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是現代審計制度在中國的一項創新,其重要性日益凸顯。2006年新修訂的《審計法》首次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文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作用及未來發展三方面問題作了一些理論上的深層探討和思考。
1.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問題。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或可以獨立為一種新的審計類型或形式,依據是:經濟責任審計獨立化是審計產生發展之內在依據決定的;經濟責任審計獨立化是由其自身具有的獨有特征決定的。因此,今天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獨立化只不過是審計產生之歷史本原的自然回歸,是審計研究中歷史唯物主義思想方法的具體運用和成功運用。
2.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問題。作者從理論層面揭示了經濟責任審計獨立化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實現審計功能拓展與審計制度創新;充分發揮審計功能,更好的實現審計目標;強化權力約束,促進政治民主;確認和解除責任,完善組織責任機制;揭露錯弊、懲治腐敗,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效率;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領導干部監督、評價與考核的制度機制。
3.關于經濟責任審計之未來發展。作者提出,應樹立受托經濟責任觀,培育和增強領導干部責任意識,形成自覺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良好文化氛圍;應研究、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準則體系,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應深入研究領導者任期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方式和方法,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提供科學、合理的導向與依據;應系統研究經濟責任審計方法體系;研究、健全審計問責體系。
(周鑫整理自《審計研究》2007年第1期,作者:蔡春 陳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