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財政部和科技部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科學事業單位在專用基金的提取方法和比例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方面的問題,這為相關單位解決了實務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難題。
2012年底,上述兩部委聯合修訂并發布《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明確了專用基金和固定資產的分類,并提出要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中國科學院上海技術物理研究所財務處處長徐勇表示,通知內容解決和克服了財務人員在部分實務操作領域存在的模糊性和隨意性問題。
例如,關于職工福利基金問題,在遵循新《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基本規定的基礎上,兩部委又進一步明確了實務操作上必然會碰到的關于結余分配比例問題的處理,即限定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上限“不超過
40%”。
徐勇表示,這一規定意味著非財政撥款產生的凈結余中至少有60%必須留存為單位的事業發展基金,為單位日后的科研主業發展進行資金儲備,這既體現了科學事業單位經營成果人人共享、“以人為本”的精神,同時又保障了科學事業單位著眼于未來發展的資金安排。
另外,兩部委對科技成果轉化基金也做出進一步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科技成果轉化基金仍從事業收入和經營 收支結余中提取。
這次通知調整了計提的基數和列支的科目,也就是說,事業收入扣除從財政部門、財務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形成的事業收入后,按照不超過10%的比例提取并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當年經營收支結余按照10%的比例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如有余額,繼續用于科技成果轉化。
徐勇認為,這一規定要求科學事業單位對收入的管理與核算更加精細化,這也對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規范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也一直是實務界關注的一個問題。中國石油大學(華東)財務與會計系副教授劉福東告訴記者,確定合理的折舊年限并不容易,這涉及到業務流程和資產損耗的配比。
兩部委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照固定資產的大類和大類中的主要類別進行了具體規定,從而規范和明確了單位在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處理上的年限預估問題。
徐勇認為,這使得科學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凈值與其他事業單位之間乃至與企業單位之間都具有了可比性。
當然,在科學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細化規定,無論是對人員素質,還是對制度建設,都提出了更高、更精細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