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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影響因素及其傳導效應

【摘要】本文通過梳理國內外關于內部控制缺陷影響因素及傳導效應的相關研究文獻發現,目前學術界較關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影響因素及傳導效應的研究,但對戰略內控缺陷、經營內控缺陷和合規內控缺陷的研究顯著不足。我國應修改《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增加對公司內控缺陷監管的內容,并在上市公司IPO、日常監管和退市監管上實施“以內控缺陷監管為主,財務績效監管為輔”的策略。
【關鍵詞】內部控制 缺陷 影響因素 傳導效應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企業內部控制缺陷日益成為一個個“泰坦尼克號隱患”,如果不能及時發現和應對,最終將導致國際市場這艘“大船”的沉沒,觸發全球經濟危機。因此,學術界探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影響因素及其傳導效應,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定義的研究
1.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定義及其分類。COSO在1992年頒布的 《內部控制——整合框架》中指出,所謂內部控制缺陷,是指所認識到的潛在或實際的缺陷或者一種更能促進內部控制系統實現實體目標的機會。揭示內部控制缺陷的信息渠道有很多,主要包括:①內部控制系統本身,如由經理或員工實施的持續的監控,可及時確認內部控制缺陷。②由公司管理層、內部審計師或其他人員通過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可發現需要改進的地方。③諸多外部相關團體如客戶、供應商、其他業務往來主體、獨立審計師和監管部門等,也為內部控制系統的運行提供重要的信息。
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在1994年發布的審計準則第2號,按年報或中期報告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將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劃分為三類,分別是控制缺陷(Control Deficiency,CD)、重要缺陷(Significant Deficiency,SD)和重大缺陷(Material Weakness,MW)。控制缺陷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行沒有使得管理層或員工在正常執行所分派職責的過程中,及時地阻止或查明錯報的情況。重要缺陷是指某一控制缺陷,單獨或連同其他控制缺陷一起,嚴重影響公司按照公認會計原則設立、授權、記錄、處理或報告對外財務數據,以至于很可能導致重要的年報或中期報告中的錯報不能被阻止或查明的情況。重大缺陷是指某一重要缺陷,單獨或與其他重要缺陷一起,導致年報或中期報告中的重大錯報很可能不能被阻止或查明的情況。
Asare和Wright(2008)認為,對于重大缺陷,首先要求潛在錯報的金額必須是重大的,由于難以解釋概率分布,錯報的概率和“重大”的標準判斷在實務中可能操作起來較為復雜。關于重大缺陷的定義,PCAOB沿用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關于“重大”的定義,即理性人根據這一信息會改變其判斷的程度。而重要缺陷中的“重要”一般是指其程度是重要的、后果嚴重的或很大的,因此,審計準則中所講的內部控制缺陷可能是重要的,即是重要缺陷,但不一定影響財務報告用戶的決策。以上問題導致關于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的定義非常模糊,也使得公司管理層對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分類管理出現較大的隨意性。這種模糊性也使得審計師難以判斷合適的內部控制缺陷的分類,難以驗證公司人員是否存在不愿報告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的動機。
2008年我國財政部和證監會等五部門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指出,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并按其影響程度分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個或多個控制缺陷的組合,可能導致企業嚴重偏離控制目標。重要缺陷,是指一個或多個控制缺陷的組合,其嚴重程度和經濟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導致企業偏離控制目標。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王惠芳(2011)指出,內部控制缺陷認定困境主要表現在其概念和分類缺乏明確界定,對于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及重大缺陷缺乏具體的認定標準,有關制度規范缺乏細化指導規則等。她將會計層面內部控制缺陷定義為可以直接導致財務錯報的內部控制缺陷,包括從原始憑證、明細賬、總分類賬到財務報表以及合并財務報表編制和披露所有過程或環節中的內部控制缺陷;將公司層面內部控制缺陷定義為發生在會計層面之外的,影響公司經營效率和經濟效益以及間接影響財務錯報的內部控制缺陷。
