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鵬/文
國家審計機關發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從較高層面明確了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為推動內部審計工作,國資監管部門也出臺了有關管理的暫行辦法如內部審計、經濟責任認定、投資監督等。這些單項規定能夠明確有關工作的內容及操作辦法,涉及范圍不僅僅是內部審計工作,還包括了干部管理、企業綜合評價等各方面。
加強國有企業審計工作、明確審計工作實施辦法,需要注重操作層面的內容。解決在操作層面上的“屬誰管”、“依據什么去做”、“誰去做”、“做給誰看”、“看了又怎樣”等一些看起來不是問題的問題。
問題一:屬誰管
有關文件規定,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指導。
從條款中理解內審機構屬董事會管理,在內部審計工作的實踐中,內部審計機構只是企業管理層的一個職能部門,一般下屬于總經理。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大部分由外部董事組成,對企業的管理層進行監督,難以直接對內審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而內審人員常說“說起來內審工作重要、層次高,實際干的事層次低、領導不重視”。
在實踐中,是否可以考慮將內部審計的各重要環節在企業管理流程中予以定位,以保證內審工作能夠實施,主動回避“屬誰管”。
比如企業編制的財務決算報告向董事會報告時,董事會可以要求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同時報告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報告并進行審議;計劃投資部門的基本建設,對外投資活動的報告向董事會上報時,同時上報內部審計機構的報告;各職能部門落實年度工作計劃,匯報專項事項報告時,內審機構可以同時發表內審機構的意見。
不能把政府審計的方法平移到企業內部工作中去。企業應當明確內部審計的具體工作定位和工作流程,按照不同的審計工作內容和審計意見,客觀及時地向董事會、公司管理層和公司各管理職能部門反饋,從而真正解決“屬誰管”的實際問題。
問題二:依據什么去做
從文件規定條款上看,內部審計工作的依據十分明確,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不存在“依據不足”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利益機制不一致導致所依據的法規和制度之間不一致,使內審機構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受到很大的局限。
國家審計機關對企業進行審計時,內審反而成為代表企業同國家審計進行“博弈”的一方;社會審計依據財務會計制度對企業進行外部審計時,內審機構代表企業成為“協調”的一方;企業內審機構依據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下屬企業進行審計時,下屬企業的內審機構同上級的內審機構又成為“討論”的雙方。
為此,需要將內部審計工作的目標同政府對企業審計的目標、社會審計對企業的審計目標統一,即“控制企業經營風險和實現企業內部控制目標。”只有抓住工作的目標才能擺脫兩難境地,找到處理內審工作的“基準點”,取得內審工作主動權。并且內審一定要參與甚至主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去,防止內審工作陷入被動局面。
問題三:誰來做
有關文件規定,企業應當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內審工作人員。企業將內部審計與企業紀檢監察合署設立機構的,或者將內部審計工作合歸在企業監事會的,企業應當明確具體分工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
在內審工作實踐中,合署設立機構的,內審工作相對較弱,特別是一些企業將內審機構和財務部門、辦公室等部門合在一起,使內審工作失去獨立性,無法真正開展。
政府主管部門不能明確單獨設立內審機構,企業沒有機構又很難開展內審工作,機構是內審工作難點。因此,建議明確“企業應當防止將內部審計的機構或人員同企業財務部門和其他具有具體管理職責的部門合署或合歸工作,以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是審計生存的立足點。只要明確了企業內部控制目標和流程,又不允許內審機構同其他有具體管理職能部門合在一起,則內審機構獨立開展工作就會順暢得多。
問題四:做了給誰看
有關文件規定,企業內審機構應當履行的主要職責包括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等多項,幾乎囊括了企業的全部經濟活動。
內審機構的工作成果給誰看?首先是企業的決策層、管理層、職能部門,其次是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如國資委)、監督機構(如審計機關)。此外還有外部服務機構(如社會審計信用評級部門、銀行等)。
企業內審人員應當站到一定的高度來規劃實施內審工作,使內審成果能為有關各方“分享”。現階段企業經濟活動的信息正不斷“開放”,如果內審工作成果信息“閉關鎖企”,那么內審工作的弱化就是自食其果。
內審工作成果的信息開放要規劃好,要“內外有別”、“上下有別”、“時間有別”。并且不能把“寶”押在企業的董事長身上,而要落實在企業的制度和流程上。
企業內部審計不是國家審計機關,應有各種不同的審計成果發布形式,不要僅限于規范的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比如向董事會報告的企業內部審計報告、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報告。又如業績考核相關部門抽審審計情況匯報,在企業年度業績考核會上發布。企業采購供應方資信調查匯集綜述,在集中采購供應工作會議上發布。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工作質量綜合報告,在年度審計會上公布并向相關協會反饋等。
問題五:看了又怎樣
有關文件規定,對于企業出現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和內部控制程序出現嚴重缺陷,除按規定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企業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機構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內部審計成果的信息在企業及有關部門暢通以后,就可以防止重大違法違規情況出現,也履行了內部審計人員的監督職責。內部審計成果的信息暢通也會提高內審工作的層次,確定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在監督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為企業內控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個環節。
企業的主管部門和監督機關以及外部服務機構也會在企業內審工作信息通道中了解到企業的有關情況,從而幫助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加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