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對使用資金的單位管理的各個環節中,重之又重是各單位能隨時反映單位工作進度與效果的會計核算,同時伴隨各項財經紀律的會計監督。
會計科長在縣以上財政部門是從事會計管理的部門負責人,作為部門負責人,應該如何看待不斷更替的各項現代管理與核算形勢,并積極結合本地實際,有序開展會計工作,是一項重要的難題,比如各地實行的財政全額撥款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它是怎樣產生,支撐其存在并繼續的依據是什么?我作為一名多年從事會計管理工作的同志,想就該問題談幾點看法。
一、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新的會計核算模式
我縣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始于2006年,當時在全國范圍內是較早的,從那時開始到現在,我們一直運行良好。單位成立時,正式職工25人,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下設四部一室,人員大部分是單位成立以前在原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在職會計人員。經過幾年不斷發展,現有正式職工32人,有高級職稱的2人,中級的7人,承擔著全縣近200個財政全額撥款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在具體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中,每年為財政節約資金近千萬元,有效的發揮了單位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的職能作用。
二、新型核算存在的問題
為使財政資金最大限度發揮應有的經濟與社會效果,必須從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管理入手,即資金使用的終端部門入手。在對使用資金的單位管理的各個環節中,重之又重是各單位能隨時反映單位工作進度與效果的會計核算,同時伴隨各項財經紀律的會計監督。國家法律賦于單位會計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法律賦于財政全額撥款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履行的職能大多成了一紙空文,為使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落到實處,有必要把這些單位的會計統一于一級人民政府,由政府某一部門來統一履行這種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職能,隨時反映與監督單位使用資金的動態,從而利于上級部門行政效能的監督細化。同時,各級財政部門還可以利用這一集中核算形式,設立統一賬戶,統一調度資金,緩解財政資金調度的緊張局面,降低資金閑置時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近年來,全國很多縣級人民政府實施了這一模式,有的市、地包括部分省級也接受并開展了這種核算形式,有的還把鄉鎮也納入了其中。對鄉鎮的行政村也提出了要求,要求鄉鎮要對行政村實行代理記賬,全面掌握財政資金有效使用,實行有效會計監督。但這種隨著經濟形勢發展而產生的新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形式,在現有的法律中找不到依據,所以存在一些問題:
(一)無法律依據可尋
經幾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文規定:獨立的經濟主體應當實行獨立的會計核算。現在縣級人民級政府為了管理需要,卻強制要求縣級各獨立的全額撥款行政事業單位把獨立的會計核算納入統一的集中核算,實行政府的統一核算與監督,這種做法找不到法律依據。
(二)無規章可依
我縣人民政府在成立該機構時,就直接行使為單位代理記賬的權力。實踐中,單位作為代理記賬的主體與財政部出臺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之規定不符,首先單位不是個體工商戶,也不是無能力記賬的其他組織,而是財政全額撥款的經濟獨立的行政事業單位。其次這些納入政府集中核算的單位并不是出于自愿,再者也沒有與集中核算單位簽訂委托書,不存在委托與被委托關系,是政府強行納入核算,行為不合乎規范。
(三)職責混淆
我縣政府在成立會計集中核算單位時,目的是利用代理記賬形式,通過集中核算來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財經制度與紀律,更好的進行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由于代理記賬機構的主管機關是縣一級財政部門,所以,就在縣財政局下設一個二級局——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即由財政局負責履行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職能的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經過幾年摸索實踐,發現其不合理。財政部門是財政資金撥付管理與各單位會計人員及會計機構的管理部門,而非會計人員具體的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職能履行部門,而會計集中核算部門履行的是具體的會計核算與監督職能,所以應該獨立于管理部門,不應該是財政部門的下屬單位。否則就形成了財政既管理又執行的職能混淆局面。
(四)強調會計核算與監督而弱化服務
會計就其本質是兩大職能,一是核算與監督,二是服務。會計核算監督是手段,利用所核算的資料來服務于單位、服務于整個經濟大局才是目的。而我縣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更多注重了政府對被核算單位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核算,很少發揮會計服務作用。年終總結上多體現在執行財經制度與紀律方面,為財政節約了多少資金,卻忽略了核算的數字為單位、為大局服務了什么。
(五)核算人員素質差距較大
