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需要調整的扣除類項目有20項,主要包括:視同銷售成本、工資薪金支出、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捐贈支出、利息支出、住房公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產損失、稅收滯納金、贊助支出、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本期確認的財務費用、與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加計扣除的鑒證、其他支出的鑒證。本文將介紹匯算清繳扣除項目的處理。
視同銷售成本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視同銷售行為在確認收入同時也要確認調整“視同銷售成本”。
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時的成本包括:1.捐贈視同銷售成本;2.償債視同銷售成本;3.贊助視同銷售成本;4.集資視同銷售成本;5.廣告視同銷售成本;6.樣品視同銷售成本;7.職工福利視同銷售成本;8.利潤分配視同銷售成本;9.交標應酬視同銷售成本;10.其它視同銷售成本等。這些視同銷售行為中,有的符合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有的并不完全符合。如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以及用于對外投資,符合會計準則中的收入確認條件,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一致。但對以貨物、財產、勞務對外捐贈或贊助視同銷售成本,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會計中按成本轉賬方式處理。為此,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將貨物、勞務或財產的公允價值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視同銷售收入”,其成本作為“視同銷售成本”。
實際操作中,企業需按稅收規定將視同銷售確認的成本填報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成本明細資料填列在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至第15行。
工資薪金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合理的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注意“實際發放”的概念,不等同于實際發生。比如2013年12月的工資如在2014年1月發放,便不能在2013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而應在實際發放的年度即2014年度扣除。
【案例1】201X年淮河乳品公司共發放職工工資500萬元,其中管理人員工資100萬元,銷售人員工資125萬元,其余為一線工人工資。
根據稅法規定,當年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50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此項調整應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2行“2.工資薪金支出”中體現: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500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500萬元,并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基數。
職工福利費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職工福利費實際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包括:(1)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費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案例2】淮河乳品公司201X年度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支出有:為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25萬元,其中一線工人20萬元,企業管理人員5萬元;撥付職工食堂餐飲補貼75萬元,其中,一線工人65萬元,管理人員10萬元;另補助困難職工3萬元。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為600萬元。
稅法規定,當年職工福利費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600×14%=84(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為25+75+3=103萬元,需納稅調增19萬元(103-84)。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此項調整應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3行“3.職工福利費支出”中體現: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103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84萬元;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19萬元填入第3列“調增金額”。
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案例3】A企業在201×年發生職工教育經費35萬元,其中:生產成本中列支18萬元,銷售費用中列支12萬元,管理費用中列支5萬元。當年企業工資薪金總額800萬元。
根據工資薪金總額和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標準,A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0萬元(800×2.5%),超標準15萬元。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此項調整應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4行“4.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中體現: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35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20萬元;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15萬元填入第3列“調增金額”,超標經費支出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相關規定,軟件生產企業等特殊行業,職工培訓費允許全額稅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工會經費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與職工教育經費不同,工會經費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案例4】接上例,A企業當年向工會部門撥繳工會經費24萬元,并取得了專用收據。
根據工資薪金總額和工會經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A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支出為16萬元(800×2%),超標準8萬元。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此項調整應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5行“5.工會經費支出”中反映: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24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16萬元,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8萬元填入第3列“調增金額”。
業務招待費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案例5】B企業201×年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7萬元,企業經納稅調整后的銷售收入為500萬元。
根據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二:一是實際發生額的60%,即4.2萬元(7×60%);二是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2.5萬元(500×5‰),二者取小,即B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2.5萬元,超標準4.5萬元。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此項調整應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6行“6.業務招待費支出”中反映: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7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填列經比較后的扣除標準2.5萬元;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4.5萬元填入第3列“調增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文件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在實際操作中,一些納稅申報軟件在開發設計時有勾稽關系,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是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不能手工填在附表三第26行“6.業務招待費支出”時,其差額填入第40行第四列“調減金額”中。企業籌辦期間發生業務招待費,因沒有取得營業收入,因此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可按實際發生額60%計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