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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法強化反避稅企業違規風險加大

 “《企業所得稅法》專設一章規范企業關聯交易,彰顯出稅務機關強化反避稅的決心。”日前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舉行的一場研討會上,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分所資深稅務顧問杜桂屏對開發區200多家企業財務主管說。
  據悉,明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的避稅行為不僅要補繳稅款,還會受到罰息的處罰。因此,杜桂屏提醒企業,避稅風險顯著增加,企業應規范稅收管理,才能減少稅務調查風險。
外資企業避稅手段不斷翻新
  一位著名的反避稅官員幾年前說過,由于外資企業普遍存在轉讓定價等避稅行為,我國每年流失的稅收超過300多億元。這本身就是一個很大膽的說法,可在另一位反避稅官員眼里,300億元顯得太保守!“如果外資企業避稅行為僅導致300億元稅款流失,那說明我們反避稅工作已經很成功了。實際上,稅款流失的數額至少超過600個億。”該官員強調。
  有關專家介紹,近些年來,不僅企業避稅的數額越來越大,而且避稅手段也花樣翻新,越來越復雜。除了廣泛使用轉讓定價手段外,一些企業還開始越來越多地利用避稅地避稅、資本弱化等避稅手段。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很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稅務及商務咨詢部主管合伙人李展偉介紹,轉讓定價是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
  目前,跨國公司控制著全球1/3的產值、50%以上的國際貿易、90%以上的海外直接投資,而這些交易中有一半屬集團內部間的關聯交易。除跨國公司以外,隨著國內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關聯公司數量的不斷增加,國內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比例也越來越大。
  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納稅人利用避稅地避稅日趨嚴重。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是指投資者在無稅或低稅率地區設立控股公司,再由該公司到中國投資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存在相當多的“返程投資”行為,即本來是中國內地企業或個人的資金,到國外轉一圈后又回到國內投資的行為。
  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十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兩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而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則減少了企業的經營利潤。
  有關專家介紹,針對愈演愈烈的避稅趨勢,稅務機關近年來逐步加大了反避稅力度。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引入了反避稅條款,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發布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等文件,初步建立了反避稅的法律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近年來已經查處了一些著名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跨國公司被要求補稅的數額達到近億元,產生了極大的震懾力,引起了外資企業的高度重視。
  《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建立反避稅規則
  “《企業所得稅法》在反避稅方面的新規定,無論在廣度上還是在深度上,都超出了人們的預期。”杜桂屏說。據她介紹,《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建立了我國的反避稅規則,主要體現在完善轉讓定價稅制、引入反避稅地稅制和反資本弱化稅制3個方面。
  第一,針對企業的轉讓定價避稅手段,《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稅務機關不僅有權調整被調查企業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而且有權調整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這是調整對象的一大突破。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依據此條規定,稅務機關不僅有權調整被調查企業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而且有權調整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也就是說,轉讓定價調整,不僅影響被調查企業的稅負,而且影響到關聯方的稅負,對企業集團將產生重大影響。
  在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中,《企業所得稅法》還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的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在加大轉讓定價監管力度的同時,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
  第二,在限制納稅人利用避稅地避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引入了受控外國公司稅制。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那種利用避稅地的“返程投資”行為已經很難再起到避稅作用,但是專家也指出,一些國內企業可能還會利用避稅地實行另一種形式的避稅———把避稅地作為投資的中轉站和分回利潤的蓄水池,從而逃避企業所得稅。即中國企業先在避稅地設立控股公司,通過這個公司再到其他國家投資,投資后的利潤分回到避稅地,而無須分回到中國,這樣來逃避在中國應繳納的稅款。
  對此,《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即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李展偉認為,這條規定加上稅法對“居民企業”內涵的擴展,即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從內外兩方面堵塞了納稅人利用避稅地避稅的漏洞。
  杜桂屏也認為,上述規定從法律上為稅務機關反避稅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預見,將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利用避稅地避稅將會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查。“當然,何種情況下構成受控外國公司,‘合理的經營需要’的判斷標準,還有待稅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在反資本弱化方面,《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企業所得稅法》不僅規定了上述三方面的反避稅規定,對其他可能存在的,或者將來可能產生的新的避稅手段,也提前作出了法律規定,即全面引入了一般反避稅規則: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要規范稅收管理,減少稅務調查風險
  為了減輕轉讓定價調查、處理的難度,《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了企業提供資料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的后果。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杜桂屏提醒企業,在轉讓定價稅制中,企業能否準備、提供證明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充足材料,是企業在轉讓定價調查獲勝的關鍵。一旦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進行納稅調整,證明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舉證責任就落在了企業頭上。納稅人必須依靠證據說服稅務機關,才能免于被調整。為此,企業從現在開始就應該重新審視轉讓定價策略,準備好關聯交易涉及的、能夠反映遵守公平交易原則的證明材料。
  專家認為,隨著反避稅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已經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對納稅人避稅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加大了對避稅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稅務機關對避稅行為不僅要補征稅款,還要加收利息,即引入了罰息制度。而此前,避稅行為被調查后,納稅人僅負有補稅的義務。
  “完善的稅制,高額的罰息,不僅是外資企業,內資企業也被納入反避稅對象,避稅行為的風險被放大了!”杜桂屏說。杜桂屏透露,一些企業現在已經意識到將來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開始向他們咨詢如何調整、完善公司關聯交易的制度和方式,使之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這是一種積極的態度,如果等《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才匆忙應對,可能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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