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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農村宅基地具有嚴明的法律界定。根據法律規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主體,可依法對農村宅基地進行處置。因而,我們要清晰地認識到農村宅基地會計核算不僅是專業問題,而且是村民自治的法律問題。因此,實踐探索會計制度建設,規范統一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的會計核算很有必要、意義深遠。
2.農村宅基地的主要形式。農村宅基地的傳統世俗觀念可謂根深蒂固,絕大多數人認為是祖宗傳下來的私有財產,一時難以改變這一約定俗成的習俗理念。當前,農村宅基地主要分為四種形式:一是承襲祖輩持有宅基地,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祖宗傳下給誰的就歸誰。其實,農村宅基地私下買賣交易現象一直存在,這是一個公開的秘密;二是近幾年政府加大城鄉統籌力度,實施農民集聚轉移工程,部分農民轉移后騰出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三是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歸村級所有;四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開發整理的宅基地。目前,農村宅基地多數屬第一種形式,名義上所有權歸村集體實質轉讓收益歸個人,政府和村級組織也只能認可農村宅基地權屬權益不一的現實。后三種形式宅基地實行有償轉讓使用,尤其是對優勢地段位置,政府為了使村級組織籌集更多的公益事業資金或破解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難題,出臺政策規定允許農村宅基地實行競價有償使用。因此,村級會計核算主要是針對后三種宅基地轉讓有償使用價款。
二、農村宅基地會計核算的現狀
當前,從制度層面來說對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會計核算呈滯后性,缺乏統一的制度規定要求,隨意性、功利性、缺陷性恐怕是真實寫照,以浙江省淳安縣為例。
1.作經營收入。有些鄉鎮服務中心,把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在“經營收入”會計科目核算,其理由是: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以及行使管理、服務職能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部分鄉鎮農經干部和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理解成讓渡資產使用權。即便是讓渡資產使用權獲取收入也不符合“經營收入”科目核算定義。教材詮釋:“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農產品銷售收入、物資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勞務收入等。讓渡資產使用權,筆者理解,指的是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租賃承包獲取收入的一種經營運作方式,應不包括土地資源性資產。其實,教材沒有專門的土地資源性資產核算內容章節,更不用說有宅基地核算的內容。坦率地說,資源性資產評估核算就全國農村來說在目前還是處于探索階段或直說處于空白階段。但為了表明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的可行性,部分鄉鎮服務中心甚至在會計電算網絡化統一的會計科目系統中增設宅基地二級明細。為什么要這樣?這恐怕還是與上級黨委政府對鄉鎮領導干部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分不開。據了解,地方黨委政府將農村集體經濟可分配人均收入經濟指標,作為對下級黨委政府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標,并給予較高分值。農村宅基地近幾年有償使用價款數值大,有些村幾萬甚至幾十萬元收入,納入收入類科目核算便可完成當年考核任務,因此有功利性因素使然,這種做法是不妥的,必須予以糾正。
2.作其他收入。鄉鎮服務中心把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占多數,主要是迎合人們的觀念,而且又可以完成考核任務指標。誠然也與部分鄉鎮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偏下或曲解不無關系。
3.作公積公益金。農村宅基地實行有償轉讓取得的款項,部分服務中心在“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與國家財政部頒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規定基本相符,但這是極少數。
三、規定統一會計核算
1.甄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核算。①對多年閑置的農村宅基地通過中介機構評估或是經村民(村民代表)會議程序討論計價初始入賬,會計核算應借記“固定資產——宅基地”,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其依據:一是2004年,國家財政部頒發的《制度》農業資產只設立“牲畜資產、林木資產”會計科目,而沒有設立土地資源性資產會計科目,但又不可能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一方面《制度》本身沒有硬性設立“無形資產”會計科目要求,只是在附注中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無形資產的,可增設“無形資產”科目(科目編號161),另一方面農村宅基地對村集體組織來說是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顯然是不妥的。因此,在沒有新的《制度》頒發之前,在“固定資產—宅基地”會計科目核算最為恰當。二是《制度》對“公積公益金”會計科目定義明確規定:收到征用土地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土、荒水、荒灘等使用權價款應計入公積公益金會計科目核算。所以,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視同征用土地補償費或拍賣四荒地使用權價款規定論處,在“固定資產——宅基地”和“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符合制度規定。轉讓時,宅基地有償使用收入價款與賬面相符的,它其實是資產形式的改變,應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宅基地”科目,溢價部分則在“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②農村宅基地未評估入賬的,轉讓入賬時有償使用價款應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其性質是資源性資產變為貨幣性資產,是村級經濟組織所有者權益互換,沒有凸顯損益類科目性質。理由是:農村宅基地價款與征用土地得到的補償款或拍賣四荒地使用權價款性質相同,應在“公積公益金”會計科目核算是符合制度規定的。同時,有利于追求真實、反對虛假,有利于農經統計數字的合規統一。
2.宅基地經營管理核算。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投資興建物業項目,其宅基地價款應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反映,竣工后按制度要求再轉入“固定資產”。由村本級統一經營的或承包租賃,收入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②建造集體物業項目直接出售的,形成的資產含宅基地價款在貨幣資金類科目核算,收入支出在損益類科目核算。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規定,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等。隨之而來,農村集體用地流轉、宅基地制度改革等話題肯定不斷升溫,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價款也會愈來愈多,而現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部分內容確實難以適應或滯后于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快速發展,需要我們不斷去創新、不斷去探索、不斷去實踐,獲取理論來指導充實、完善規范會計制度,為新農村建設服務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