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反傾銷應訴決策的動態博弈分析
(一)反傾銷訴訟流程分析
為了構建出口企業反傾銷應訴決策動態博弈模型,首先需要明確反傾銷調查發起國的起訴程序與反傾銷被訴國的應訴程序二者之間的對應關系。
綜合比較WTO的《反傾銷協定》、美國商務部頒布的《反傾銷條例》及歐盟反傾銷程序法關于反傾銷調查的規定,盡管在反傾銷調查機構、公共利益測試及反傾銷稅征收法則等方面存在差異,但反傾銷訴訟流程基本一致,涉案出口企業的反傾銷應訴程序與反傾銷調查發起國的反傾銷起訴程序環環相扣,二者在時序和內在邏輯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在應訴歐盟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對涉案企業的每個應訴環節都有嚴格時限。首先由進口國企業向其歐盟提出反傾銷申訴并被受理后,再由出口國企業作出應對決策;通常,歐盟在立案12至15個月內做出終裁,將征收不超過5年的最終反傾銷稅;在歐盟理事會作出終裁后的2個月內,涉案企業可以向歐盟初審法院起訴。
對被指控方而言,反傾銷應訴實質上是利用法律所賦予的辯解機會使損失最小化。然而,各國關于反傾銷調查程序的規定不同,而且在反傾銷應訴、舉證、抗辯等方面都有自己國內立法規定,有些程序性規定繁瑣復雜,因此涉案出口企業必須以反傾銷起訴國的法律法規為主線,綜合權衡,確定最佳的策略,在應訴與不應訴之間做出明智的選擇。
(二)反傾銷應訴決策動態博弈模型的構建
在反傾銷調查中,由于起訴企業和涉案出口企業對自己的信息不是完全公開,起訴方無法獲取出口方是否應訴的信息,出口方也無法預先得知進口方的判決結果,部分顯性信息也有可能被隱瞞。另外,由于涉案出口企業可以通過觀察起訴方的行為,獲取有關起訴方的信息,進而證實和修正自己的行動策略。因此,涉案出口企業與起訴企業之間的博弈屬于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本文擬構建包含三個局中人(出口企業、進口國政府和自然)的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分析在信息不完全條件下訴訟雙方各種行為機制的收益,追溯制約出口企業消極應訴的瓶頸。
1.博弈假設
圖1中的反傾銷調查時序圖充分表明,出口企業是否應訴與進口國的反傾銷行政調查過程息息相關,進口國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對傾銷、損害及裁定負責。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反傾銷涉案雙方的動態博弈中,為了便于分析,作出如下假設:
假設1:主要參與者是出口國企業A和進口國政府B;
假設2:博弈雙方均為理性“經濟人”;
假設3:出口企業的應訴費用和進口國政府的調查費用忽略不計;
假設4:出口商品的成本C分為C
L
(相對較
低的成本)和C
H
(相對較高的成本)兩種情況,
商品的出口價格P分為P
L
(相對較低的價格)
和P
H
(相對較高的價格)兩種情況。
2.博弈策略選擇
根據GATT/WTO關于反傾銷訴訟程序的規定,首先由進口國企業向其政府提出反傾銷立案申請,進口國政府只有兩種行為選擇,用B
F
=(起訴,不起訴)表示進口國政府的行動集,即面對出口國企業的傾銷行為可以選擇應訴或不應訴;一旦進口國政府受理了國內同類企業的反傾銷起訴申請之后,再由出口國企業作出應對決策,每個涉案出口企業同樣也只有兩種行為選擇,用A
F
(應訴,不應訴)表示涉案出口企業的行動集,也就是說,涉案出口企業面對進口國政府的反傾銷起訴有應訴或不應訴兩種選擇;無論涉案出口企業應訴與否,進口國政府都將作出司法裁決。反傾銷調查通常有無損害裁定、撤訴、出口限制(價格承諾)、征收反傾銷稅等結案形式。