2.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監管要求。美國2002年頒布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OX)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管。SOX302條款要求公司管理層向外部審計師和審計委員會報告已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但這種內部控制缺陷是否要在向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提交的報告中向股東揭示,并不明確。因此,在SOX404條款實施之前,管理層關于內部控制缺陷的揭示有較大的操作空間。而SOX404條款則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在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中,包含管理層關于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是否有效的評估結果,以及外部審計師對其的審計意見。如果公司內部控制存在一項或多項重大缺陷,審計師就要對其內部控制發表負面審計意見。
SEC 指出,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應當被評價,尤其是包括關鍵會計政策和關鍵會計估計的財務報表要素。關鍵會計政策應包括與財務報表列報有關的最重要的要素,關鍵會計估計與應用公認會計原則時涉及的估計或假設相關,因為在記錄高度不確定事項時,主觀和管理層判斷的程度可能導致估計和假設的性質是重大的。
Lu et al.(2010)指出,關于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披露在加拿大存在爭議,既沒有對報告的內部控制缺陷加以定義,也沒有實施有效性測試,更沒有管理層對其認證和外部審計師對其審計。這種SOX北美模式較美國SOX模式揭示成本低,但可靠性也較差,監管部門應對成本與效益進行權衡。
自2011年起逐步在我國境內上市公司施行的《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和相關評價與審計指引,要求公司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披露:①內部控制缺陷及其認定情況;②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況及重大缺陷擬采取的整改措施;③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并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識別的各項內部控制缺陷的嚴重程度,以確定這些缺陷單獨或組合起來是否構成重大缺陷。其還指出,表明內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跡象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發現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舞弊;企業更正已經公布的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發現當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內部控制在運行過程中未能發現該錯報;企業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控制的監督無效。很明顯,我國關于企業內部控制缺陷的評價與審計范圍較美國SOX404條款寬泛,不僅包括針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缺陷,還包括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影響因素的研究
1. 國外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影響因素。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根據世界領先的市場研究和服務提供商Ames研究集團提供的2005年1月28日 ~ 6月30日的快速提交SOX404報告的2 968家上市公司10-K 報表統計后,發現有400多家公司報告其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在其10-K報表中提到最普遍的內部控制問題與下列因素有關:公認會計原則的應用、重要或非經常交易的復核、人事問題、控制環境、文檔記錄、財務報表結賬流程與合并報表、稅務會計、公司之間賬戶與調賬、正確的租賃會計和收入確認。每一個內部控制問題單獨來看可能不是重大缺陷,但若干內部控制問題匯總后則可能構成重大缺陷。
PCAOB常設咨詢組專家指出,下列因素會導致公司出現重大缺陷:①分散的運營結構;②依賴收購的增長模式;③易受監管或技術變革的影響;④具有審計調整的歷史;⑤嚴重依賴自動化處理;⑥沒有充分的內部人工信息處理技術。
Kennedy et al.(2007)指出,錯報與內部控制缺陷嚴重性之間存在正向關系,通過獲得這一客觀的證據,有利于審計師對非結構化任務做出合理的審計判斷決策。通過獲得控制失敗的有形證據,將改進審計師做出內部控制缺陷合理分類決策的能力,以便向公司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匯報,應對事務所內部及PCAOB的檢查。
