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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審計結果公開機制的思考

隨著現代化建設的逐步推進,越來越多的公眾以主人翁的身份參與到社會事務的管理中去。公眾通過互聯網等媒體進一步了解國家經濟發展運行情況,對關乎切身利益的民生政策和公共財政政策等尤為關注,憑借輿論的力量,發表對社會現狀、政府行為及管理者用權情況的意見。審計部門堅持審計信息來源于群眾、審計評價依靠于群眾、審計成果受益于群眾的工作方針,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即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又進一步明確了審計工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關系,在媒體與公眾之間搭建起一個互動的平臺。審計結果公告一方面讓公眾了解重要的經濟事項及社會熱點問題,充分發揮公眾參政議政的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公眾反饋的信息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強化審計監督職能。怎樣實現審計結果公開機制的效能,最大程度的發揮審計監督與群眾監督合力,值得我們去思考。

一、我國審計結果公開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結果公開程度不高

自2002年起,審計署將全國各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情況數據納入到年度審計工作報表中。根據2003-2010年《中國審計年鑒》披露的審計工作統計數據,測算出2002-2009年全國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的程度和2002-2006年各層次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的程度如表1、表2所示。



表1 2002-2009年全國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程度分析表

單位:篇

指標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310
793
522
808
1564
1909
3140
4131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71883
95211
92666
93264
115866
126702
144055
155879

公開率
0.43%
0.83%
0.56%
0.87%
1.35%
1.51%
2.18%
2.65%




表2 2002-2006年各層次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程度分析表

單位:篇

指標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審計署

業務司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0
0
4
4
9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87
45
166
159
177

公開率
0
0
2.41%
2.52%
5.08%

審計署

派出局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0
0
3
0
10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54
72
102
122
253

公開率
0
0
2.94%
0
3.95%

審計署

特派辦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0
0
4
1
0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1024
1399
1346
1543
1599

公開率
0
0
0.29%
0.06%
0

地方

審計機關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310
793
511
796
1564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70718
93695
91052
91440
115866

公開率
0.44%
0.85%
0.56%
0.87%
1.35%




由表1、表2可知,總體上看,不管是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署各部門還是全國審計機關從總量上來說,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率呈上升趨勢,審計結果公開程度逐年得到提高,地方審計機關在審計結果公開領域發揮著主力軍的作用,但基于政府及審計部門對主客觀因素的考慮,各審計機關對當年的審計情況進行了選擇性公告,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的增長速度遠遠低于向政府提交工作報告和信息的增長速度,造成審計結果公開程度不高。

(二)各行業審計結果公開情況不一

根據2003-2006年《中國審計年鑒》披露的審計工作統計數據,測算出2002-2005年全國分行業審計結果公開情況如表3所示。



表3 2002-2005年全國分行業審計結果公開情況分析表

單位:篇

指標
2002
2003
2004
2005

預算執行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57
72
81
139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6014
8666
8637
8477

單項/總公開率
0.95%
18.39%
0.83%
9.08%
0.94%
15.52%
1.64%
17.2%

財政決算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19
42
14
11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2601
2930
2558
2173

單項/總公開率
0.73%
6.13%
1.43%
5.3%
0.55%
2.68%
0.51%
1.36%

專項資金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28
143
105
162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5540
9178
8431
7406

單項/總公開率
0.51%
9.03%
1.56%
18.03%
1.25%
20.11%
2.19%
20.05%

行政事業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138
374
192
311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19661
25354
23666
22712

單項/總公開率
0.7%
44.52%
1.47%
47.16%
0.81%
36.78%
1.37%
38.49%

固定資產投資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15
45
44
85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2724
3187
3576
3734

單項/總公開率
0.55%
4.84%
1.41%
5.67%
1.23%
8.43%
2.28%
10.52%

金融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1
4
4
1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1723
1634
1161
1197

單項/總公開率
0.06%
0.32%
0.24%
0.5%
0.34%
0.77%
0.08%
0.12%

外資運用項目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10
23
7
20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2792
2419
1678
1285

單項/總公開率
0.36%
3.23%
0.95%
2.9%
0.42%
1.34%
1.56%
2.48%

企業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32
46
28
16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5028
5045
4328
3606

單項/總公開率
0.64%
10.32%
0.91%
5.8%
0.65%
5.36%
0.44%
1.98%

其他
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10
44
47
63

提交工作報告、信息
25800
36783
38631
42674

單項/總公開率
0.04%
3.23%
0.12%
5.55%
0.12%
9%
0.15%
7.8%




由表3可知,從全國范圍來看,2002-2005年全國審計機關向社會公開的審計結果主要涉及預算執行、財政決算、專項資金、行政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金融、外資運用項目、企業等九大行業,其中行政事業、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三大行業領域審計結果公開數量占當年全國審計結果公開總量的70%以上。單從各行業來看,審計結果公開率較高的領域為:專項資金、固定資產投資和預算執行。但從總體上說,各行業審計結果公開率均在3%以下,公開程度都不高。

