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王朝一直在法制建立中重視確立財計方面的規范,并十分具體地涉及到會計方面的內容(《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它從經濟集權出發,在財計規范建立方面充分體現了創新。
秦律體現了以具體而嚴格的規范對財計實行分環節控制。在分環節進行的法制控制中又突出了國庫財物入出這個重點,其中國庫會計方面規范的嚴格、細致程度已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后來西歐所創立的“法典式會計制度”的某些特征。秦律把上計報告看作是最高統治者實行財計集權的重要手段,故在律令中對各個影響上計報告編制正確性的環節都相應作出了較為嚴密的規定。
秦律對會計犯罪看得很重,一般會計人員犯罪不僅要加重制裁,而且實行了連坐制。對經濟犯罪性質的確定,尤其是對挪用財物性質的確定,已充分體現了法律原則立定的科學性,加之秦律中又能夠把經濟犯罪與責任事故從性質上區別開來,這又進一步顯示了法律原則確定方面的科學性。可以講,秦律是中國財計法律制度史上的光輝的一頁,它對后世的影響是深遠的,對世界財計法律制度史的發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