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一)換入資產成本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的情況
1.不發生補價
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不發生補價的,通常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2.發生補價
在發生補價的情況下,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在以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不論是否收到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因換出資產的類別不同,應當作不同的處理: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二)換入資產成本以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的情況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符合以公允價值計量條件的情況下,不發生補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并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三)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情況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四、新舊比較與銜接
(一)新舊比較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財政部2001年修訂的準則(下稱原準則)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1.換入資產成本的計量基礎不同。原準則只允許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允許企業采用兩種計量基礎:對于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應當按照與原準則相同的原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
2.確認損益的原則不同。原準則規定,只有當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涉及補價時,收到補價方才能將收到的補價與盈利過程已經完成的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和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不包括應交的增值稅和所得稅)之間的差額,作為非貨幣性交易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涉及支付補價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均不確認損益。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當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具有商業實質,所交換資產至少其中之一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企業一般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當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所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地計量時,企業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不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二)新舊銜接
考慮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資產的前期公允價值資料難以取得,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應追溯調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首次執行日之后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遵循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