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營改增”企業采用簡易計稅辦法的進項稅額轉出
隨著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的擴大,一般納稅人的運輸企業可能同時提供一般運輸業務和公共運輸業務:前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后者采用簡易計稅辦法(征收率為3%),其應納稅額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例1:A運輸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其一般運輸業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公共運輸業務采用簡易計稅辦法,征收率為3%。A運輸公司2013年8月份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 從外地購入汽油100噸,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汽油款500 000元、增值稅85 000元,同時支付運費20 000元,取得專業運輸發票。所有款項通過銀行支付,汽油已驗收入庫。借:原材料518 6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6 400;貸:銀行存款605 000。
2. 提供一般運輸業務服務領用汽油50噸,成本為259 300元。借:主營業務成本259 300;貸:原材料259 300。
3. 提供一般運輸業務服務,收取價款1 600 000元,增值稅176 000元,款項存入銀行。借:銀行存款1 776 000;貸:主營業務收入1 600 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6 000。
4.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領用汽油10噸,成本為51 860元,按規定進項稅額8 640元不得抵扣。借:主營業務成本527 240;貸:原材料518 6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 640。
5.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取價款100 000元,增值稅3 000元,款項存入銀行。借:銀行存款103 000;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 000。
二、出口不予退稅的進項稅額轉出
按照規定,企業購進出口貨物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全額退還。企業購進出口商品或生產產品所用的原材料支付的進項稅額中未退還的部分,應將其從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銷售成本。
例2:B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3年8月份出口乙產品一批,成本為150 000元,銷售價格為250 000元,款項已存入銀行。出口乙產品所耗用原材料為90 000元,進項稅額為15 300元,申請退稅后,應退稅8 100元,經批準允許企業抵減內銷產品銷項稅額。出口乙產品未退回的所耗原材料進項稅額7 200元(15 300-8 100)從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銷售成本。
收取款項時,借:銀行存款250 000;貸:主營業務收入250 000。結轉成本時,借:主營業務成本150 000;貸:庫存商品150 000。
申報退稅時,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8 1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8 100。不予抵扣部分,借:主營業務成本7 2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7 200。
【注】本文受“促進河南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項目編號:132400410886)資助、受鄭州市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支持(項目編號:121PPTGG464)。
【作 者】
楊應杰
【作者單位】
河南農業職業學院經濟貿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