一旦出現核算的責任事故,核算人員就相互推諉責任。我縣自單位成立以來,所進的核算人員基本掌握會計核算,對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基本了解,但有的會計人員思想覺悟不高,對工作不認真負責,加上又不努力學習更新業務知識,常出現該記A項的記入了B項,違反了財經制度與紀律。當被審計或檢查時,這些人員不但不積極承認并改正錯誤,解決問題,而且向被核算單位推卸責任。
(六)核算中心的業務流程職責不分
關于這一點,突出表現在對核算中心內統一賬戶上的資金,分割到各單位不及時,常出現未達賬項或者長期未達的現象。
二、解決的辦法
現在很多地區對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事物不是積極應對,而是采用還原的方式,不是撤消機構,就是削減人員,使這一新型的模式得不到良好發展。很多事物總是產生于法律之前,當事物在發展中出現了問題,則制定法律來解決問題,而用事先制定的法律來規范還沒出現的事則顯得乏力。為起到規范作用,應該制定或修改原來的法律,使其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我縣對這一問題是采取積極開拓進取的態度,不但沒有撤消單位,而且還擴大了集中核算的單位。現在我縣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39個鄉鎮近200個單位都實行了縣級會計集中核算。在撤與留的問題上,雖然我們縣從成立到擴大的實踐過程中還存在矛盾與問題,只要解決好了以下問題,也算成功:
(一)修改《會計法》
《會計法》第三章特別規定:凡縣以上人民政府全額撥款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在由縣及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并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同級財政全額撥款的會計核算機構,直接承擔政府行政區域內的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會計核算。
現在各級財政資金的使用都圍繞政府行政、民生工程等方面開展,資金如何使用,有多少跑、冒、滴、漏,產生多少社會效益,除各級審計部門在工程完工或一年后的年度審計中提供一些事后信息外,執行過程無從監督,最終成了財政投入資金,審計部門最終提供終結信息而已。作為單位會計人員,在單位行政管理下,會計核算粗糙,用于考核的基本數據想當然,致使財政資金整體使用過程根本無監督可言。為把真正的會計核算與監督慣于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杜絕不必要的浪費,政府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把單位會計核算與監督的權力集中起來,由政府的一個部門來履行。原來法律沒有這項規定,現在隨著形勢的發展,必須修改原來的《會計法》,把這種集中核算的形式用法律固定下來。使會計集中核算部門的主體合法化。
在會計集中核算中心主體合法化后,還必須解決集中核算單位的法律地位問題。依據法律,它應該屬于獨立于同級財政并由同級政府負責領導,與同級財政平級并有政府正規編制的的財政全額撥款行政單位。因為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預算與撥付,是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的管理部門;而會計核算中心履行原來《會計法》賦于會計人員在各單位實際工作中的核算與監督職能。也就是說,管理與執行不能由同一個部門來履行,這兩項職能應該分離。
(二)正確處理好幾個關系
1.監督與服務的關系。如何將單位在使用財政資金時的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所形成合法數據用于服務單位,即如何把單位的會計核算與單位的會計服務相結合,建議做到:各單位年初在財政進行零基預算后,及時向會計中心報送財政資金應該達到的工作量或所實現的社會效果的相關資料,會計中心的業務人員積極與財政管理職能部門銜接,對被核算單位報來的相關資料與財政銜接的資料進行比較,去掉單位虛報的部分。會計中心以財政資金預算與應達到的工作量及社會效果為藍本,根據本單位的上級部門或同級相關部門要求的計算公式算出資金使用量及效果之比,再按資金使用進度或時間進行考核。同時將考核執行情況報告于單位或相關的職能部門,使單位領導或相關部門能及時掌握單位的工作進度情況,發揮好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年終,會計核算中心還應根據年終決算,對照全年資金量的要求,進行綜合分析,將分析結果送被核算單位、被核算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以便政府能準確考核單位使用財政資金所取得的公共業績。
2.嚴格分清責任。按照會計理論,被核算單位應該在經濟業務發生后,向會計核算中心提供真實、合法的會計核算資料,對提供虛假會計核算資料的應該由提供部門負責;對經審核無誤的會計業務,核算人員應該充分運用職業判斷,嚴格按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不能出現差錯。如果因會計核算出現了差錯,受到政府相關部門如審計、財政等行政處罰的,則由核算中心承擔責任。此外,會計中心對單位具體核算人員的錯賬情況應設立責任追究制度。
3.會計核算中心內部應該建立各項嚴格的規章制度,細化每一個環節的流程。使被核算單位的資金在會計核算中心內部的任何環節都不停留,做到被核算單位的業務報來后能及時處理,及時向被核算單位報告單位的可用資金,對存放在統一賬戶的未達賬項,要及時核對,應該到單位賬上的必須無條件的到單位帳上。
4.提高會計核算中心工作人員的核算水平。首先,從思想上要讓每一個工作人員認識工作的重要性,單位從法律上看是一個執法單位,是履行《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的權力,所以一定要加強認識。其次要加強各項財經制度的學習,從審核、復核、到記賬、報表,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對不合法合規的堅決不能通過。對自己出現的錯誤一定要認真糾正,絕不能讓人為核算的錯誤出現到會計報告報出之后。最后,為達到上述目的,核算中心應該經常開展會計核算業務技能競賽活動,對做得好的應該表揚獎勵;對做得差的,給予幫助;對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應該積極想辦法,該調離的必須調離。
作者:蔣崇德
單位:蓬安縣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