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的中心內容,是決定分配還是不分配,以及多分還是少分的問題。本文分別將其定義為分配傾向和分配力度。所謂控股股東是指掌握公司控制權達到一定比例,能夠左右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從而可以控制公司局面的股東。控股股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僅指公司第一層面的直接控制人,一般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在很多情況下,投資人通過復雜的控制鏈條間接控制上市公司,這類股東為公司的間接最終控制人。廣義控股股東既包括間接最終控制人,又包括不再有上層控股股東的公司直接控制人。本文研究的控股股東是廣義的,即上市公司的最終控制人。
本文對控股股東描述選取了3個基本特征,研究其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傾向和分配力度的影響。(1)控股股東的經濟性質,(2)控股股東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度,(3)控股股東的集團控制性質。并提出本文的假設:
假設1:控股股東經濟性質顯著影響股利分配傾向,且國家控股股東分配傾向低于民營控股股東。
假設2:控股股東經濟性質顯著影響股利分配力度,且國家控股股東分配力度低于民營控股股東。
假設3:控股股東的兩權分離度越大,股利分配傾向和分配力度越低。
假設4:具有集團控制性質的控股股東其股利分配傾向和分配力度越低。
本文分別采用Logistic回歸和多元線性回歸方法,分析了滬深兩地上市公司2002、2003年股利分配情況。結果表明,控股股東特征影響顯著存在且對分配傾向和分配力度的影響趨于一致。且在控股股東的不同控制水平上具有一定的穩健性。
最后作者認為,適當限制控股股東分離所有權和控制權、嚴格規范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行為、推行和完善上市公司終極控制人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都會有助于約束控股股東的不規范分配行為,提高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的制定的相對公正性。
(樊云清整理自《管理世界》2007年第1期,作者:王化成 李春玲 盧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