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中小企業的數量、活躍度、存續期常常被用作判斷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和經濟未來前景的指標,本文從定性的角度,分析了我國中小企業的生存現狀,從政府的層面分析了現行的財政稅收政策內容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影響及現行政策的不足,并提出了政策優化建議,以期為我國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關鍵詞:中小企業 財政支出政策 稅收政策
一、中小企業概念的界定
中小企業的概念界定是政府管理和支持中小企業,制定適合中小企業財稅政策的重要基礎。目前,世界各國關于如何界定中小企業尚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
(一)外國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
對比美國、日本和歐盟中小企業歷史與最新界定標準,可以發現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中小企業界定標準經歷從定性到定量,從繁瑣到簡化的逐步發展過程,并且根據自身的國情特點和經濟發展模式,又具有各自獨特的表現方式,現在分析如下:
1.定性標準
采用定性標準的國家多數是歐美國家對中小企業關注的早期階段,如美國在195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法》中對中小企業的定義是:一間獨立擁有和經營,并且在它所經營的商業領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業,與此同時公司銷售額和雇員數目也可應用于中小企業的定義中。而英國的波爾頓委員會在1971年公布的報告中指出,中小企業很難用一種純粹的量性指標來衡量和劃分,建議英國政府使用定性方法來定義中小企業的標準,其核心有三:較小市場份額、獨立所有并經營、業主直接管理。
2.定量標準
目前,大多數歐美和亞洲國家衡量中小企業的規模多采用量性標準,其中又是以雇員人數、企業資本或企業資產、營業額為主的單一或復合標準結合使用。
(1)雇員人數
這里的雇員人數一般是指企業內全職雇員人數,它是各國對中小企業最為通用的一種標準,但各國對雇員的定義不同,實際上并沒有通用的統一標準,比如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規定雇員人數包含了組織內部雇傭的所有人員總數,而且國外分部或代表處的人數也計算在內;英國和白本則專指企業內全職工作者。
(2)企業資本或企業資產
對于各國財政部門來說,用企業資產或資本額作為劃分中小企業的標準比較簡單,它是以實物或價值形態的資產或資本數量作為劃分依據,能反映出企業在整體經濟容量上的規模大小。
(3)企業營業額或營業收入
各國的稅收部門對用企業年營業額或營業收入來劃分企業規模具有一種獨特的偏好,而這種偏好大多是源于相對其部門而言比較容易統計和管理,同時營業額或營業收人也能較好地反映企業經營水平和現在的發展規模,如在北美企業分類系統中,對于零售業、金融業等都一致采取年營業收人基本不超過600萬美元為中小企業的基準。
(4)其它計量標準
除了以上的三個主要計量標準,根據產業的實際情況和發展的需要,一些其它的非主流的計量標準也被一些國家采用,比如說以某種生產要素的擁有數量,如發電廠的發電總量,或者當地資產的比例以及大企業持有的股權比例作為中小企業分類標準
不同國家對中小企業的定義
國家 中小企業定義 指標
澳大利亞 制造業:企業員工在100人以下/服務業:企業員工在20人以下 員工數
加拿大 制造業:企業員工在500人以下/服務業:企業員工在 50 人以下 員工數
印度尼西亞 從業人員在 100 人以下 員工數
日本 一般產業:企業員工在300人以下或者資產不超過3億日元(260萬元);批發業:企業員工在 100人以下,資產不超過1億日元(90萬美元);零售業:企業員工在50人以下,資產不超過五千萬日元(40萬美元)服務行業中,企業員工在100人以下,資產不超過五千萬日元(40萬元)。 員工數和資產
韓國 制造業和建筑業:企業員工在300人以下,并產值分別少于80億和30億韓元的企業/服務業:企業員工:20 以下 員工數和產值
新加坡 制造業:不到1200 萬固定資產/服務業:企業員工在100人以下 員工數和資產
英國 制造業:企業員工在 200人以下/建筑業、礦業:企業員工在 25/零售業:年銷售收入在 18.5萬英鎊以下/批發業:年銷售收入在 73萬英鎊以下 員工數和銷售收入
歐盟 企業員工在250人以下,且年產值不超過4000萬歐元,或者資產年度負債總額不超過2700萬歐元、且不被一個或者幾個大企業持有25%以上股權。其中雇員少于50人,年產值不超過700萬歐元,或者資產年度負載總額不超過500萬埃居,且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 員工數、資產年度、負債額、股權
資料來源:《APEC and SME POLICY: Suggestions for an action agenda》(Chris Hall)
(二)我國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界定與國際一般方法和特點基本相同,但主要側重于數量規模指標,并在具體標準上經歷了一個不斷調整的過程。
20世紀50年代,我國對中小企業的劃分主要按照企業職工人數來劃分,3000人以上的為大型企業,500?3000人為中型企業,500人以下的為小型企業。隨著我國對私營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及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實施,國有大中型企業日益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命脈。相應地,我國于1962年將企業規模的界定標準修改為按企業固定資產價值劃分。
1978年,國家計委又下發了《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的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的規定》,將企業的綜合生產能力作為劃分企業規模的標準。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巨變,1978年頒布的大中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也不再適用。鑒此,1988年國家經貿委頒布《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依據企業規模將其劃分為四個類別和六個檔次,其中,中型二檔企業和小型企業屬于中小企業。
1999年,我國對大中小型企業進行了重新劃分,新的劃分標準改變了舊標準中各行各業分別使用各自行業標準的做法,而是統一按銷售額收入、資產總額和營業收入的多少歸類,主要考察資產總額和銷售收入,劃分的依據是1998年統計的數據。為了貫徹落實2003年1月1曰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將中小企業界定如下:
我國2003年中小企業認定表
工業 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建筑業 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零售業 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時滿滿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批發業 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業 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郵政業 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 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資料來源:根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件《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筆者自行編制。