Ge和McVay(2005)考察了企業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發現薄弱的內部控制與對會計控制的資源投資不充分有關。Ashbaugh-Skaife et al.(2007)也發現,企業組織結構的復雜性、重大的企業調整、不合理的資源都是導致企業披露內部控制缺陷的風險因素。
Doyle et al.(2007)通過實證研究發現,賬戶層面的重大缺陷是由于快速變化的經營活動引起的,通常嚴重性較小,主要出現在規模較大、涉及復雜會計問題的較成熟企業;而公司層面的重大缺陷更嚴重,普遍出現在規模小、更年輕、財務薄弱、缺乏內部控制資源的公司治理較差的企業。Doyle根據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人事缺陷、復雜性缺陷和一般性缺陷。人事缺陷包括不合理的職責分離、不合理的員工資格和資源、缺少全職的CFO。復雜性缺陷包括解釋和應用復雜會計準則等存在困難。一般性缺陷與不當的收入確認政策或期末報告流程的控制缺陷相關,這種類型的缺陷使得管理層有較多的機會進行盈余管理。人事方面的內部控制缺陷主要出現在小型和年輕企業,這些企業財務基礎最脆弱、最易發生虧損、破產的概率也最高,組織結構也最簡單、銷售增長率也最高,這也導致其在內部控制方面缺少足夠的資源進行人員培訓和聘用高素質的員工。出現復雜性內部控制缺陷的企業,主要是規模較大、成立時間長、發生虧損的概率低、業務分散化程度高、經常進行大規模并購、銷售增長率低、公司治理水平高的企業。一般性缺陷是指缺少關于交易的文件記錄、結賬流程的缺陷以及收入確認的問題、交易層面問題、高管基調問題等,這類企業都存在盈余管理的傾向。
Rice和Weber(2011)發現,在企業財報重述期間,只有一小部分企業認識到其內部控制缺陷,并且這一比例隨著時間推移而下降。報告現行內部控制缺陷的概率與對外部資本的需要、企業規模、非審計費用、大型審計公司參與呈負相關,與企業財務困境、審計師投入成本、以前披露過內部控制缺陷和重述報告、最近審計師和公司高管更換等呈正相關。
Yazawa(2010)考察了日本企業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發現:①存在內部控制缺陷的企業,規模更小、業務更復雜、財務更脆弱、增長更慢,或者經歷過重組;②這些企業的超常應計利潤存在負面效應;③企業揭示重大缺陷對股價沒有顯著影響。日本對企業內部控制審計的效果體現在盈余質量上。
2. 中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影響因素。李馨弘(2007)根據企業上市的兩個階段(IPO階段和年度報告階段)信息披露的三種載體(招股說明書中的內部控制管理層自評、年度報告中的監事會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06年度報告特殊要求披露內部控制情況的重要事項),構建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數,研究發現:獨立董事比例、承銷商聲譽、審計意見類型、是否因違規而受到處罰等因素,顯著影響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
方紅星等(2010)研究發現:交叉上市公司能夠受到更嚴格的市場監管和外部審計監督,因而能夠更及時地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加以補救;市場對上市公司的披露行為和改進行動有所反應。
田高良等(2010)發現:2008年的深市,存在內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一般經營更加復雜,存在的會計風險更高,內部控制建設相對更不完善;經歷審計師變更和財務報告重述的公司更可能披露內部控制缺陷。聘請的審計師質量越高,披露內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越小。
陳漢文(2010)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整體水平不高,并且存在省份地區、行業和股權性質差異。從股權性質來看,社會團體控制企業、無實際控制人企業和外資控股企業的內部控制水平位于前三,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職工持股會控制的企業居后。不同特點公司的內部控制水平也有差異:交叉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質量整體優于僅在境內上市的公司;設置風險管理部門的公司內部控制水平高于未成立風險管理部門的公司;披露社會責任的公司的內部控制質量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處罰的公司整體內部控制水平較低;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公司內部控制水平低于標準意見公司;出具內部控制自評報告的公司的內部控制水平高于未出具的公司;出現財務報告修訂、重述的公司的內部控制質量低于未修訂、重述的公司。
周繼軍等(2011)研究發現:企業的內部控制質量與管理人員的舞弊概率顯著負相關;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不僅能夠直接降低管理人員舞弊行為的概率,而且作為內部控制的環境因素,可以有效地提高企業內部控制的整體質量,使其更好地發揮抑制管理人員舞弊行為的作用。
