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適應公共財政改革和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財政部修訂發布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全面施行。
一、《制度》修訂的必要性一是適應公共財政管理改革與發展的需要。2000 年以來,隨著公共財政體系建立健全和財政預算管理改革深入推進,我國相繼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等多項公共財政管理改革,都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為適應改革要求,財政部陸續發布8 個補充規定對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方法進行調整,但一直未對《制度》進行全面修訂,有關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的規定相對分散。通過修訂《制度》,把公共財政管理改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寫入新《制度》,可以更好地適應公共財政改革與發展需要。二是滿足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新修訂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 號,以下簡稱《規則》)已于2013年1 月1 日起實施。新《規則》對行政單位的預決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也需要配套修訂《制度》,通過加強日常會計核算與管理,落實《規則》對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三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原《制度》會計科目設置相對簡單,核算內容不夠全面,例如,缺少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單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資產未予核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造成資產價值不實;會計報表列示的項目和內容不盡合理,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項目;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對報表附注披露內容的統一規定,影響了行政單位會計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和有用性。通過修訂《制度》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規范行政單位的會計行為,提高行政單位會計信息質量。
二、《制度》修訂的基本原則(一)符合財政改革與發展方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進一步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上述要求主要目的是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資產負債狀況和行政成本。《制度》修訂工作緊扣財政改革與發展方向,通過加強和完善會計核算,為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奠定一定基礎。(二)與新《規則》相銜接為與財政部出臺的相關文件規定有效銜接,修訂《制度》在會計要素分類和定義、財務報表體系等方面與新《規則》保持一致。(三)有利于行政單位會計實務操作《制度》主要用于指導和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制度》修訂要更好地服務于行政單位的實際業務需求,有利于行政單位會計實務操作。
三、新《制度》的主要變化(一)會計核算目標更加明晰按原《制度》,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主要側重于反映單位預算收支信息,但對行政單位財務狀況的信息反映相對不足。新《制度》對會計核算目標定位更加清晰,第三條明確規定了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行政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新《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簡析陰浙江省貫徹實施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浙江財稅與會計49ZHENGCESHIYI 政策釋疑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管理、監督和決策。此目標定位于滿足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需求,會計核算不僅要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也要反映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主要通過收入支出表體現,財務狀況主要通過資產負債表體現。(二)會計核算方法更加科學原制度僅對固定資產采用“雙分錄”核算方法,新制度進一步擴大了“雙分錄”核算方法應用范圍,除固定資產外,增加了“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存貨”“預付賬款”“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的“雙分錄”核算。“雙分錄”的核算本質就是為了解決會計核算目標的實現問題。由于我國預算編制基礎是收付實現制,實際收支也只有采用收付實現制基礎確認和報告,才能與預算形成有效對比,準確反映預算執行情況。如果不擴大“雙分錄”的應用范圍,則無法實現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也不利于部門決算和財政決算口徑的一致,還會虛增單位結轉結余資金。例如,單位發生預付賬款時,記“預付賬款”,不記支出,造成單位資金已經支付,但仍反映在賬面的結余中,虛增了結余。行政單位廣泛采用“雙分錄”核算方法,可以既按收付實現制基礎核算收入和支出,也可以全面核算資產、負債。新《制度》相應地在凈資產類增設了“資產基金”和“待償債凈資產”科目,主要反映非貨幣性資產和部分負債變動對凈資產的影響,“資產基金”是核算反映行政單位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不能作為以后支出的資金來源。“待償債凈資產”是核算反映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三)資產負債核算內容更加充實資產方面:細化了有關資產的核算內容,如將原來通過“暫付款”核算的資產內容,細分為“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新增了行政單位直接負責管理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的核算規定,增設“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單獨核算反映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資產情況,與行政單位自用資產相區分;增加了“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待處理財產損溢”“受托代理資產”等的核算內容;詳細規定了取得資產沒有支付對價情況下的資產計量原則。負債方面:細化了有關負債的核算內容,如將原來通過“暫存款”核算的負債內容,細分為“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長期應付款”;增加了“應繳稅費”“應付政府補貼款”“受托代理負債”等核算內容。同時,新《制度》將近年來為適應財政改革要求分別發布的會計核算補充規定進行系統梳理,在資產類科目中增加了“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在負債類科目中增加了“應付職工薪酬”等核算內容,將分散的會計規定統一體現在新制度中。(四)資產價值體現更加真實原《制度》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對資產在使用中的損耗不進行核算。為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新《制度》增加了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規定,明確要求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攤銷無形資產時沖減相關凈資產,而非計入當期支出。這種處理方法在不影響準確反映預算支出的同時,真實體現資產價值,為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分析計算單位行政成本提供數據支持。(五)會計信息反映更加完整原《制度》未對行政單位在建工程核算進行規定,行政單位基本建設投資核算與單位會計賬處于分離狀態,不利于完整反映單位財務狀況的全貌。新《制度》增加了“在建工程”科目,規定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同時,基建會計信息至少按月并入新《制度》中有關科目,體現在行政單位會計“大賬”,以保證行政單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在“一本賬”中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六)收支會計核算更加規范調整收支類會計科目設置,更好地滿足財政預算管理要求。收入方面:按照行政單位取得收入的資金性質設置了“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取消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支出方面:按照行政單位支出使用主體的不同,設置了“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科目,其中,“撥出經費”科目限定為核算向所屬單位撥出的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七)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更加完善原《制度》規定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包含五個要素,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不是真正意義上反映財務狀況的報表。新《制度》改進了資產負債表的結構格式,取消了原資產負債表中收入和支出項目;在收入支出表中增加了反映單位結轉結余調整變動的項目,更清晰地披露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和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的變動情況;增加了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全面反映財政撥款收入、支出及結轉結余情況,以更好地服務于預算管理。增加了對報表附注的具體規定,要求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以增強報表的可理解性。執筆 趙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