注:中型企業必須符合規定的所有指標,小型企業符合其中一項指標即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于2011年6月18日研究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將中小企業界定如下:
我國2011年中小企業認定表
行業 中型 小型 微型
人數(人) 營業收入 人數(人) 營業收入 人數(人) 營業收入
農林牧漁業 ≥5000萬
<2億 ≥50萬
<500萬 <50萬
工業 ≥300
<1000 ≥2000萬
<4億 ≥20
<30 ≥300萬
<2000萬 <20 <300萬
建筑業 ≥6000萬
<8億或資產總額
≥5000萬
<8億 ≥300萬
<6000萬或資產總額
≥300萬
<5000萬 <300萬或資產總額
<300萬
批發業 ≥20
<200 ≥5000萬
<4億 ≥5
<20 ≥1000萬
<5000萬 <5 <1000萬
零售業 ≥50
<300 ≥500萬
<2億 ≥10
<50 ≥100萬
<500萬 <10 <100萬
交通運輸業 ≥300
<1000 ≥3000萬
<3億 ≥20
<300 ≥200萬
<3000萬 <20 <200萬
倉儲業 ≥100
<200 ≥1000萬
<3億 ≥20
<100 ≥100萬
<1000萬 <20 <100萬
郵政業 ≥300
<1000 ≥2000萬
<3億 ≥20
<300 ≥100萬
<2000萬 <20 <100萬
住宿業 ≥100
<300 ≥2000萬
<1億 ≥10
<100 ≥100萬
<2000萬 <10 <100萬
餐飲業 ≥100 ≥2000萬 ≥10 ≥100萬 <10 <100萬
信息傳輸業 ≥100
<2000 ≥1000萬
<10億 ≥10
<100 ≥100萬
<1000萬 <10 <100萬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00
<300 ≥1000萬
<1億 ≥10
<100 ≥500萬
<1000萬 <10 <50萬
房地產開發業 ≥1000萬
<20億或資產總額
≥5000萬
<1億 ≥100萬
<1000萬或資產總額
≥2000萬
<5000萬 <100萬或資產總額
<2000萬
租賃及商業服務業 ≥100
<300 ≥8000萬
<12億 ≥10
<100 ≥100萬
<8000萬 <10 <100萬
物業管理業 ≥300
<1000 ≥1000萬
<5000萬 ≥100
<300 ≥500萬
<1000萬 <100 <500萬
其他未明列行業 ≥100
<300 ≥10
<100 <10
二、我國中小企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總體形勢分析
近年來,中小企業發展迅猛,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中小企業以其較低運營成本,靈活的管理體制,富有創新的企業文化,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增長、市場繁榮、技術進步和擴大就業的重要基礎。
截止2010年末,全國工商登記中小企業超過1100萬家,個體工商戶超過3400萬個。以工業為例,2010年,全國規模以上中小企業44.9萬家,比2005年增長50.1%,年均增長8.5%,占規模以上企業數量的99.3%;全國規模以上中小企業工業增加值增長17.5%,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69.1%;實現稅金1.5萬億元,占規模以上企業稅金總額的54.3%,是2005年的1.9倍,年均增長13.1%;完成利潤2.6萬億元,占規模以上企業利潤總額的66.8%,是2005年的2.4倍,年均增長18.9%。
據測算,中小企業提供了全國約65%的發明專利、75%以上的企業技術創新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在全國科技園區、高新技術園區中,中小企業比例超過了70%。2010年底,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的中小企業比例達到82.6%。根據第二次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數據公報,2009年,全國開展R&D活動的規模以上企業中,小型工業企業達到23953家,占65.8%,私營企業達到16153家。中小企業已成為我國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生力軍。
中國的中小企業創造了80%以上的社會就業,60%的GDP,50%的稅收。中小企業在繁榮經濟、擴大出口、增加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1.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最嚴峻的考驗就是融資難,融資渠道和融資手段單一匱乏。中小企業融資難固然存在其先天不足的因素,主要原因還是由于上述融資渠道單一問題,外部融資多來源于銀行貸款。據統計,銀行貸款占到我國上海的中小企業外部融資總量的75%,而有價證券只有2%;而在法國同樣的比例則分別達到57%和16%,對比可想而知。由于我國貨幣市場并不發達,其他融資手段也很匱乏,是的中小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資的可能非常小,只能求助于銀行貸款,但是這唯一的出路也并不順暢,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也是非常少的,這種現狀對于為國民經濟做出巨大貢獻的中小企業來說是非常不相稱的。據統計,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的比例分別是,繼承和勞動積累等內源融資占有的比重高達65%,而銀行貸款等外源融資僅僅占10%。另外,經濟發展的程度與銀行貸款的比例也有一定關系。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由于民間資本比較充足,因此企業的資金多來自民間融資,銀行貸款占有的比例相對較低,對銀行的依賴也相對比較低。而在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由于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社會閑散資金比價少,因此中小企業自由資金的比重還是比較低的,其對于銀行的依賴程度也會比較高,在某些地區銀行貸款甚至占到企業融資總額的 80%以上。
2.成本持續上揚,人力優勢不再
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企業,成本都是企業生存的關鍵,企業也都是逐利的,希望用最小的成本達到最大的收益。但是自從2008 年以來,企業的經營成本一直持續上漲,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持續的通貨膨脹導致價格結構性上漲,企業生產的原材料、物流成本、以及能源等成本和經營管理費用都持續上漲,雖然國家一直在控制通貨膨脹,但是全國的物價水平相比于之前還是高出一大截。第二,企業的人力成本持續較快增長。其一是2008 年實施了新的《勞動合同法》,保護了廣大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對于以用功靈活著稱的中小企業而言,實際上是增加了中小企業的用工負擔,加大了它們的人工成本。近幾年社會保障體制越來越成熟,國家對這方面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間接的推動了中小企業的人力成本增長。近兩年的通貨膨脹也是人力成本上漲的一個重要的間接原因。第三,人民幣連年持續升值的影響。中小企業很多是進出口的中小企業,人民幣升值使得它們的產品成本大幅上漲,而價格相對升高,對出口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無疑是雪上加霜。總之,企業產品成本和經營成本都逐步上漲的情況下,價格又無法持續提高,企業的利潤空間大幅下降,甚至很多企業不得不停產或關閉。
