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2002—2004年我國深滬兩市A股上市審計委員會設立及其正常運轉的數據,并立足于《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02)所賦予審計委員會的財務信息質量控制、溝通和監督等基本治理職能,以審計意見和事務所變更為反應變量,對審計委員會治理職能的有效性進行了實證研究。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02)是我國上市公司發展審計委員會的藍本,它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基本要求,也明確了審計委員會5個方面的基本職能。本文將其中的“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和“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分別概括為溝通協調職能和監督保障職能,其中的“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實施”、“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和“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等屬于財務信息質量控制職能。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是從公司治理層面進行的完善,其所要達到的效果必須通過審計委員會的有效履職來實現,而溝通協調職能、監督保障職能和控制職能都會指向審計質量層面,并體現在出具審計意見和事務所變更的現象中。從控制財務信息質量的角度,一個有效的審計委員會能降低上市公司被審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概率。對于設立審計委員會并且年報中顯示審計委員會能正常地履職,有效地發揮監督功能的公司,更有助于解決沒有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不作為時存在的管理層隨意變更事務所的問題。
在上述分析基礎上,作者得出以下結論:第一,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更不可能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審計委員會這一公司治理機制的存在使得企業可以從事前和事中降低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概率;第二,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并沒有降低事務所變更的可能性;第三,審計委員會正常運轉的變量無論是對審計意見還是事務所變更都沒有影響。這可能是該變量沒有很好的刻畫審計委員會是否正常運轉的特征,因為年報中審計委員會的信息披露既不規范也不充分。總之,監管層推行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已產生一定的政策效應,這尤其體現在審計委員會對審計質量的影響上,而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發揮。
(沈楠整理自《管理世界》 2006年第11期,作者:王躍堂 涂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