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首先從治理模式對財務治理的影響、財務資本結構對財務治理的影響、財務治理權配置、財務治理中激勵約束機制四個角度,分別比較了以英美國家和以日德國家為代表的兩種企業財務治理模式。無論是英美模式還是日德模式,企業財權都是獨立的,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都是較為有效的,但財務監控權的主體和財務治理核心的不同導致了財務治理目標和治理內容的差異。作者提出要借鑒其優點,揚棄其弊端,進而在介紹我國常見的集權模式和分權模式后提出了國外財務治理模式對我國的借鑒:
第一,建立健全有利于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的經濟法律環境。要在市場競爭主體中實行現代公司制,并通過法規的形式明確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模式,大中型國有企業集團可要求強制執行,非國有經濟則可參照執行,以實現內外部共同監督、治理。
第二,厘清各級財務治理主體的權責關系。可借鑒美國模式,股東大會作為出資者代表行使重大財務決策權和財務監督權。日常經營的財務決策權和執行權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每年由董事會向經營層下達財務指標并監督完成,對于完成不力的經營層可采取問責制,并給予一定的懲罰措施直至更換經營層。多主體推薦產生監事會,強化監事會的財務監督權。
第三,重視債權人在財務治理中的監督作用。建議在企業監事會中設置債權人委派或推薦的獨立監事,該獨立監事不干預企業的經營與財務,但代表債權人的利益監督企業財務決策,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實施事中監控,防止企業以對外投資、改組或破產等方式抽逃資金,保證債權人資金的安全。
第四,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提升財務治理水平和效率。借鑒日本模式,在物質激勵的同時,強化經營層的主人翁意識,強調精神和無形價值的滿足,強調管理與自律并重。對于市場較成熟或公司治理機構較完善的企業,則可借鑒美國模式,強調民主制,通過充分的分權實現制衡及約束。
第五,加強財務信息反饋制度建設,發揮基層經營者和員工的主觀能動性。應該借鑒美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企業內部及時、準確的信息報告制度和定期對外信息披露制度,鼓勵基層經營者和員工進行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報告企業財務信息。
(于悅整理自《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06年第10期,作者:王紀平 陳蕾 朱浩云 杜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