3.中小企業社會負擔相對較重
我國 2011 年GDP 增速為11%,而財政收入卻以 20%的增幅大幅提高。由此可見,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逐年加重。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從理論上說是雙主體的稅制模式。從現實上看,我國的所得稅所占的比重過低,而流轉稅所占的比重甚至達到了70%以上,結構很不合理,變成了以流轉稅為主,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我國中小企業社會負擔重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稅外收費過多過重。實際上我國的非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少于規范性的稅收收入。我國一直存在稅費并存的這個現象,而且收費規模之大,名目之多已經達到了很嚴重的程度,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政府也意識到了這一問題,并且積極實行“費改稅”的政策,取消了千余項不合理的收費,積極進行稅費改革。但是由于很多地區的政策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落實,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為了增加收入,仍然繼續亂收費,由于這些費用的繳納企業很難進行查證,收費部門是政府部門,政策毫不透明,因此很多企業的稅費負擔并沒有真正減輕。而且很多鄉鎮中小企業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中小企業,仍然深受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毒害,政府在治理的對象選擇上往往更加傾向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小企業常常被忽略。
4.政策環境較差
雖然我國經濟發展較快,GDP 連年增長,但是仍然改變不了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事實,我國的市場經濟各個方面的建設還都不夠完善,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也一定受到這個客觀事實的影響。我國的立法體系并不健全,中小企業雖然數量龐大,對經濟影響巨大,但是目前還沒有一個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法律出臺,中小企業在政策環境這個方面并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保護。在《中小企業促進法》出臺之前,只有《公司法》和《企業法》是相關法律,但是這兩部法律中并沒有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明確的法律保護條款,沒有中小企業的特殊規定,在《中小企業促進法》中也并沒有詳細的實施細則,不能從法律的角度對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因此導致政策的落實很不到位。
三、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現行財稅政策
(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支出政策
1.公共財政設立基金補貼中小企業
在基金支持方面,由于中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我國財政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設立了各種基金促進中小企業更好的發展,其中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
(1)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
①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的概念
1999年6月25日,我國政府設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基金,它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用于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專項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每年列出。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資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
②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的具體支持方式
Ⅰ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包含以下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的技術性創新:ⅰ貸款貼息;ⅱ無償資助;ⅲ資本金投入。
Ⅱ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具體的資金支持額度為:ⅰ一般項目國家支持50-100萬,地方支持15-25萬;ⅱ初創項目國家支持50萬之內,地方支持10-25萬;ⅲ重點創新項目國家支持在100-200萬之間,地方支持額最低60萬元。
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ⅰ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知識產權清晰,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ⅱ自主研發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ⅲ必須是以生產、銷售、技術服務和盈利為目的,產品或服務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ⅳ符合《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要求的項目具體包括軟件產品、微電子技術、計算機及網絡產品、通信產品、廣播電視技術產品、新型電子元器件、信息安全產品、智能交通、生物醫藥、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資源與環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高技術服務業。
(2)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
①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的概念
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是指國家財政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業務與活動的政府性預算資金和地方政府自行安排的專項資金。
②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的支持內容
