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國位于歐洲大陸西部,是一個具有集團政治特點的國家,中央政府對地方有著強有力的控制權,高度集中的政治帶來了很強的由中央控制經濟的傳統。據張紅梅的一項研究成果,法國實施的是大陸法系的法律,這使得法國在其商法、稅法、公司法中對會計問題作出了直接和詳細的規定。由于法國會計強調為宏觀經濟服務,所以法國各種法律以及《會計總方案》是針對所有企業規定的。
法國在制定《會計總方案》時,明確了編制財務報告的目標是:促進更合理的制訂國家經濟政策和財政政策;有助于解決財政收支不平衡的問題;向公眾報告財富分配的真實情況;盡量減少社會的誤解;提供市場動向研究所需要的資料;促進健康的競爭;有助于發展公平的稅收制度;便于股東、供貨商和信貸資本的提供者做出滿意的判斷;有助于政府進行控制檢驗;清晰反映企業財務成果;有助于分析比較制造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國經濟生活中,政府決策的集中度強,政府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法國的傳統中,會計報表披露的信息傾向于滿足債權人及稅務當局的需要,盡管有歐盟指令的協調作用,大型上市公司強調信息披露應以股東為導向的影響,法國會計仍在很大程度上保留自己的特色。如在法國穩健性的會計中因受稅法的影響卻沒有計提壞賬準備的習慣,也不采用相關規定的計價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