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法律并未對小區會所的權屬進行明確約定,開發商、業主與業主大會之間,就會所的產權問題存在著許多爭議。廣泛的說,會所屬于小區配套設施,但它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配套設施,因為它可以歸屬于全體業主,也可以歸屬于開發商,產權并不明確。在進行涉稅會計處理時,必須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考慮成本核算。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會所的開發成本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1.經規劃部門批準,建筑區劃內的會所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其開發成本可通過“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科目核算,并計入可售房產開發總成本。竣工驗收時計入“開發產品———某開發小區”科目并隨房產銷售收入的實現,結轉銷售成本。
2.經規劃部門批準,建筑區劃外的會所所有權歸開發商。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核算方法可供選擇:
其一,經規劃部門批準且作為自建固定資產單獨立項的。會所的建造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單獨核算,竣工交付使用后作新增固定資產處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計入期間費用,轉讓時按照清理固定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其二,經規劃部門批準且未單獨立項的。會所的建造成本通過“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科目核算,但不并入可售房產總成本內。竣工驗收計入“開發產品———配套設施”,此時其成本不納入公攤,不隨房產銷售收入的實現而結轉,會計核算上反映為空置的“開發產品———配套設施”。同時也應注意到是否存在銷售或視同銷售行為,如將會所轉作經營性固定資產,則一方面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另一方面應結平“開發產品———配套設施”科目。
按照國稅發〔2006〕31號文中規定,會所的開發成本核算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1.屬于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開發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開發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此時,可分如下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開發企業就會所單獨立項,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一種是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包含四種情形:屬于營利性的(產權不屬于開發企業),產權歸開發企業所有的,未明確產權歸屬的,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
根據上述分析,會計制度下會所的開發成本核算按下面幾種類型處理:
1.凡是準備作為商品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以及本企業將用于出租或作為第三產業經營用房的配套設施,應將其實際成本從“開發成本”總賬及所屬“配套設施開發”明細賬,結轉到“開發產品”總賬及所屬“配套設施”明細賬。在辦理銷售或交付使用手續后,再從“開發產品”賬戶,結轉到有關賬戶。
2.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的非經營性配套設施和按規定應計入土地和商品房成本的其他配套設施,其實際成本的結轉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配套設施與土地、商品房等同步進行建設,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應由兩個以上土地或房屋開發項目負擔的,應在配套設施完工后,將其實際成本按有關項目建筑面積或預算造價、預算成本的比例,分配計入有關土地或房屋等項目成本,從“開發成本”總賬所屬“配套設施開發”明細賬,結轉到“開發成本”總賬所屬“土地開發”或“房屋開發”明細賬。
二是配套設施與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設場地非同步建設,即土地和房屋已開發完成,準備轉讓或出售,而配套設施尚未完工。經批準后可按配套設施的預算成本或計劃成本,預提配套設施費,將它記入房屋等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的“配套設施費”項目,并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等賬戶的借方和“預提費用”賬戶的貸方。
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和房屋開發項目竣工時,已經預提了配套設施費。因此,當配套設施竣工時,應將其實際成本沖減預提的配套設施費。實際成本與預提數的差額,應視其金額大小和開發項目的建設進度進行處理:如果差額較小,則不再調整先行竣工的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設場地成本,全部計入在建的土地及房屋開發項目的成本,實際成本大于預提數的差額追加在建開發項目成本,實際成本小于預提數的差額沖減在建開發項目成本;如果差額較大,則應調整已竣工土地及房屋開發項目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