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主要支持的內容為中小企業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企業、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開展開拓國際市場的相關活動。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主要支持11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參加境外展覽會、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創建企業網站、廣告商標注冊、境外市場考察、國際市場分析、境外投(議)標、境外展覽會(團體)項目、企業培訓。2010年政府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進行了調整,具體包括:
Ⅰ擴大基金使用范圍。自2010年起,由上年度進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調整到 4500 萬美元以下企業,均可享受政策支持。
Ⅱ增加基金支持內容。新增加了電子商務、境外專利申請、境外收購技術和品牌等支持內容。
Ⅲ簡化基金申報手續。取消項目計劃申請手續,企業可直接申請所需金額的50%。
Ⅳ調整基金支持數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對符合規定且支出不低于1萬元的項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支持內容的 50%。
(3)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
①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的概念
2004 年,中央財政在財政預算中專門設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是指財政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專項補助性資金
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具體內容
Ⅰ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支持的重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重點支持以下項目:ⅰ支持中小企業產業升級項目;ⅱ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ⅲ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ⅳ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ⅴ支持中小企業能力建設補助項目;ⅵ支持中小企業部門組織或舉辦的展會補助項目;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規劃課題研究補助項目。
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支持方式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基金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獎勵等方式安排使用,以貸款貼息為主,以無償資助、獎勵為輔,項目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申請多種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具體包括:ⅰ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ⅱ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創業基地建設項目、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ⅲ中小企業品牌建設項目、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獎勵方式。
2.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2011年12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為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②政府采購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③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做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④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⑤鼓勵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⑥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⑦鼓勵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融資、投標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的擔保服務。⑧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培訓指導及專業化咨詢服務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能力。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增值稅簡介及新變化
(1)增值稅簡介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是中國最大的稅種。增值稅把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增值稅征收率一般納稅人為 17%和 13%,小規模納稅人為 3%。
(2) 增值稅新變化
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原標準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2.企業所得稅簡介及改革
(1)企業所得稅簡介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在改革開放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企業所得稅已由過去的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轉變為配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合理配置資源、公平分配稅負,維護社會穩定的調控手段。
(2)企業所得稅改革簡介
原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2008年我國實行了企業所得稅改革,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3.營業稅簡介及新變化
(1)營業稅簡介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于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稅率在3%到20%不等。
(2)營業稅新變化
①提高營業稅起征點
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原標準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②營業稅轉型試點
