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會計信息披露是指企業將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以公開報告的形式提供給會計信息使用者,供市場理性地判斷證券投資價值,以維護股東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一種行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充分、透明的會計信息披露有助于緩解資本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促使資本的趨利性流動,提高投資者的決策效率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會計信息披露是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以及資源有效配置的關鍵環節。由于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其獨立法人的地位和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特征決定了上市公司有義務向證券監管部門和投資者定期披露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近年來,隨著國內外一系列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造假事件的發生,如何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制度,依法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主體及其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營造一個安全、高效的投資環境,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投資人的利益成為各國證券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從我國的經濟運行現狀來看,由于證券市場法律等外在制度約束和道德等內在制度約束的缺失、委托代理條件下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契約的不完備性及搜尋成本的限制、證券市場體制和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等原因導致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內部人控制”問題。上市公司為了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會有選擇地向資本市場傳遞對企業有利的會計信息,粉飾財務報表和經營業績的會計造假行為、盈余管理行為等問題仍然十分嚴重,極大地損害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擾亂了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進行研究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國內外學者從不同角度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問題進行了研究。畢秀玲(2002)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問題主要表現為執法力度不夠,在對會計造假、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況缺乏強有力的懲罰與賠償機制。楊麗鈴、蒲勇健(2002)通過對監督博弈和代理人市場—聲譽模型的分析,證明了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懲罰力度和建立代理人(上市公司)市場,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姚海鑫、尹波、李正(2003)運用博弈論的方法,對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具有財務造假的內在動機。Katharina Pistor和Cheng Gang Xu(2003)認為證券市場引入行政監管的主要目的是以行政監管執法的主動性、持續性和可激勵性來彌補法庭執法事后性、被動性和高成本性的不足;以行政監管立法的靈活性和主動性來彌補證券市場法律不完備性造成的法律阻嚇不足;除非國家找到克服不完備法律和信息問題的方法,否則在沒有有效監管與執法的情況下,證券市場將遭受阻嚇和監管失靈。Rafael La Porta等學者(2004)認為依靠私人執法要比依靠政府部門監管更有利于證券市場和金融市場的長期發展。雖然很多學者對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進行了研究,但是多數學者對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的探討局限于定性研究,較少給出合理的定量分析模型去研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的作用機理。
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非對稱復制動態演化博弈分析
(一)演化博弈理論基本原理 演化博弈論是在假定博弈主體具有“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分析博弈主體的資源配置行為策略以及博弈均衡問題。傳統的博弈論強調博弈方必須是“完全理性”的,而“完全理性”不僅要求行為主體始終以自身最大利益為目標,具有在確定和非確定性環境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判斷和決策能力,還要求他們具有在存在交互作用的博弈環境中完美的判斷和預測能力,即每個決策階段博弈參與人都可以準確無誤地選擇自己的最優策略。而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人們表現出來的理性無法滿足“完全理性”的要求,甚至連新古典經濟學“理性經濟人假設”的要求都很難滿足。因此,演化博弈論摒棄了“完全理性”的假設,以“有限理性”參與人群體為研究對象,認為博弈方往往不會一開始就找到最優策略,而是在博弈過程中不斷地學習和動態地調整自己的行為策略,并通過試錯來尋找較好的策略,這意味著演化博弈均衡是不斷調整和改進的結果,即使達到了博弈均衡也有可能會再次偏離。與基于“完全理性”的博弈分析相比,基于“有限理性”的演化博弈分析克服了其脫離實際的問題,包含了博弈參與人學習和策略調整的過程,利用動態分析的方法把影響參與人行為策略的各種因素納入博弈模型之中,研究博弈方行為策略的動態穩定性,更能真實地反映博弈參與人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演化博弈作為一種科學實用的定量研究方法和有效的分析工具,可以找到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違規的深層原因及其內在規律,能夠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監管提供智力支持和科學指導。
(二)博弈模型假設 政府監管部門的策略為監管或不監管;上市公司的策略為披露真實會計信息或披露虛假會計信息。博弈雙方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但都是“有限理性經濟人”。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過程中,博弈雙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上市公司作為企業的經營者對企業的經營情況有充分透徹的了解,政府監管部門作為外部人對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了解不夠全面。設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的獲得的額外收益為B(B>0);政府監管部門監管情形下對上市公司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處罰為F,處罰包括罰款、聲譽損失等;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為S(S>0);假定監管部門發現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造假,則對上市公司的懲罰將大于自身的監管成本,即F>S>0;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給監管部門所帶來的損失為D(D>0)。
(三)構建博弈模型 由上述假設條件出發,可以得出政府監管部門與上市公司之間的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
(四)群體類型比例動態變動趨勢分析 根據演化博弈的分析框架,設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博弈中政府監管部門選擇監督的比例為x(0≤x≤1),那么監管部門選擇不監管的比例就為1-x;同樣,設上市公司選擇披露真實會計信息的比例為y(0≤y≤1),那么上市公司選擇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的比例就為1-y。根據上述支付矩陣,在博弈方1位置的政府監管部門選擇監管和不監管的期望收益和群體平均收益分別為:
該雅可比矩陣在圖(2)情形下的5個均衡點和圖(3)情形下的4個均衡點的雅可比矩陣行列式的值 detJ、矩陣跡trJ及其穩定性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根據表(2)所示的雅可比矩陣局部穩定分析結果,可以得出如圖(4)所示的當F>S且B>F時,監管情形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兩群體復制動態關系與穩定性。
(六)演化均衡結果分析 根據圖(4)中箭頭的方向不難看出,監管情形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演化博弈的初始狀態為(1,1)。由于此時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成本S比較低,所以監管部門有監督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動機。而此時由于證券市場不成熟,投資者較少,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所獲得額外收益B較低。因此,上市公司此時會遵循會計誠信機制,選擇誠信披露會計信息。隨著上市公司數量的增多、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S在逐漸增大,而此時由于上市公司多數都選擇披露真實會計信息,會計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較少,所以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的處罰F無法彌補不斷增大的監管成本S。因此,監管部門此時相信會計誠信機制會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約束,逐漸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行為不進行監督,而這時上市公司還會繼續遵循誠信機制自覺地披露真實會計信息,最終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博弈演化到政府監管部門不監督,上市公司披露真實會計信息的階段,當然這種情況是一種最理想的狀態,一般不會發生。隨著上市公司組織形式的創新、證券市場的逐漸成熟,投資者人數逐漸增加,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所獲得的額外收益B大大提高。因此,上市公司在缺乏政府監管部門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利用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逐漸采取有利于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向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所以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博弈將向監管部門不監督,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的方向演化。此時,證券市場存在很多會計信息披露失真現象。