劉亞莉等(2011)研究發現:當年才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以及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的公司,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更大;報告內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更加頻繁,重述報告的比例更高。
田勇(2011)研究發現:2009年深市上市公司資產規模、盈利能力與內部控制實質性漏洞顯著負相關,重大重組與內部控制實質性漏洞顯著正相關,審計委員會會議次數與內部控制實質性漏洞顯著負相關,審計委員會規模、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比例與內部控制實質性漏洞相關性不顯著。
三、內部控制缺陷傳導效應的研究
1. 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對審計費用的影響。Raghunandan和Rama(2007)發現,2004年美國公司的審計費用較2003年平均增加1.28倍,這主要是因為SOX帶來企業財務報告的擴張和審計要求的提高,同時也導致企業的復雜性和風險對外部審計費用的影響加劇。分部數量、“四大”事務所審計、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與審計費用上漲幅度呈顯著正相關。實施SOX ICM的公司與審計費用上漲幅度和審計延期均呈顯著負相關,財務重報和破產風險與審計費用上漲幅度呈顯著正相關。
Kinney和Shepardson(2011)發現:首次實施SOX404(b)內部控制審計的小公司,重大缺陷披露比率顯著較高,而對于豁免內部控制外部審計的小公司,其管理層關于內部控制的首次報告對重大缺陷披露比率也同樣較高。從審計成本來看,2004年初次實施SOX404(b)的審計費用增長了一倍多,并且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而被豁免SOX404(b)的企業,年審計費用平均增長10%。
余宇瑩(2008)研究發現:監事會和外部治理機制并未發揮其應有的治理作用,所有權對審計費用具有增量效應,而董事會對盈余管理具有抑制作用。董事會成員中領取報酬人員的比例和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與審計質量顯著正相關。
張敏、朱小平(2010)研究發現:內部控制問題與審計定價之間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揭露更多的內部控制問題將會導致來年更高的審計定價。
2. 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對審計意見的影響。Li et al.(2010)研究發現:2004年被出具消極SOX404審計意見的企業CFO的專業資格都不高。研究結果還表明,僅僅換一個新的CFO,并不能導致審計意見的改進,聘請專業水準更高的CFO更能改進審計意見。
Chen et al.(2010)研究發現:2001年后,由于針對審計失敗的法律和監管政策變得更加嚴厲,對審計師具有重要影響的審計客戶收到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概率顯著提高。這表明中國審計市場制度環境的改善,促進了審計師關注訴訟風險和監管制裁成本。
3. 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對審計師變更的影響。Ettredge et al.(2010)研究發現:支付較高審計費用的公司更可能解聘審計師,審計師解聘與公司規模較小、存在持續經營問題、后來報告有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呈正相關,較小的“四大”審計的客戶或支付較高審計費用的公司,在審計師變更后,更傾向選擇非“四大”進行審計。
Thevenot和Hall(2009)研究發現:企業在收到財報內部控制負面審計意見后,更換審計師的概率伴隨重大缺陷數量的增加而增加,而且只有實體層面而非賬戶層面的缺陷才增大這種概率,這表明重大缺陷越嚴重,越可能更換審計師。重大缺陷數量僅影響審計師辭職的概率,表明審計師會選擇自動離開高風險的公司。此外,存在重大缺陷的企業審計費用的金額和“四大”審計師與審計師被解聘的概率呈正相關,表明這些企業希望通過選擇小事務所來降低審計成本和獲得更好的審計意見。
陳麗蓉等(2010)發現:審計師變更與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內部控制部門定期提交監督報告顯著負相關,審計師變更與內部控制缺陷顯著正相關。
4. 企業內部控制缺陷對其股價及負債融資的影響。Kim et al.(2010)研究發現:①存在重大缺陷的企業,其貸款利率較無重大缺陷的企業高出28個點。②企業存在公司層面重大缺陷(如組織結構缺陷或公司治理缺陷)的貸款利率顯著高于嚴重性低、僅存在賬戶層面重大缺陷的企業的貸款利率。③與無重大缺陷的企業相比,貸款方對存在重大缺陷的企業會實施更加嚴格的非價格約束條款,如要求提供更多的擔保。④給存在重大缺陷的企業貸款的銀行顯著較少。⑤當企業披露內部控制問題后,銀行會顯著提高貸款利率,當企業修正以前披露的重大缺陷后,銀行會下調貸款利率。
Costello et al.(2011)考察發現:當企業存在重大缺陷時,貸款者會減少使用財務契約和財務比率導向的績效定價條款,而更多地使用價格和安全保護措施,以及信用評級為基礎的績效定價條款。并且內部控制缺陷披露后債務合同設計變更與報表重述后的合同變更有顯著不同,這時貸款者會對企業經理的行為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督,但不影響他們對財務報表數據的使用。
田高良等(2011)研究發現:當公司存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時,其凈利潤的價值相關性下降,投資者在確定股票價格時會更多地參考賬面價值,同時,其凈利潤和賬面價值對股票價格的總體解釋能力下降。
