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 請教建筑企業稅收問題:
(1)掛靠稅金的處理:收取掛靠費的建筑公司,掛靠費是否不在賬面上反映,而是相當于自營方式,在應付給掛靠方的工程費中抵減呢?
(2)項目部的核算,是歸項目部所在地的分公司匯總核算,還是直接歸總公司匯總核算?分公司獨立核算且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分公司在所屬的稅務局是否可以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所得稅就在臨時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交嗎?和總公司所得稅還有關系嗎?
答: (1)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際已構成建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再另外繳納稅收。因此,應以建筑公司為納稅人,對掛靠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計征營業稅,管理費不宜重復計稅;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收入不全額入賬,不開具發票,則對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稅目征稅。
(2)項目部的核算匯總在哪一級,要看貴公司的內部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含本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分公司也是納稅人,當然可以開外管證。
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后,所得稅在分公司機構所在地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到總公司。
029. 母公司A持有子公司B 100%股權,其中有部分以房屋進行實物出資,但在出資期限內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是否認為出資不到位而自動減資?
如果是這樣,而B公司已持有固定資產原值2 000,并已計提折舊200,對于這樣減資,母公司A和子公司B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 (1)一般情況下,如果該房屋辦理過戶手續不存在法律障礙,且該房屋確實為B公司生產經營所需,則還是建議盡快辦理過戶手續,以消除該瑕疵。此時不會認為是自動減資。
如果該房屋存在瑕疵(如被設定擔保、過戶存在障礙等),則母公司也可以選擇以現金置換該項瑕疵出資。如果既不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也不能以其他方式補足該出資,則應進行減資處理。
(2)如果進行減資處理,賬務處理如下:
母公司A的分錄是:借:固定資產1 800;貸:長期股權投資1 800。
子公司B的分錄是:借:固定資產清理1 800,累計折舊200;貸:固定資產2 000。借:實收資本2 000;貸:固定資產清理1 800,資本公積200。
030. 甲、乙兩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由甲主導,在甲下設分公司A,約定利潤按比例2∶1分成。A尚在開發前期,權益科目僅一項:未分配利潤(1 000萬元)。現在乙要求退出,雙方協商由甲付給乙5 000萬元,作價依據是該項目預計利潤中乙按比例應享有的部分。
請問:(1)如何看待這筆交易的實質,是甲收購乙的股份?還是A向乙提前分配利潤,而由甲代付?
(2)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 (1)如果以后不管A分公司開發項目的利潤實現情況如何,乙方現在取得5 000萬元后都不再享有項目的權利和任何其他付出經濟資源的義務,那這個事項就不是提前分配利潤。而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沒有實現的利潤不能分配,因此不存在提前分配的問題。
這筆交易的實質可以看作甲收購乙在合作項目中的份額。
(2)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出資時記入負債類科目的,則償還金額超出該負債原賬面價值的部分視為籌資支出,應計入財務費用。
031. 我公司由兩位股東出資設立,公司已經經營一年,經營狀況良好,因此有第三方自愿入股。目前公司實收資本為80萬元,無負債,前兩位股東欲以100萬元作價,賣35%的股份給第三方,第三方需投入35萬元,那我公司收到35萬元現金后怎么處理呢?資產負債表上是否按100萬元列實收資本?
答: 根據協議,新入股的第三方獲得35%的股權,那么第三方應獲得的實收資本金額是:80×35%=28(萬元)。另外的7萬元記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由于貴公司沒有增資,那么實收資本總額應該還是80萬元,同時應該調整實收資本中的各股東明細賬。032. 關于貸款列報的問題。A單位以抵押方式從B銀行取得2 000萬元貸款,利率6%。然后A用2 000萬元貸款辦理定期存單,質押給B銀行取得2 000萬元貸款,利率6%。A單位報表只將第一筆2 000萬元貸款列示在短期借款中,第二筆2 000萬元貸款列示在其他應付款中。
請教:該業務應如何在報表中列報?
答: A單位從B銀行分別取得了兩筆2 000萬元的借款資金,只是分屬于抵押和質押。由于A單位被占用的信貸額度是4 000萬元,列為“其他應付款”不能體現第二筆2 000萬元貸款的實質,建議全部列為借款。
033. A公司擬在外地設立一個新的子公司B,由于B尚在籌建,就以A公司的名義和C公司簽訂了一份廠房租賃合同(新建的廠房),約定了以下條款:①租賃期限為20年,租金每年上浮3.5%。②在租賃期限內,雙方可以協商終止該合同,但終止合同的一方要賠償對方損失。③租賃期限滿,廠房的所有權不轉移,A公司也沒有購買選擇權。
子公司B公司成立后,A、B、C三家公司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約定由B公司承受原合同下A公司的一切權利義務,并約定以原來的20年租賃合同為總合同,B公司與C公司每年簽訂一份一年期新合同,合同其他條款不變。次年,B公司與C公司簽訂了一份新的一年期租賃合同。
現在有以下幾個問題:①B公司能否認定該租賃為融資租賃?②在簽訂一份新的一年期合同后,B公司應如何處理,是按照經營租賃在20年的租賃期限內以直線法確認租賃費用?還是單獨管理一年一簽的合同,不考慮直線法20年分攤的影響?
答: (1)經營租賃是—項可撤銷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賃業務,融資租賃則不得隨意撤銷。如果該20年租約可以在中途協商終止,則不能判斷為融資租賃。
(2)B公司處理時,要考慮每年一簽的合同與原先的20年租約的關系。如果該20年租約有效,則應把這些一年一簽的租約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反之,如果原20年租約失效,新租約之間沒有直接關聯的,則各租約之間互相獨立,不作為一個整體按直線法分攤租金。
034. 我公司是一家合資企業,2004年成立,股東分別為某香港企業(持股80%)和某中國自然人(持股20%),自然人股東在企業任職,香港企業與自然人股東存在一定的關聯方關系。
由于企業從成立起一直沒有派發股東紅利,2012年底,公司董事會決定:對自然人股東在稅后利潤里派發200萬元的紅利,并按規定申報了20%的個人所得稅。而對香港法人股東未派發股東紅利。
近期,稅務機關對我單位進行了檢查,提出:企業派發股東紅利必須針對所有股東,不能僅對自然人派發紅利,而不對法人派發股東紅利。稅務機關認為:這份200萬元的紅利應該視為年終獎勵,應按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5%,企業在利用稅率差偷稅。
請問:我們企業的行為有何不妥之處?稅務機關的觀點對嗎?
答: 由于貴公司是一家合資企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因此,貴公司董事會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很明顯不符合上述原則,同時這種分配方案影響了國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035. 我公司下屬子公司A(獨立法人單位)欠其他公司1 500萬元,經法院判決,A公司將所屬一塊商業地塊(約5畝)作價1 500萬元抵給了對方,請問A公司須交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嗎?
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由上可知,A公司用商業地塊抵償債務,屬于有償轉讓行為,應該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費。
036. 公司總經理去法國參加會展,回來時拿了很多法國的收據報賬,請問這種收據可以入賬么?稅務機關查賬和集團審計會不會有問題?
答: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的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