,從而實現3年平均增長10%的目標。所以公司將其預計等待期調整為3年。由于第二年有10名管理人員離開,高于預計數字,因此公司相應調整了期滿后預計可行權期權的人數(100-8-10-12)。第三年年末,目標實現,實際離開人數為8人。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累計費用,并據此確認了第三年費用和調整。
     計算過程如下表所示:
  A公司股票期權的計算  單位:元
年 份 計 算 當期費用 累計費用
20×1 (100-8-8)×1 000×6× 1/2 252 000 252 000
20×2 (100-8-10-12)×1 000×6×2/3-252 000 28 000 280 000
20×3 (100-8-10-8)×1 000×6-280 000 164 000 444 000
  (1)20×1年1月1日
  授予日不做賬務處理。
  (2)20×1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252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52 000
  (3)20×2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28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8 000
  (4)20×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費用         164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64 000
  (5)20×4年1月1日,假定74名管理人員全部行權,A公司的股份面值為1元。
  借:銀行存款         296 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44 000
    貸:股本            74 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666 000

  【案例8-25】2×08年初,A公司為其200名中層以上職員每人授予100份現金股票增值權,這些職員從2×08年1月1日起在該公司連續服務3年,即可按照當時股價的增長幅度獲得現金,該增值權應在2×12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A公司估計,該增值權在負債結算之前的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的公允價值和可行權后的每份增值權現金支出額如下:?
  增值權現金支出計算表(一) 單位:元
年 份 公允價值 支付現金
2×08 14  
2×09 15  
2×10 18 16
2×11 21 20
2×12   25

  第一年有20名職員離開A公司,A公司估計3年中還將有15名職員離開;第二年又有10名職員離開公司,公司估計還將有10名職員離開;第三年又有15名職員離開。第三年末,有70人行使股份增值權取得了現金。第四年末,有50人行使了股份增值權。第五年末,剩余35人也行使了股份增值權。
     本例中,計算過程如下表所示:?
  增值權現金支出計算表(二) 單位:元
年份 負債計算(1) 支付現金計算(2) 負債(3) 支付現金(4) 當期費用(5)
2×08 (200-35)×100 ×14×1/3   77 000   77 000
2×09 (200-40)×100 ×15×2/3   160 000   83 000
2×10 (200-45-70)× 100×18 70×100×16 153 000 112 000 105 000
2×11 (200-45-70-50)×100×21 50×100×20 73 500 100 000 20 500
2×12 0 35×100×25 0 87 500 14 000
總額       299 500 299 500
  注:(1)計算得(3),(2)計算得(4);當期(3)-前一期(3)+當期(4)=當期(5)?
  (1)2×08年12月31日 ?
  借:管理費用         77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77 000
  (2)2×09年12月31日 ?
  借:管理費用         83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83 000
  (3)2×10年12月31日 ?
  借:管理費用         105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05 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12 000
    貸:銀行存款         112 000
  (4)2×11年12月31日 ?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20 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0 000
  (5)2×12年12月31日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4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4 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87 500
    貸:銀行存款         87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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