四、結論與啟示
目前,國內外學者關于公司內部控制的研究,較多地集中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缺陷,對企業戰略內部控制缺陷、經營內部控制缺陷和合理性內部控制缺陷的研究較少。
國外學術界對內部控制研究的演變從空間維度上看,經歷著自內部牽制、內部控制、內部控制結構到內部控制框架四個階段的發展。從時間維度上看,20世紀初到90年代,內部控制問題開始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相繼出臺了內部控制的相關法規對其進行了定義。自2002年SOX的頒布,學者們開始將視線轉移到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其與財務信息質量之間的關系上。隨著上市公司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披露,為學者進行實證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數據土壤,逐漸形成了較為豐富的研究成果。這些研究成果涵蓋了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關系、內部控制體系的設計以及從不同角度實證研究內部控制缺陷的產生與披露等。
國內關于內部控制缺陷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08年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前,文獻多體現為通過調查研究我國企業的內部控制實施現狀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內部控制框架體系構建提出建議,很少涉及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及內部控制缺陷研究。第二階段為2008 ~ 2010年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此階段文獻主要涉及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解讀與思考,如何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但還是較少直接涉及內部控制缺陷方面,且多為規范性研究。第三階段為2010年至今,此階段的文獻體現為研究方法的多樣化與研究內容的深入化。我國學者開始關注內部控制缺陷領域,研究多集中在對內部控制缺陷的披露與評價方面。內部控制的審計研究也逐漸興起,內部控制缺陷的實證研究有了較大發展,雖然逐漸涉及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與識別,但內部控制缺陷的識別、認定仍是難點問題之一。
由于美國早在2002年就頒布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內部控制重大缺陷,而我國到了2010年才要求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內部控制重大缺陷,這導致目前關于國外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影響因素及其傳導效應研究較為深入,而對我國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影響因素及其傳導效應研究顯著不足。由此也導致中國市場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監管嚴重缺位和滯后,投資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傳導效應主要體現在:由于內部控制缺陷導致企業戰略決策失誤或經營效率下降(市場份額萎縮,利潤下降)或財務報告質量差或違規被罰,這些最終都會導致企業股價的下跌,甚至破產。我國關于上市公司監管的法規如《公司法》、《證券法》未能對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及監管提出嚴格要求,在對公司IPO、日常監管和退市監管上未能引入重大缺陷的預警及否決機制,導致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很低。因此,今后我們必須加強這一方面的研究。
主要參考文獻
1. 方紅星,孫翯.交叉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響因素與市場反應——基于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學報,2010;1
2. 劉亞莉,馬曉燕,胡志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基于治理特征的研究.審計與經濟研究,2011;3
3. 田高良,齊保壘,程瑤.內部控制缺陷對會計信息價值相關性的影響——針對中國股票市場的經驗研究.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
4. 田勇.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的影響因素研究.金融市場,2011;2

【作  者】
李壽喜(博士) 王 沈

【作者單位】
(上海大學管理學院 上海 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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