基于實踐中的程序設計動態博弈次序,B國根據出口價格P的高低及本國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反傾銷訴訟,若B國不進行反傾銷起訴則博弈結束;若B國進行反傾銷訴訟,則由A國決定是否應訴,直至博弈結束,如圖1所示。
結合圖1,博弈的行動次序如下:
(1)“自然”選擇A國的出口商品成本類型,A國制定出口商品價格P
L
或P
H
;
(2)B國對P
L
和P
H
作出反傾銷起訴與不起訴的決策;(3)若B國進行反傾銷起訴,A國作出反傾銷應訴與不應訴的決策;(4)若A國選擇應訴,則A國可能面臨傾銷不成立、價格承諾或被征收反傾銷稅等裁決結果。
(三)反傾銷應訴決策動態博弈分析
在圖1的動態博弈中,根據雙方對出口產品成本和價格信息的不同判斷,在(C=C
H
,
P=P
H
)、(C=C
H
,P=P
L
)、(C=C
L
,P=P
H
)、(C=C
L
,
P=P
L
)四種情況下,B國都有可能對A國提起反傾銷訴訟。本文重點分析最具代表性的(C=C
H
,P=P
L
)情況下,A國的反傾銷應訴決策。1.博弈雙方收益分析用序數收益(M
i
,N
i
)(i=1,2,3,4)分別表示A國和B國的收益情況,則模型中雙方的收益分析如下:(1)若出口企業A放棄應訴(Z
1
),進口國政府B將采取“最佳信息獲得”(BIA)規則裁決。此時,出口國企業A將被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面臨失去國際市場的危險,損失慘重,記為M
1
;而進口國政府B達到了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實現盈利,記為N
1
,此時雙方的收益可
以表示為(M
1
,N
1
),其中M
1
<0。(2)若出口企業A積極應訴,進口國政府B裁定傾銷不成立(Z
2
),則出口國企業A仍能以價格優勢占領國際市場,導致進口國企業面臨更激烈的競爭,雙方的收益可以表示為(M
2
,
N
2
),由于這種情況下的損益相對于博弈之前未明顯增加,可認為M
2
=0,N
2
=0。(3)若出口企業A積極應訴,而被裁定為傾銷成立,并作出價格承諾(Z
3
),則出口國企業A將失去一部分國際市場,但不會導致利潤受到太大影響,雙方的損益記為(M
3
,N
3
),則此
時出口國企業A的收益介于M
2
與M
1
之間,進
口國B的收益也介于N
1
和N
2
之間。(4)若出口企業A積極應訴,而被裁定為傾銷成立,并被征收相應的反傾銷稅(Z
4
),但反傾銷稅低于“BIA”規則下的裁決,雙方的損益記為(M
4
,N
4
)。在上述博弈中,M
i
為出口企業的預計收
益,比較Z
1
、Z
2
、Z
3
和Z
4
四情況下收益的大小,
發現滿足M
1
4
3
2
=0。因此,僅從這個角度考慮,出口企業作為理性“經濟人”,應該選擇積極應訴,并爭取勝訴,即爭取被裁定傾銷不成立。
2.博弈模型的改進
圖1中博弈模型的建立是基于出口企業的應訴費用忽略不計這一前提假設,然而在反傾銷應訴實踐中,應訴費用和調查費用較大,尤其是對于中小出口企業而言,高額的應訴成本是一筆不可忽略的開支。因此,假設3降低了模型的擬合度,導致動態博弈格局發生變化,出口企業應訴與否需要考慮應訴成本,否則可能導致得不償失。
假設出口國企業的應訴成本為F
1
,進口國
政府的調查取證費用為F
2
。此時,四種情形下
的損益可表示為:Z
1*
(M
1
,N
1
)、Z
2*
(-F
1
,F
2
)、Z
3*
(M
3
-F
1
,N
3
-F
2
)和Z
4*
(M
4
-F
1
,N
4
-F
2
)。另外,即使出口企業選擇積極應訴,最終也未必能夠勝訴。假定出口企業的勝訴概率為α,敗訴后被采取價格承諾措施的概率為β,由于中國企業曾受“信用質疑”,國外很少允許中國企業采用價格承諾,因此α>β。在出口企業積極應訴的情況下,出口企業的收益記為:M=[β(M
3
-F
1
)+(1-β)(M
4
-F
1
