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屆三中全會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中重要的一條是重申和強化了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必須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同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取消國企中的行政級別,政企分開,使國有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斷成長,增強活力。在政府轉變職能、國企轉型定位的大背景下,作為公有制經濟典型代表的國有企業,如何切實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現其國民經濟支柱地位,必然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
金融控股公司組織結構復雜,財務特征顯著,對一國的金融經濟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金融控股公司就像一個大型的集團軍,母公司是集團軍司令,子公司是前線部隊。為了確保整個集團經營運作的有效性,充分發揮整體效應,母公司必須建立起對子公司有效的調節和控制機制。國有金融控股企業兼具國有企業與金融企業的特質,這種調控機制的建立較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更為重要和迫切。
總會計師,被視為國有企業三駕馬車之一,自出現至今在國企的改革和發展中一直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的逐漸完善,總會計師不斷被賦予新的職能和定位,在國有企業的戰略布局和日常經營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也必然在接下來的歷史變革中擔負更為光榮和艱巨的使命。本文嘗試探討總會計師委派制在國有金融控股公司財務集中管控過程中可能發揮的積極作用,希望能夠在這場具有時代意義的變革中得到印證。
1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集中管控的必要性
20世紀70年代至今,全球金融發展摒棄嚴格的分業經營與監管,開始走向混業經營,同時出現了三大不同的混業經營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的銀行母公司模式與以美國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中,金融控股公司因其更能體現現代金融管理的效率與競爭而成為發展的主流。廣義上講,金融控股公司就是金融控股集團(Financial Conglomerates),根據國際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監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管委員會1999年2月聯合發布的《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的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服務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狹義上講,金融控股公司專指金融控股集團的控股母公司。本文采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主要經營對象,從事貨幣和信用等業務的特殊企業聯合體,產業獨特,組織結構復雜,其財務調控又有自身的行業獨特性和運行規律。金融控股公司的這種特殊性在內在機理和表現形式上都獨立于一般企業集團的調控理論。從財務調控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呈現出以母公司財務調控為核心,以資本和財務關系調控為主要內容,以風險調控為顯著特征的財務管理特點,以及分層性、聯動性、放大性、行政性的財務調控機制特征。學者盧鴻在其專著《現代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論》中揭示,系統方法是從系統的觀點出發,著眼于整體與部分、整體與環境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的關系中綜合地精確的考察對象、求得最佳功能的科學方法。據此思路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調控機制可以視為由資本子系統、財務關系子系統、財務信息子系統和財務調控方法子系統組成。
金融控股母公司自身經營金融業務,同時擔負對子公司的財務調控。母公司在集團中承擔了“宏觀調控者”的重要角色。作為調控主體,母公司應通過建立資本調控和財務關系調控兩個機制,實施對子公司以及集團的財務調控。資本調控容易理解,實操中主要依靠戰略布局等實現,它是母子公司之間連接的橋梁和紐帶,也是一種相對硬性的調控;財務關系的調控則是從財務治理體系建立以及財務文化建設等方面對子公司實施財務調控,從而使集團內各財務主體實現財務責權利的結合、財務結構的合理、財務文化的統一以及利益主體財務關系的和諧,是一種相對軟性的調控,也為資本調控提供實現的保障。
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點決定了其財務調控機制與單一經濟個體相比,更加突出集中一體化的調控原則。金融控股公司實施財務調控必須摒棄單純財務觀點,用系統論的思想,立足于整個集團,多方考慮,通過建立全方位的財務調控體系來實現統一調控。既要對集團各層級公司在管理上分級分權,明確各自重點和管理權限,建立起既能強調集中統一發揮整體優勢,又能夠調動各層次積極性和創造性的財務調控機制;既要在調控中考慮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與組織管理、所有的部門、崗位和員工,又要運用多元手段和方法實施監控措施。資本集約化經營是金融控股公司最本質的功能,而金融控股公司最重要的優勢是實現協同效應,促進收益的多元化和風險的分散化。要達到這種財務與資本調控的和諧統一,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實行財務集中管控,尤其是在國有控股公司。唯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直接行使出資人權利,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
2 總會計師委派制是國有金融控股集團財務集中管控的必然選擇
總會計師是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負責財務工作的人員,通常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投融資及產權管理、經營成果管理、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國資委頒布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辦法》的定義,總會計師負有四項基本職責: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督等,此為總會計師的根本職責所在。與之對應的又擁有四方面的權限: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務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設權和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字權等。