(三)審計結果公開內容不全面

目前各審計機關在公開實務中均采用“審計結果公告”這一載體作為發布文體,部分人簡單地將審計結果公告內容等同于審計報告的公告。從實踐來看,要清晰的勾畫出審計事項的全貌,較完整的反映出審計的過程和結果,審計結果公開應包括:審計范圍,被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審計評價,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等六個方面的內容。

(四)審計結果公開審批程序欠規范

審計結果從形成到公開要經歷一系列的審批環節,其審批程序涉及到本級政府是否批準、被審計對象和有關部門是否理解和結果何時公開等三方面的因素。目前對審計結果公開的相關法規只強調了審批程序,而對公開程序管理欠規范,突出表現在預公開程序、聽證環節、任務完成時間及公開事項重要性劃分等方面。同時,相對繁瑣的審批程序也導致審計結果公開的力度不強。

(五)審計結果公開時間不及時

現行法規只規定審計結果應在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才能進行公告,而公告的時限沒有明確。審計結果公告的時間性規定有不定期公告和定期公告兩種,而縣級審計機關基本上是一年一次集中公告,將審計結果公告安排在每年的十二月份,這種做法大大降低了公告的時效性。根據審計署網站發布的2003-2012年的審計結果公告,統計出2003-2012年審計署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的時間分布情況如表4所示。



表4 2003-2012年審計署發布審計結果公告的時間分布表

單位:項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1月份




1
1

2
4
2

2月份





1

3
3


3月份


2
2
1
1

1
3
3

4月份


1



2
4

5

5月份


1
1
1

3
1
18


6月份

2

1
1
3
3
10
8
24

7月份

1


1
2
2
2

1

8月份





1
1

1
1

9月份

1
2
1
1
2
2

1


10月份






1

1


11月份

1





1



12月份
1




1
2


1

合計
公布數
1
5
6
5
6
12
16
24
39
37

審計報告數
1
7
4
5
6
12
16
24
39
37




從表4可以看出,審計署不是每年每個月都發布審計結果公告,每年中一兩個月份發布的審計結果公告數量占到當年發布的審計結果公告總數的一半以上,同時還存在當年出具的審計報告到第二年才予以發布的情況。

(六)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適用的法律依據為1994年頒布的《審計法》,1997年頒布的《審計法實施條例》、2001年頒布的《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2002年頒布的《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和《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辦理規定》。這些法律法規都過于原則性,僅提供法律依據,而沒有實際操作指南。從法律體系來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立法層次不高,無法保證審計結果公告的穩定性;二是內容不完整,容易造成執法缺陷;三是責任劃分不明確,不能有效防范公告風險。

二、如何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第八條及《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九條規定:“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的審計結果,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審計公開的內容具有普遍性,審計保密的內容具有特殊性;審計公開的時效的是永久的,審計保密的時效是暫時的;審計公開程度是絕對的,審計保密的程度是相對的,從表面上看二者是對立的,但從嚴格履行審計職責上看二者又是統一的。因此,如何辯證地去看待和處理公開與保密這一矛盾體的關系是審計結果公開過程中的核心問題。

(一)公開審計結果毋庸置疑

1、有效保證公眾知情權。知情權是指公眾獲取社會信息的權利與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一方面,審計結果公開可以保證公眾接受相關信息的權利、要求公開結果不受干涉的權利和自由獲取信息的權利;另一方面,公眾可以通過知情權進一步去實現參政權、監督權和言論自由權。

2、促使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審計結果的公開,讓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完全暴露在政府、同行、公眾等社會各個層面面前,在職能部門與社會公眾的共同監督下,可以促使被審計單位盡快認真的落實審計決定,同時對其他相關單位也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3、提高審計監督職能。審計機關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的同時必須接受社會公眾對其工作的監督,審計工作是否客觀公正,審計程序是否合法依規,審計結果是否真實有效,審計處理是否輕重失宜,審計整改是否及時到位。通過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提高審計工作的監督效能。

(二)審計結果公開中的利益沖突

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不免會接觸到一些國家秘密、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及相關人員的個人隱私,因而審計結果的公開會涉及到國家利益、其他社會利益及個人利益,就會產生人個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和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

1、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一方面,民主的推進,推動政府信息的公開透明,公眾對知情權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另一方面,信息化的快速發展使國家安全與利益受到嚴重的威脅,國家秘密的安全面臨嚴峻的形勢。審計機關在審計結果公開與保密審查的過程中要在兩種利益之間建立平衡。

2、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不為公眾所知、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必須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是構成商業秘密的必要條件。審計結果公告內容一旦涉及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將會侵犯到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引起不同公共利益之間發生沖突,擾亂市場運行機制,妨礙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3、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在審計結果公開制度中,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最明顯地表現在知情權與隱私權之間的沖突。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掌握和了解到的個人隱私,成為審計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結果對公眾公開了他人的個人隱私信息,盡管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但同時也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因此,審計機關在公開審計結果時應在知情權與隱私權之間找到平衡點。