)](1-α)+α(-F
1
),
當|M
1
|>M時,出口企業應選擇放棄應訴,即:(1-α)M
4
-C
1
1
(α→0,為了簡化計算,取
α=0);當|M
1
|
3.出口企業消極應訴的原因分析
基于上述博弈模型分析,中國出口企業遭遇反傾銷調查后選擇消極應訴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高額的應訴成本。反傾銷應訴是一個漫長的取證過程和反傾銷訴訟程序。通常,企業的應訴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收集費用、律師代理費、應訴組織成本、談判調解費等。反傾銷應訴的專業化程度很高,應訴企業通常會聘請對中國提起傾銷訴訟國的律師,國外律師一般按應訴企業的數量和產品收費,知名度較高的律師更是價格不菲。出口企業一旦選擇應訴,無論勝訴與否,都不得不墊付高額律師代理費,而且這筆開支的回報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調查后可能無果而終,也可能進入更為繁瑣的司法程序。涉案企業組成的聯合應訴團成員的經費、差旅費、辦公費,再加之應訴過程中與進口國調查部門的溝通談判開支,更是加重了應訴的壓力。
第二,較低的勝訴率。低勝訴率使眾多涉案出口企業望而卻步,選擇“搭便車”甚至坐以待斃?!笆袌鼋洕匚弧眴栴}和“替代國”問題一直是困擾中國出口企業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盡管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但中國還未能從法律上徹底擺脫“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歧視性待遇;“替代國”選擇的隨意性致使中國出口企業在反傾銷應訴中長期處于被動地位。
二、反傾銷應訴決策“成本-收益”模型的構建
上述出口企業反傾銷應訴決策動態博弈模型揭示,高額的應訴成本與較低的勝訴率是影響出口企業(涉案企業)反傾銷應訴決策重要因素之一。我們認為在反傾銷訴訟中,涉案企業是否參與應訴或參與程度的決策,取決于應訴收益與應訴成本的綜合權衡。因此,探討反傾銷應訴決策“成本-收益”模型,有利于發揮政府應對反傾銷的宏觀引導能力、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應對反傾銷的自律協調能力、企業應對反傾銷快速響應的“三體聯動”綜合效應,為企業反傾銷應訴決策提供實證支持。
(一)反傾銷應訴“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是指替代方案的成本(投入、損失)和收益(產出、所得)計算、核算及比較均可用貨幣進行度量時,通過對成本和收益之間關系的分析評價,對方案的經濟可行性做出的判斷。成本—收益分析范式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或在既定收益下達到成本的最小化為目標,反映了方案對目標的實現程度。本文將“成本—收益”理論延伸至反傾銷應訴決策中,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出口企業反傾銷決策思路如圖2所示。
圖2顯示,反傾銷應訴成本反映了為實現勝訴而付出的代價,反傾銷應訴收益則反映了實現勝訴這一目標的程度。結合圖1中的博弈收益分析,反傾銷應訴中涉及的應訴成本和應訴收益可以進一步分解。
1.反傾銷應訴成本
出口企業管理層一旦做出應訴國外反傾銷的決策,從前期準備到后期的法院判決,將產生一系列費用、損失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反傾銷引起的出口額損失及納稅增加額。反傾銷不僅會直接導致中國的出口貿易喪失部分國際市場,出口貿易額大幅降低,涉案出口企業還將被迫接受至少5年期限的反傾銷稅;國外的反傾銷威脅將使潛在的新出口商望而卻步;另外,由于貿易出口的國內產業關聯效應明顯,對中國的稅收和就業等方面的損害具有顯著的負面影響。