(1)營業稅轉型試點具體政策
2011年11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試點時間從2012年1月1日開始,試點地區選擇為上海。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為:
第一,稅率調整。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 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第二,計稅方式調整。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計稅依據調整。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
第四,服務貿易進出口環節調整。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征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
(2)上海營業稅轉型試點情況
截至2011年年底,上海有12萬戶企業經確認納入試點范圍,其中一般納稅人近3.5 萬戶,小規模納稅人8.5萬戶。其中文化創意領域的企業最多,占比近1/4;研發和技術服務類占近 1/4;研發和技術類占近1/5;交通運輸業占約1/12。從實際情況看,營業稅轉型確實給相關企業帶來了諸多利好。例如,2012年1月份,從事設計工程行業的上海中小企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比外地同行業的企業有著5.66%進項稅抵扣的優勢。其它相關企業也由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可以抵扣,增值稅負擔可以轉移,稅負比預計去年也會有所下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消除了重復征稅,促進了專業化分工。但部分上海企業在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2012年1月份稅負卻有一定增加。例如,上海物流業中小企業在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稅負反而增加,原因為:①上海市汽車維修店不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條件;②物流業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有業務,其他省份尚未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外地合作企業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上海物流業中小企業由于不能足額拿到增值稅發票進行進項抵扣,從而導致其稅負增加。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其它財政配套政策
1.財政支持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
(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概念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2)政府部門管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支持方式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種支持方式:業務補助、保費補助和資本金投入。具體內容為:
①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擔保額的 2%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
②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③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2.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網絡建設
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十二五”中小企業成長規劃》,規劃中明確提出,以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為主導,引導帶動信息、融資、擔保、技術、人才培訓、市場開拓、管理咨詢、對外合作等專業服務,促進服務領域和對中小企業服務的覆蓋面不斷擴大,服務質量不斷提升。財政應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重點培育500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帶動各類社會服務機構開展中小企業服務。到“十二五”末,80%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基本形成信息暢通、功能完善、服務協同、資源共享、供需對接便捷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截止到2011年11月28日,根據工信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山西省中小企業監測鑒定中心、哈爾濱市動力科技創業中心等99個平臺已被授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四、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評價
(一)立法層次低,缺乏整體規劃性。
立法層次低, 一方面說明我國稅收立法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另一方面體現出現行稅收政策制定的混亂性。大量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雜亂無章,對于專業人士都需要一番精力才能理清, 更不用說缺乏專業涉稅人才的中小企業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不僅僅需要有總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同時還需要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整體財稅政策規劃。這無論是對稅務機關加強中小企業的稅收管理,還是對中小企業盡快熟悉適合自身的財稅政策,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特定政策較少,缺乏針對性。
從現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來看,大致有財政貼息、起征點、小型微利的企業所得稅等政策是特定針對中小企業的,而像免稅項目、加速折舊、加計扣除、低稅率、稅額抵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企業重組稅收優惠、創投企業稅收優惠、鼓勵行業稅收優惠、延期納稅等政策基本是帶有普遍優惠性質的,不僅僅是中小企業可以享受這些財稅優惠政策, 其他的只要符合條件的企業都是可以享受的。普惠性質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針對性, 對于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效果不佳。況且,普惠性質的稅收優惠一般需要企業能夠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但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業來講, 往往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享受已經制定出臺的財稅優惠政策。因此,考慮中小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和面對的經濟環境,針對中小企業專門制定財稅政策,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政策的總體效果偏低,缺乏刺激性。
