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審計信息與方法2001.10
一個不法港商詐騙銀行貸款的審計紀實
夏循福 白晶
最近,我們審查了某商業銀行下屬支行資產質量。當我們到貸款戶——某發展總公司進行調查時,驚奇地發現該公司財務賬外竟還有997萬美元的銀行借款,如此巨額的借款為什么置于賬外?公司老總說,這些借款是前兩任所為,具體情況他也不太清楚。
我們在做了大量的說服工作后,該公司終于提供了當年的會計資料及賬簿,經過認真仔細地查賬,終于得出“這些美元貸款與當年該公司經營業務沒有關系,也就是說,貸款既不是為公司生產所貸,也沒有用在公司經營上”的結論。為了查清這一問題,我們展開了——
內查外調,聚焦譚某
我們根據銀行貸款資料查明,997萬美元第一貸款人并非上述某發展總公司,而是在1996年銀行為落實債權債務時,公司所在鎮鎮政府要求該公司承擔的。這些貸款都是原副鎮長譚某所貸。譚某從1991年到1994年從香港回家鄉共辦了四個合資或合作公司,先后以各種理由向銀行申請貸款,僅在某商業銀行就貸款1767萬美元。所辦公司于1994年開始陸續倒閉,名存實亡。然而,譚某卻以種種手段將這些貸款轉移到香港他自己所辦公司賬上。同時,我們通過走訪譚某所辦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稅務局、工業局等政府部門,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至此,我們把目光的焦點聚集在譚某身上。那正是——
鐵證如山,難逃法網
(-)合資資金不到位,簽訂無效抵押合同,騙取貸款250萬美元。1991年底,邱某與家鄉某企業合資成立了A公司。根據協議,譚某應出資450萬港元,占注冊資本60%,但實際只投入估價為 146.5萬港元的機器設備、占應出資額的32.56%。公司自開業就一直虧損。1993年1月208,譚某以A公司急需購進電子器材為名向佛山分行申請一年期貸款250萬美元,擔保抵押物是另一公司的國撥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土部門批準,是不能作為擔保抵押的)。在貸款的當天,譚某就將貸款匯往香港,該筆貸款在A公司賬上沒有任何反映。1994年A公司因嚴重虧損而解散。
(二)成立假合作公司,騙取貸款120萬美元。
1993充譚某又在家鄉合作辦了自己控股的B公司,但該公司注冊后從未掛牌經營。1994年譚某就以B公司急需進口鋼材及配套設備為名,與商業銀行簽訂借期為3個月的借款合同,貸款120萬美元。而此款用于譚某在香港購買住房。
(三)編造虛假貸款用途,騙取貸款250萬美元。 1992年10月 28日,譚某再次與家鄉合作成立了C公司,該公司注冊僅4個月,經營業務還未全面展開,譚某就以C公司需用房地產進口材料為名,連續2次向商業銀行貸款共計250萬美元,并于4個月后匯往香港。此貸款也未在C公司賬上有任何反映。
(四)以政府駐港公司的名義,騙取貸教250萬美元。1993年,譚某以自己在港公司是家鄉政府駐港公司的名義,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250萬美元,銀行通過其駐港公司發放期限,為一年的委托貸款。
(五)以鎮政府公司的名義,騙取貸款997萬美元。1993至1994年間,譚某又一次將自己控股的合資D公司與E公司說成是鎮政府公司,在商業銀行貸款997萬美元。同期間內,以不同的方式轉移到香港自己公司的賬戶。
至此,真相大白,譚某這些所謂合資、合作公司都是為了詐騙銀行貸款,共騙貸1867萬美元。出具的借款合同都是出自同一人之手,各公司間相互擔保。
我們根據譚某的犯罪事實,依法移送司法部門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