(2)前期籌備費用。當反傾銷訴訟發生時,往往需要經過了解涉案企業出口情況、召集關聯企業開會、宣傳政策、征求專家意見、確定應訴企業、確定委托律師等前期程序后,應訴工作才能真正啟動。
(3)聯合應訴組織成本。國外反傾銷通常針對的不是中國的某一個企業,而是整個行業,所以需要國內涉訴企業聯合組建由貿易、經濟、法律、財務、翻譯等專家構成的應訴小組。
(4)律師費用。反傾銷訴訟適用于進口國的法律,且反傾銷訴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涉訴企業通常需要聘請對方國家的律師。一個反傾銷案件的訴訟周期通常需要1年,因此律師代理費是一筆不可忽略的開支。
(5)信息收集費用。出口企業除了需要填寫調查問卷外,還需要掌握替代國相同產品的成本和價格信息、生產規模和生產技術的相似性及原材料采購途徑等信息,這些信息的獲取均需要一定的費用。
2.反傾銷應訴收益
積極進行反傾銷應訴是企業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僅體現在能挽回或最大幅度的降低損失,尤其還體現在應訴企業有繼續分享他國產品市場的可能,且比不應訴更具國際競爭力。其潛在收益可以概括為以下5個方面:
(1)節稅收益。相對于中國出口企業隨時都有可能遭受反傾銷指控而言,涉案出口企業積極應訴并勝訴,不僅可以有效規避被征收反傾銷稅,還有利于擴大在起訴國的市場份額。
(2)節省廣告費及廣告效應。雖然應訴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經費、人力和物力,但也是一次在國外進行廣告宣傳、提高知名度和結交客戶的機會。
(3)應訴企業財務制度規范效應。對于財務制度不夠健全、國際趨同程度低的應訴企業而言,經歷一次反傾銷應訴,不僅健全了本企業的財會制度,還可以熟悉掌握國際通行會計準側。
(4)對國內企業的示范效應。積極參與反傾銷應訴并爭取勝訴,可以一舉打破中國企業在反傾銷認識上存在的誤區,增強國內其他企業應訴反傾銷的信心。
(5)提升出口企業的國際形象。國外一貫認為中國出口企業軟弱可欺,對中國企業發起反傾銷極易成功,這種錯覺也促使國外企業變本加厲地對中國提起反傾銷訴訟,而中國企業積極應訴將改善中國企業在反傾銷中的國際形象。
(二)模型假設
為了便于分析,本文擬構建的反傾銷應訴決策“成本—收益”模型基于以下4個假設前提:
假設1:出口企業不受被提起反傾銷指控后的傾銷裁定影響,一如既往地向出口國出口產品;
假設2:出口企業在作出應訴與否決策時只考慮應訴成本與應訴收益,不考慮應訴的勝訴概率等因素;
假設3:應訴成本主要包括反傾銷引起的出口額損失額(C
ss
)及反傾銷稅、前期籌備費
用(C
cb
)、聯合應訴組織成本(C
lh
)、律師費用
(C
ls
)和信息收集費用(C
xx
)5項,由于出口企業即使應訴也未必能獲得反傾銷稅零稅率的待遇,因此反傾銷稅單獨計算;
假設4:應訴收益主要包括節稅收益(R
js
)、
節省廣告費及廣告效應(R
gg
)、應訴企業財務
制度規范效應(R
cw
)、對國內企業的示范效應
(R
sf
)、提升出口企業的國際形象(R
xx
)和產品出口收益6項,其中產品出口收益單獨計算。
(三)反傾銷應訴決策“成本—收益”模型描述
基于上述4個假設,根據“成本—收益”理論,所構建出口企業反傾銷應訴決策“成本—收益”模型,如①式。對于反傾銷涉訴出口企業而言,若應訴成本大于應訴帶來的收益,則反傾銷涉訴出口企業可能放棄應訴;相反,若應訴成本小于應訴帶來的收益,則反傾銷涉訴出口企業會選擇積極應訴。因此,反傾銷應訴決策模型可以表示為:(DPM表示傾銷幅度;P
f
表示正常價值;
FOB表示離岸價格;CIF表示到岸價格;C
e
表
示應訴成本;R
e
表示應訴收益;C
p
表示產品生產成本;Q表示出口產品數量)
