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伊朵)近日,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和目錄進行了相關調整。
據悉,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七個文件,是六部委根據近年來國內裝備制造業及其配套產業的發展情況,對2009年出臺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和目錄進行的調整。依據《通知》附件,此次修訂工作中,六部委新制定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規定》,對《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進行了修改,廢止了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財政部、工信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2]14號,以下簡稱財關稅[2012]14號),以及財政部、工信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3]14號,以下簡稱財關稅[2013]14號)等3個文件。新實施修訂的相關政策實施時間均為2014年3月1日。
《通知》規定,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目錄內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目錄所列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的,將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知》明確,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情況,自2014年3月1日起,將國家支持發展的油氣鉆探設備、半潛式鉆井平臺、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深水物探船、接觸網多功能綜合作業車、濕式電除塵器等裝備納入到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支持范圍;取消直流供電牽引設備、火災自動報警及氣體滅火系統、聯鎖系統、燃煤電站煙氣脫硝成套設備等裝備進口免稅政策;調整三代核電機組核島設備、二代改進型核電機組核島設備與常規島設備、清篩機、混凝土泵車、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等裝備的進口免稅零部件及原材料目錄。
財政部關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政策有關規定,公開了有關部門對政策執行管理、操作流程及依據等方面的信息,并簡化了企業申請手續,規范了申請文件格式及要求,有利于引導企業有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提高政策執行效率。
《通知》強調,2014年新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業主,應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上述領域的地方制造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2014年4月15日前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逾期不予受理。自2014年3月1日起,新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經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工信部、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應在2014年5月15日前將制造企業或項目業主資格認定及相關因素核定結果報送財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通知》還強調,2013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制造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承擔核電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在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繼續申請免稅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財關稅[2012]14號、財關稅[2013]14號文件有關規定及目錄執行;自2014年3月1日起,2013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業主繼續申請免稅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及目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