(三)公開為正常,保密為例外

1、遵守公開原則。保密是公開的基礎,更是對公開的保證。在審計結果公開過程中,我們首先要明確審計結果公開的目的,并依法依規按審批程序進行。其次審計執法工作中要堅持民主原則,主動與被審計單位、政府部門取得聯系,尊重定密部門的意見。然后要處理好審計信息與審計結果的關系,針對不同審計對象,確定審計結果公開范圍。

2、規范審計秘級的確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所掌握到的審計秘密,大部分是在審計實施過程中,綜合被審計單位相關經濟資料而轉化成的,由于工作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不同,審計機關對所持有的審計信息的秘密程度難以定奪,無法確定具體的秘級,給審計保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3、建立保密審查機制。保密審查機構在審計結果公開前,通過科學、嚴謹的審核,對擬公開的審計信息在公開與保密之間進行考量和判定,以確保該公開的審計信息獲得公開,一方面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審計行為的透明化,另一方面確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被公開,從而有效地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

4、完善法律法規。對審計結果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明確那些是審計結果應公開的內容,那些是不宜公開的內容,該公開的內容如何進行公開,何時進行公開。同時,協調好審計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明確審計結果公開的決定權。

三、完善審計結果公開機制的途徑

(一)完善審計結果公告的司法機制

1、通過完善法律,解決審計獨立性問題。

當前,審計結果公開前必須征得各級政府的批準,導致審計工作帶有較重的政府監督色彩,造成審計結果公開制度缺乏獨立性。這是受我國國家審計當前的領導體制的約束造成的,在短期內無法得到解決。在領導體制理順之前,可以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協調好審計機關與政府、人大及黨委的關系,盡可能地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2、提高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法律層次,增強法律效力和威信。通過對現有審計體制的法律法規的修改,保證審計獨立性,強化審計監督權。同時,對審計公告的法定性進行明確,強化審計公告的法律約束力。

3、完善審計法律和行政規章,明確規定操作實務。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審計結果公告法律法規制度,對審計公告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要求及批準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保證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依法依規、保質保量、穩步推進。

(二)深化信息反饋機制

審計結果公開機制亦是雙向信息服務機制,包含傳遞信息和反饋信息兩大環節。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公眾對審計結果的理解做出反應,并將反應傳遞給信息傳達人,通過傳遞、反饋間的相互作用實現信息傳遞的價值。但在現有審計結果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審計結果信息反饋問題還沒有任何規定,反饋資源未能被審計機關充分利用起來。審計機關應強化信息反饋機制,通過報刊、媒體、網絡等平臺收集公眾發表的意見,將接收到的反饋信息進行整理和分析,從中找出特點和規律,有效地利用這一通道與公眾進行溝通,從而優化審計結果,調整審計機關、政府部門自身工作并改進信息傳遞機制。

(三)建立審計整改結果公告機制

審計署在《“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則》中提出“把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審計結果公告的重要內容”。2011年,審計署向社會公告了《20個省有關企業節能減排審計調查整改結果》,這一行為為審計機關實現審計整改結果公告制度化開了一個好頭。審計發現的問題是否整改到位是確保審計履行監督職能到位的關鍵,也是審計成果得以轉化利用的根本途徑,更是推進政府部門依法、廉潔行政的必然要求。通過公告審計整改結果,既能滿足公眾對審計工作的更高的要求,又能消除公眾對審計工作的一些誤解還能震懾被審計單位逃避整改的心理,增強審計整改的力度和剛性。

(四)完善審計公告問責機制

審計問責制的建立和完善能夠進一步促進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審計發現的問題,能夠增強公眾對政府“糾正”能力的信心,能夠提升審計工作的透明度,最終保證公告審計結果的效果。責任追究應包含四個層面的責任,,一是審計機關的責任,包括結果公告內容失真的責任、未經批準擅自發布結果公告的責任、未發布和未及時發布結果公告的責任等。二是政府部門的責任,包括阻止或干擾發布結果公告的責任、審批不及時延誤結果發布時間的責任和不接受或拖延接受公眾反饋信息的責任等。三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包括未整改或未及時整改審計發現問題的責任,發布虛假信息的責任和打擊報復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的責任。四是社會公眾的責任,利用公告信息造謠傳謠的責任,利用公告信息破壞國家安全的責任和利用公告信息攻擊被審計單位的責任等。

(五)健全審計結果公告風險控制機制

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工作將接受輿論和社會的監督,開放度得到提高。但審計報告信息是否真實、公告內容是否包含禁止性信息、披露的信息是否達到公眾的期望、審計獨立性是否得到保證、公告的內容是否被不同層次的公眾所理解、審計結果公告的審批程序是否完善等方面的因素的存在,均會造成審計結果公告風險的存在。通過強化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提高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加強審計從業職業操守培訓,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優化審計環境、嚴格審計公告審批程序等方式增強風險意識,做好審計結果公告風險控制機制。



(作者石芳單位:吉首大學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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