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督、評價和鑒證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對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推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企業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及重點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具體可分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財務收支狀況審計,檢查和評價其任期內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及其企業遵守財經法規和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揭示企業存在的重大財務虛假問題、決策失誤造成損失問題、重大風險隱患和廉政建設問題等,正確界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推動企業深化改革和科學發展,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重點審計以下方面:
1.企業的財務收支狀況通過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有資本收益上交和預算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審查領導人員任職期間,企業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全面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是否符合規定、政策運用是否恰當、內部關聯交易事項抵銷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為完成考核指標而虛構業務粉飾業績等調節利潤的問題;審查企業是否按規定將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交財政,有無少計利潤造成少交國有資本收益。
2.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與決策部署情況通過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情況、制定和執行經營發展戰略與規劃情況以及企業完成責任制目標情況審計,檢查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和規劃任務是否符合國家及省、市“十二五”規劃等大政方針,是否有利于做強做大主業、突出核心業務,強化國有資本的戰略性布局,檢查企業對本級政府及國資委發下達的各項責任制目標完成情況。
3.企業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通過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重大資本運作、重大資產處置、重大采購、重大擔保借款等事項審計,檢查企業“三重一大”等事項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結合決策事項的資金量和性質,重點檢查決策事項是否合規,程序是否違規,是否實現預期目標,有無造成重大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并分析原因,界定責任。
4.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情況通過對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企業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實際運行情況、集團本部對下屬企業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審計,檢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信息系統是否安全有效正常運行,重點檢查集團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控制是否到位,所屬單位管理中是否存在明顯的缺陷和漏洞。
5.企業領導人員遵守財經法規和相關廉政規定情況通過個別座談、問卷調查,并結合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審查企業領導人員是否超額領取個人報酬,有無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和住房、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有無違規用車、有無侵占國有資產、低價購買所屬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為利益關系人提供借款或擔保等以權謀私行為以及個人經濟問題,有無授意、指使、強令下屬單位或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等。
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受審計人員不足和審計評價體系等因素的制約,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中還存在一些難點與不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有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進展與質量,主要表現在:
1.現有的審計力量不能與繁重的審計任務相適應國有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長、工作量大、風險大的綜合性審計工作,其覆蓋面較廣、各方面期望值高,對審計人員業務能力要求高。審計對象—企業集團下屬控股、參股子公司數量龐大,有的多達200余家,行業涉及生產制造、房地產開發、金融、外貿、交通運輸、電力等各種門類,由于審計力量不足,投入審計人員及擁有的專業知識也相對有限,審計資源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相當突出,造成后果有:一方面審計風險日益加大,由于審計人員及能力限制,只能選擇極有限的下屬單位延伸審計,勢必影響審計質量,增加審計風險;另一方面審計人員普遍感到工作負荷過大也不利于審計工作的開展。
2.尚未形成一套切實可行、完整有效的考核評價體系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往往將任職期間該企業的各項財務指標及完成省國資委考核指標等資料進行簡單的羅列和對比,缺乏深度分析,往往偏重企業規模發展及盈利水平,對于領導人任職期間企業履行環保、就業、穩定等社會責任方面的貢獻—社會貢獻率難以量化,難免摻入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隨意性較大,在不同企業的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完成情況進行對比時形成一定困難,難以全面、客觀地評價企業業績全貌及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結論難以達到客觀、公正。
3.存在問題的責任界定比較困難盡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對企業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做了明確規定,但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審計范圍十分寬泛,發現的問題有前因有后果,有分管期間內及分管期間外,有表面現象有實質存在,有存在于本企業的也有控股子公司的,將這些問題與企業主要領導的經濟責任恰當聯系起來并取得被審計人的信服較難。
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難點問題的應對措施1. 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面對復雜的企業審計對象,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還要有職業敏感性、洞察力、高度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以及較強的談話溝通交流能力。審計機關可以圍繞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對審計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開闊審計人員的視野,培養審計人員的宏觀意識,提高分析判斷問題的能力。2. 建立規范的操作指南和科學有效的評價指標體系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要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部分。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受到重視的背景下,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水平亟待提高,迫切需要有一套系統的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操作指南規范審計程序和行為,統一審計人員的技術、方法、標準,提升審計質量及水平。同時還應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行業性質和履行經濟職責的不同特點,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為不同類別,分別制定審計內容和評價指標,評價指標應結合行業管理特點各有側重點,不可千篇一律。通過建立規范的操作指南和科學有效的評價指標體系,以達到能夠準確界定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客觀、科學地評價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目的。(作者單位:江蘇省審計廳企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