總會計師作為會計管理的領導者、組織者和實踐者,在戰略規劃管理、企業價值管理、流程系統管理、業績評價管理、經濟秩序管理和風險控制管理等方面必然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總會計師不是一般的會計人員,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財務管理人員,也絕不僅僅只是“會計的總頭”。不但要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還要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力爭成為企業價值的創造者、資本運營的設計師及財務創新的引路人。
如果從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角度去理解,總會計師也可以被看做是由特定的專業人員擔任的高級監督、管理人員。在現代企業制度框架下,總會計師具有雙重角色:公司治理層面,總會計師代表所有者利益,主要履行監督職責,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公司管理層面,總會計師是企業財務會計系統的當家人,是財務資源調配的第一把關人,是總經理的智囊團和合作伙伴。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重在業務開展;總會計師相對獨立的負責財務會計系統的運行。可見,總會計師從誕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的承擔著對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負責的使命,較一般意義上財務負責人僅對企業一把手負責、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固有短板,更具備代表所有者權益、行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督權的先天條件,也成為實施財務集中管控過程中最有效和直接的首選手段。
在國有金融控股集團實行總會計師委派制也是借鑒國際先進財務管理經驗的必然選擇。財務總監委派制是世界各大跨國公司進行財務集權管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因具有實時控制性、審計經常性、反饋及時性、高度專業性和獨立性等特點,可幫助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有效的財務集中控制。通過委派財務總監,母公司實際通過行政的調控手段,直接參與決策,參與被控公司的管理,約束其財務行為,實現母公司對子公司各項財務活動的調控。
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具體方式可按母公司與各經營本部及子公司之間的隸屬關系、管理權限、逐級委派各級財務總監。其具體做法一般是:由委派單位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財務總監的人選,委派、參評、獎懲等管理職責,所委派財務總監的人事、工資待遇由原委派單位負責。由委派單位明確所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和權限。
一般而言,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應包括:負責組織、領導派駐單位的財務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工作;參與派駐單位重要經濟業務活動的分析和決策;負責組織編制和執行派駐單位各類預算和信貸計劃等。為了切實發揮委派財務總監的作用,委派財務總監還必須要具有制止經營本部或子公司負責人違規行為及制止無效時向總部匯報的權力。此外,金融控股集團還要建立與財務總監委派制相配套的各項制度,如對委派財務總監的資格確認制度、業績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報告制度、述職制度、培訓制度以及輪換制度等,以保證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順利實施。
3 總會計師委派制的實施建議
財務總監委派制對國有金融控股公司的集中管控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受此啟發,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采取總會計師委派制的形式,強化對各分子公司的會計監督約束機制,確保會計信息質量,健全內部控制,整合管理資源,防范經營風險,提高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的有效性,加強總會計師隊伍建設,保障總會計師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
(1)在母公司設立總會計師辦公室,專職負責總會計師的委派、日常管理、績效考核等工作。
①定期組織召開被委派總會計師會議,研究和部署相關工作。
②聽取和評審被委派總會計師季(年)度工作述職。
③負責總會計師日常業務考核,配合人力資源部進行總會計師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每年年底,對委派的總會計師進行全面考核,根據日常業務考核和干部考核結果進行年度績效薪金兌現。
④及時協調解決總會計師日常工作過程中的問題,加強對委派總會計師的業務指導。
(2)委派的總會計師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母公司黨組統一管理,保證其監督與參與管理的職能得到充分發揮。
①總會計師為分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協助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工作,直接對母公司和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
②在分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中,不得設置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職位。分子公司董事會不再另行聘任本公司財務負責人,委派的總會計師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本公司財務負責人。
③委派的總會計師的人事關系轉入受派單位,工資、社會保險以及各項福利待遇由受派單位負責,并統一執行公司有關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管理規定。
④委派的總會計師實行定期輪換。如任期三年,經考核合格可連任或轉任,但在同一分子公司連任不得超過六年。
⑤總會計師調離或免職后不再享有原任職權限,但對任職期間行使職權事項仍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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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