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探索實施財務代管制度的背景
泗水縣屬于純山區縣,經濟基礎薄弱,財政比較拮據,部門單位的經費預算捉襟見肘,一些主管部門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往往把事業單位當做內設科室對待,人財物統一調配,實行集中管理,下屬事業單位獨立性差,特別是在財務方面,未能按有關條例規定實行獨立核算,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也就不能進行法人登記。泗水縣共有事業單位464家,財務獨立核算的有268家,占58%,使得事業單位登記工作停滯不前。
事業單位不進行設立登記,就成了機構編制工作的盲區,監管就無從談起。為此,泗水縣編辦到縣直有關部門和部分事業單位進行了調研,通過梳理,發現財務獨立問題是制約事業單位登記的瓶頸因素。一是主管部門認識存在偏差,片面認為事業單位進行登記就要驗資,必須劃撥開辦資金、劃轉固定資產,還要保證其獨立運行,削弱了自己的“權”。二是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工資由主管部門統發,本身沒有業務收入,財務獨立就是跟領導鬧分家,會惹領導不高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從結構上看,財務不獨立運行的事業單位中,有177個單位開辦資金不足3萬元,有的僅有幾千元,這些單位平時業務支出都很少,獨立核算的意義不大。四是從體制上看,事業單位人員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在編不在崗的問題,特別是鄉鎮機構仍沿用七站八所模式,跟縣直業務部門“對口”運行的情況沒有改觀,鄉鎮新設立的事業單位基本成了空殼。五是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審查嚴格,事業單位人財物都在主管部門,不具備單獨設立銀行賬戶的條件。面對這些問題,縣編辦積極探索實施財務代管制度,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影響事業單位登記監管向深度和廣度推進的難題。
二、實施財務代管制度的做法
財務代管的主要內容是:界定舉辦單位、事業單位的權責,凡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事業單位由舉辦單位設置獨立會計賬目,事業單位的收支由舉辦單位財務科代記,由舉辦單位負責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具體操作分三個步驟進行:一是初始登記。事業單位進行設立登記,除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其主管部門還應出具《事業單位財務代管說明》,明確代管主體、職責和期限,保證事業單位財務獨立性;縣編辦到事業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對開辦資金、固定資產是否到位,會計人員、財務賬本是否落實等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二是半年監管期限。登記完成后,進行為期半年的跟蹤監管,事業單位每個月報送一次履職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時發現和糾正事業單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其正確履職、獨立運行。三是一年期滿評估。規定財務代管期限為一年,代管到期后由縣編辦聯合縣財政局、縣國資委及其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現狀進行綜合評估,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予以獨立,不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繼續實施財務代管。
在運作模式上堅持宜統則統原則,避免重復設立機構,節約行政資源。例如縣教體局,下屬148個事業單位的財務代理均由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受理。每所學校確定一名報賬員,在規定報賬周期內將賬目報送鄉鎮中心學校,鄉鎮中心學校統一報送到縣教體局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根據情況對學校進行資金撥付。這種做法對提高辦事效率,規范事業單位財務起到了明顯效果。
三、實施財務代管制度取得的成效
財務代管作為事業單位由財務不獨立向財務獨立過渡的特殊手段,得到了相關單位的認可,有效地帶動了事業單位登記工作的開展。2012年,全縣464家事業單位全部順利完成了登記,登記率由原來的79%上升到100%,實現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率100%的突破。同時,財務代管制度的實施創新了事業單位監管方式,豐富了監督手段。
一方面財務代管成為推動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工作的新舉措。離任審計是加強事業單位監管的有力舉措,未實行財務代管制度前,事業單位沒有財產的管理權和獨立支配權,無賬可審,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沒有現實意義。財務代管制度運行一段時間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逐步走上了規范化軌道,2013年泗水縣對32個離任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審計,加強了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為配合離任審計工作的進行,縣編辦又聯合縣委組織部、人社局、審計局出臺了《泗水縣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暫行辦法》,把股級事業單位的審計權限授權給其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實施監督,得到了事業單位的一致認可,大大推動了離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另一方面財務代管成為加強事業單位監管的新渠道。一是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作用進一步發揮。財務代管制度的實施使財政、審計部門廣泛參與事業單位監管,有效地推動了工作開展。二是為人民群眾實施監督開辟了新渠道。財務代管制度的實施規范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2013年聯合縣監察局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辦法》,把事業單位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資產損益、收費標準等涉及財務方面的情況納入信息公開范疇,擴大了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增強了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和自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