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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基建并賬業務處理探討

【摘要】財政部于2012年12月6日修訂發布了《事業單位會計準則》、2012年12月19日修訂發布了《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新規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規的實施將促使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發展成果、預算執行得到更為全面、真實、合理的反映,本文對新規下事業單位基建并賬業務處理進行探討。
【關鍵詞】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并賬 基建賬

(一)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一大變化就是明確規定基建數據并入會計“大賬”。原制度下,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與基本建設相關的資產、負債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賬套中反映,基建賬數據長期“游離”單位事業“大賬”。新規要求事業單位對于基建投資,在按照基建會計核算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定期并入單位事業“大賬”。這一規定有助于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為事業單位全面加強負債管理、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發揮會計信息支撐作用。
但是,對基建賬相關數據如何并入單位事業“大賬”,《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寫得并不詳細,筆者引用其中一部分:“事業單位應當在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將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并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從上述引文可以看出,新規要求將基建賬中的“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記入新賬中的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和“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這與基建會計制度、基建財務管理辦法、新會計準則是矛盾的。
現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規定,在建工程只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這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也是符合會計基本原理的,因此,將基建數據并入事業“大賬”,只能將四大投資記入事業“大賬”的“在建工程”,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記入事業“大賬”的“在建工程”科目是不對的。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要素的情況和結果。把不是在建工程的業務或事項記入“在建工程”科目顯然是違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雖然新規的意圖是反映事業單位的“大收大支”,但也不能因此而把不是基建支出的業務計入基建支出,把不是在建工程的業務計入在建工程。如果并賬僅僅是為了把基建賬中的數據搬到事業“大賬”中,而不顧及數據反映的實際業務,這個數據是沒有價值的,并且并賬后續操作無法進行下去,茲以實例說明。
(二)
假設某事業單位2012年12月31日基建賬科目余額如下表所示(單位:萬元):
按《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2013年1月1日并賬如下:借:在建工程13 050;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13 050。
該“在建工程”科目中包含了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 “待攤投資”、 “預付工程款”、 “其他應收款”、 “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金額,今后基建中發生日常業務,事業賬中不需要反映,因為基建賬發生的日常業務僅僅是事業賬中“在建工程”和“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內部調整,事業賬反映基建“大收大支”,所以事業賬不做賬務處理。到基建竣工決算、資產交付使用時,事業賬作如下分錄:借:固定資產13 050;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13 050。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13 050;貸:在建工程13 050。
以上做法,賬務處理簡單,看似反映了基建“大收大支”,但是沒有如實反映基建賬的本來面目,從事業賬中看不到有價值的基建信息,這種并賬是沒有意義的。
筆者認為,并賬應真實反映基建業務,“在建工程”科目應如實反映基建的實際支出,不應把往來業務等不反映基建實際支出的事項計入在建工程。正確的并賬處理如下:
2013年1月1日并賬:①借:在建工程10 650;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10 650。②借:預付工程款280,其他應收款30,應付器材款90,財政應返還額度2 000;貸:財政補助結轉2 400。
2013年1月1日以后,基建發生日常業務,事業賬對應的并賬分錄如下:
基建賬務處理:①借:建安投資280(設備、待攤、其他);貸:預付工程款280。②借:零余額用款額度2 000;貸:財政應返還額度2 000。③借:建安投資2 120(設備、待攤、其他);貸:其他應收款30,應付器材款90,零余額用款額度 2 000。
事業賬務處理:①借:在建工程280;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280。借:基建支出280;貸:預付工程款280。②借:零余額用款額度2 000;貸:財政應返還額度2 000。③借:在建工程2 120;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2 120。借:基建支出2 120;貸:其他應收款30,應付器材款90,零余額用款額度2 000。
2013年年底:事業賬務處理:借:財政補助結轉2 400;貸:基建支出2 400。
基建竣工決算、資產交付使用后:基建賬務處理:借:交付使用資產13 050;貸:建安投資(設備、待攤、其他)13 050。事業賬務處理:借:固定資產13 050;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13 050。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13 050;貸:在建工程13 050。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2]22號,2012-12-19
2. 劉用銓.談行政事業單位基建會計并賬的兩大基礎.財會月刊,2012;16

【作  者】
莊 震

【作者單位】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無線電臺管理局計財處 北京 1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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