隨著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現象的增多,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隨之不斷完善,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披露會計信息行為的監管力度和懲罰力度F也在不斷加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監管部門監督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成本S,最終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博弈演化到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政府監管部門選擇監督的階段。不難看出,從初始狀態出發,復制動態系統將收斂到(1,0),這意味著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經過長期反復的博弈,學習和調整的策略是上市公司選擇披露虛假會計信息行為來獲得自己的最大收益,政府監管部門將選擇監督,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向非規范有效的方向演化,最終“閉鎖”在不良狀態。基于上述均衡結果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S、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行為的懲罰F、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獲得的額外收益B決定了具有路徑依賴性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博弈的演化方向。因此,如果要改變此博弈的這種次優或無效率的狀態,就要退出這種次優或無效率的變遷路徑。據此,政府監管部門需要在兩個方面做出努力:其一,加大對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行為的懲罰F,減少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獲得的額外收益B;其二,提高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與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S。只有這樣,經過長期反復的博弈過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才會退出“閉鎖”的無效率狀態,實現路徑替代,沿著良性循環的軌跡發展,使證券市場最終演化為更為合理規范的市場。
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對策建議
(一)加大對造假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 加大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造假行為的監管力度和處罰力度,增強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機制與懲罰機制的威懾效應,提高對上市公司的約束力,降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造假行為的預期風險收益。在具體實踐過程中,監管部門要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不僅要追究上市公司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而且還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將處罰金額與會計信息失真收益掛鉤,除了規定造假行為處罰金額的底限外,還增加按會計信息失真預期收益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的條款,從而規范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行為,確保上市公司能夠向投資者提供真實、充分的會計信息。
(二)降低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提高其監管效率 (1)進一步完善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檢查公告制度,使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監管部門要發揮行政監管的時效性,加強監管手段的技術創新,加快建設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電子披露平臺,使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程序化、網絡化。(2)大力推進會計從業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強化會計信息監管人員業務能力的培訓,提高監管部門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增強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造假的識別能力。
(三)加強對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約束 政府監管部門在監管博弈中不僅是博弈參與者,也是博弈規則的制定者,可能會面臨腐敗、俘獲和獎懲的問題。因此,制定一個嚴密、嚴格、獨立、專業性強的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市場交易公平的監管部門監督約束機制是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效果的重要舉措。據此,在監管過程中,應加強對監管部門的監督、懲罰和約束,特別是對監管部門怠于監督行為導致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失衡的懲處力度。
(四)建立健全以政府監管部門為主導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機制 (1)建立健全獨立審計執業規范體系與會計誠信自律機制。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的獨立審計執業規范體系,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及其他執業標準。建立會計誠信自律機制,由注冊會計師協會通過制定嚴格、統一的執業規范、執業標準、執業紀律與執業道德等制度來約束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行為,提高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和職業道德水準,增強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外部審查與監督能力。(2)建立以證監會抽查復審為核心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再監督機制。在證監會下設置專門調查、懲戒的機構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進行抽查和監管,并定期公布抽查復審的結果,而且要及時地對抽查不合格、未按照要求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上市公司進行懲罰與約束。(3)建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機構的協調機制。在銀監會、證監會等監管部門之間簽署一個備忘錄,確定統一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標準,明確對共同監管對象會計信息披露監管的合作與協調原則、范圍、方式等內容,使各個監管部門在共同監管的領域通過區域協調和信息共享節約監管資源。(4)建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信用考核與評估機制。監管部門可以不定期地對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質量進行等級評定,評定的內容可以涉及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單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情況等若干項,并且要及時地將上市公司的等級評定信息進行公告,以便投資者及時地了解信息。
(五)優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外環境 (1)完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保障制度,優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制度環境。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證券立法,完善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信息披露規則,對《證券法》、《公司法》、會計準則和會計信息披露規則等法律保障制度進行進一步細化和修訂,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擴大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內容的范圍,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構建強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相結合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報告體系。完善民事訴訟和民事賠償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股東集團訴訟和股東衍生訴訟機制,形成一個適宜、暢通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法律責任追究和懲戒機制。(2)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監管,優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部環境。(1)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增設獨立非執行董事,強化監事會的監督權,使獨立董事和監事在監督方面各有側重、功能互補,保證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與約束力度。(2)建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監督和檢查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財務狀況與內控制度,保障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透明度。(3)完善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監督和申訴制度,積極支持投資者等會計信息使用者行使質詢權、監督權和建議權,提高其參與監督的動機和能力,保障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3)健全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優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外部環境。發揮廣大投資者、新聞媒體、上市公司內部當事人等市場參與者的社會監督作用,使政府監督與社會監督、外部監督與企業內部監督協調一致,形成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全方位、多層次監管體系,加強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的約束,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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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振 劉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