2011年11月出臺了對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是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負擔的重要舉措, 但這些收費并不會涉及到每一個中小企業, 而且這些收入基本上是少則幾元、多則幾十元的費用,對于減輕企業的負擔效果甚微。反過來說如果政策效果良好的話,就不會出現中小企業的倒閉潮或者“溫州老板跑路”的現象。雖然不能說這種現象與財稅優惠政策直接相關,但從一定程度上說明現行的財稅優惠政策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中小企業有其自身的特點,如在產出品和生產要素兩個方面都沒有定價權(周其仁,2011),正是在這種情況下, 需要有針對中小企業的刺激性財稅政策,防止中小企業“率先”成為經濟波動的犧牲品,使財稅政策能夠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穩定發展作用。
(四)主體稅種優惠力度偏小。
政府在主體稅種方面出臺了相關的優惠政策,如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免交相關的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但這些優惠政策的力度偏小。貨物與勞務稅起征點提高后, 中小企業少繳的流轉稅負擔降低并不明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能夠享受減半征收的僅僅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大量的中小企業無法享受減半征收優惠的好處。而在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中小企業繳納的這些稅收數額本來就很小,減免后對整體稅負影響不大。中小企業減負效果并不明顯。
五、利用財稅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對策分析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雖然我國政府近年來制訂了相關法律與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其扶持力度與執行效果尚不能令人滿意。近期中小企業集體面臨“嚴冬”困境,為了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政府仍需在財政政策上體現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以下即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戰略的幾點財政政策建議。
(一) 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援助政策
1.注重財政補貼,設立并高效管理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有針對地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財政補貼作為財政政策的重要扶持手段,可以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共同提供財政資金支持。財政補貼包括:創業補貼、研發補貼、就業補貼、出口補貼、貸款貼息等等,通過這些款目的補貼,可以鼓勵人們創業熱情,促進中小企業研發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此外政府的政策補貼應更多傾向于一些對保護環境做出貢獻、節約能源、產品附加值高、有技術創新能力、吸納更多就業人員及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的等一系列中小企業。增加企業的資金投入,激發投資者的熱情,減少其經濟負擔,使其資金更多、更有效地投入生產中,并以此促進就業率的提高,并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出口。因此,適度的財政補貼便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其后顧之憂,激勵中小企業創新技術、改變產業結構,促進市場的良性競爭。目前我國已有相關法律規定要創立中小企業基金,依照法律,創立一定規模的基金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其類型包括中小企業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同時注意對涉及環境保護、高新產業等的中小企業有針對性的給予重點支持,確保基金管理的高效性,保證資金的運用效率。對陷入經營困難,切實需要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進行幫扶。以此引導中小企業技術革新及產業改革,提高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其發展。
2.稅收優惠政策。在稅收的具體稅種方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方面可以有所改進。首先,對于企業所得稅,可以對新建企業給予優惠。法國規定中小企業可免3年得所得稅,并在社會福利稅收上對增招雇員的企業給予減免優惠;德國對新建的中小企業所消耗的動產投資免征50%的所得稅。我國可以學習其做法,對新建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鼓勵中小企業的創業與其初期的發展。同時,仍應對西部落后地區的扶持有所體現。雖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改革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但就前面分析的問題中看,仍然要有部分措施支持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發展。例如對于落后地區新建的中小企業可以免交5年所得稅;再者統一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累進率的種類,對企業所得稅逐步轉變為超額累進率征收法,避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之間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主和個人所得稅的工商戶之間的不公平。其次,對于營業稅,由于其征收是以營業額為標準,乘以適當的稅率來確定稅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就沒有考慮企業的盈利情況,存在著稅收的相關不合理性,對于營業額與收益均較小的中小企業來說,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2011年11月17日,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所以今后應當逐步地將增值稅取代營業稅。最后,加快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體系的建設,我國應當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體系,加快其系統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建設,方便中小企業對優惠政策的掌握,方便執行,提高稅收優惠的效率,節約中小企業的納稅成本,使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3.