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4]11號)等法規,就消費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的涉稅業務處理分析如下。
進項稅抵扣的涉稅核算會計科目:
1.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明細科目,并在該明細科目下增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等專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或應稅勞務等而支付的、準予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已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已抵扣的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
2.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企業,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新增增值稅額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專欄,該專欄用于記錄企業以當年新增的增值稅額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賬務處理:
1.外購固定資產時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款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可采用與購買存貨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借記“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對于隨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費發票,經國地稅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按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計入增值稅“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會計處理方法與物資采購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