其中,當傾銷幅度DMP=0,即P
f
≤FOB時,
即不存在傾銷行為,則不涉及反傾銷應訴。
四、反傾銷應訴決策“成本–收益”模型分析
由①式中可以看出,當C
e
=R
e
,即當涉訴出口企業的應訴收益等于應訴成本時,可以得到一個關于出口產品數量Q的臨界值X作為決策標準。于是,可以分兩種情況討論:當涉訴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的數量大于X時,則應該積極應訴;當涉訴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的數量小于X時,則應該放棄應訴。
另外,出口相同產品至起訴國的出口商可能涉及多家企業,且各出口商對出口產品的定價也不一定完全一樣。于是,各出口企業對出口產品的定價存在出口價格一致和出口價格不一致兩種情況,本文將根據出口商的出口價格是否一致進行討論:
(一)出口商的出口價格一致時
當各出口商的出口價格一致且為定值時,為了簡化分析,假定一起反傾銷案件的前期籌備費用C
cb
、聯合應訴成本C
lh
、律師代理
費C
ls
及信息手機費用C
xx
等應訴成本項目固
定,記C
1e
=C
cb
+C
lh
+C
ls
+C
xx
,涉及多個應訴主體時,按出口產品數量分攤。假定應訴帶來的節稅收益R
js
、節省廣告費及廣告效應R
gg
、財
務制度規范效應R
cw
、對國內企業的示范效應
R
sf
及提升國際形象R
xx
等應訴收益固定,記R
1e
=R
js
+R
gg
+R
cw
+R
sf
+R
xx
,無論應訴主體是單個還是多個,由于反傾銷應訴結果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所有應訴企業都將獲得R
1e
的固定應訴收益。這種情況下又包含兩種情形:
1.若進口國(起訴國)裁定P
f
≤FOB或傾銷幅度可忽略不計(小于或等于2%),即該產品不存在傾銷,反傾銷應訴企業勝訴時,則DMP=0,出口企業不會被征收反傾銷稅,給出口國造成的出口貿易損失較小,記為C
11ss
。于是,只需滿足除反傾銷稅之外的應訴收益大于或等于應訴成本即可。
2.若進口商裁定P
f
>FOB,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需要征收反傾銷稅,其大小即傾銷幅度。給出口國造成的出口貿易損失較大,記為C
12ss
。于是,只需滿足應訴收益大于或等于應訴成本即可。
(二)出口商的出口價格不一致時
若出口國n個出口企業的出口價格(FOB或CIF)和生產成本(C
p
)都不一樣,第j個出口
企業的出口價格和出口成本分別為FOB
j
(或
CIF
j
)和C
pj
,而正常價值P
f
為加權平均值,可視
為常數,第j個出口企業的出口數量為Q
j
。同情
況(一),假定應訴成本C
1e
固定,應訴收益R
1e
固
定,且固定應訴成本C
1e
及因反傾銷而導致的
出口損失C
ss
按出口產品數量分攤,每個應訴
主體都將獲得R
1e
的固定應訴收益。則應訴成
本模型C
e
=P
f
-FOB
j
FOB
j
×FOB
j
×Q
j
+C
ss
+C
1e
×Q
j
Q
j
+Q′應訴收益模型R
e
=(CIF
j
-C
pj
)×Q
j
+R
1e
。令C
e
=R
e
,求解關于Q
j
的一元二次方程
記X
202
=Q
j
,得到該出口企業出口產品數量的臨界值。即當第j個出口企業的出口產品數量大于或等于X
202
時,應該選擇積極應訴。
通過上述5種情況的具體分析,測算所得出的出口產品數量臨界值是涉案出口企業應訴決策的依據。對涉案出口企業而言,如何以最小的應訴成本換取最大的收益是提高其應訴積極性的關鍵。具體而言,降低應訴調查成本,降低應訴信息收集成本,合理選聘律師,降低高昂的律師費用及在勝訴無望時爭取庭外解決是壓縮應訴成本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