建立完善的信貸擔保體系,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當今中小企業仍然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并且融資難是中小企業面臨的最主要的問題之一。銀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使得市場上的總貸款額減少,通過前面的分析可知,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政府的信貸擔保資金支持都傾向于大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同時,我國現今的民間借貸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高利貸盛行,為避免出現中小企業在正常融資渠道無法取得融資,而向高利貸借款維持經營,此后陷入更大的經營困難的惡性循環,僅僅依靠銀行的貸款增加是行不通的,因此建立完善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體系,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勢在必行。可以設立專項的信貸擔保基金,并建立相應的信貸擔保的管理機構,并可以借鑒美國對中小企業以擔保的方式誘使銀行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實踐經驗。所需擔保資金可采取“財政撥一點、資產劃一點、企業出一點、社會籌一點”的方式,通過財政撥款、國有資產(動產、不動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變現、會員企業風險保證金、社會和企業入股、國內外贈與等多方籌集。增加政府出資數量,同時應當嚴格控制擔保的對象,一方面對于發展潛力大、引進先進技術、更新生產設備提高勞動生產率企業尤其應給予較多的幫助,而避免對由于自身經營管理不當導致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投入,保證財政投入的合理規模及有效性。同時應確保財政資金對企業發展的產業布局導向,鼓勵第三產業的發展。除此之外,政府也應大力鼓勵發展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并可對這些擔保機構進行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營造中小企業的良好經營環境
1.完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制度。我們應積極學習美國在此方面的做法,美國規定每年的政府采購中有25%必須給中小企業。為切實保證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政府應當加快相關立法,規定中小企業所占政府采購份額的具體比例;降低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的門檻,為能夠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中小企業提供能力證書以鼓勵其參與;對于一些大的合同可以拆分成若干較小的合同,促使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同時針對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操作流程、招投標等業務培訓,幫助中小企業了解政府采購扶持政策,熟悉參與政府采購的流程。通過政府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積極尋找發展機遇,提高生產效率,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使之占有一定的采購份額,使企業發展壯大,并推動企業發展的良性循環。
2.簡化行政與稅收手續。在法國,過多的表格與繁雜的手續曾使中小企業叫苦不迭,爾后政府采取了簡化中小企業辦事手續;擴大簡化征稅范圍;社會保險及家庭補助金聯合機構征收,減少處罰等一系列政策。我國政府也應當借鑒其經驗,簡化其稅收與行政手續,可以通過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方便計劃”:建立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辦事處,使業主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辦完多個部門的手續;明晰相關稅收政策及優惠政策,簡化稅收手續,節省中小企業的精力與行政、稅收的額外成本,提高政府部門的行政效率,減小中小企業的負擔。
3.規范收費,減小中小企業負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在收費方面,應當嚴格規范收費的種類與數額,避免過重的收費阻礙中小企業的資金積累與再生產投資。這就需要在現有的基礎上,一方面減輕企業承擔的一些不合理的公共事務與社會職責方面的支出,使其盡量只承擔生產與經營職能;同時另一方面應當規范政府的行政行為,使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的費用主要由稅收來承擔,不能因中小企業受益而另外收取額外的費用,同時還應制止地方政府與公共部門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害企業的利益。規范收費、制度明確可以很大程度上減小中小企業的負擔,清除其發展過程中的一大阻礙。適當的稅收優惠與減少的費用負擔都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中小企業的生產力,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使其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三) 建立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良好的經營環境,而且還需要社會為他們提供各方面的公共性的服務,如管理、技術方面的咨詢和培訓,市場和政策信息等等。中小企業的規模小,不可能自己去興辦這些服務項目,所以政府興辦這些服務項目是為中小企業提供幫助的良好切入點,使政府財政對中小企業的扶持與幫助更加高效。建立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應體現在三方面:
1.加強人才培訓。勞動者的教育是政府、企業、個人三方面的責任,所以政府應當
積極履行自己的責任,提供培訓資金,建立專門的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指導、信息咨詢等。
2.技術推廣方面。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設立財政資金,幫助其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技術推廣網絡與企業創新中心和技術培訓體系,這些都將會使中小企業生產技術普遍提高,有助于中小企業產業轉型,使其由低技術、微利型企業向高技術、多利型企業轉化。
3.信息服務方面。通過財政的資金支持,政府可以幫助中小企業建立信息服務中心,提供包括人才、生產、產品市場、政策、法律、稅收信貸等多方面的信息,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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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恩來 來源:內蒙古財經大學 武漢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