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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征管辦法的變化及節稅技巧

【摘要】2011年1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修訂后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征管辦法》),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調整實地驗車范圍。本文在簡要分析了新《征管辦法》主要變化的基礎上,借助案例,就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籌劃技巧進行闡述,旨在幫助相關納稅人降低稅收負擔、防范涉稅風險。
【關鍵詞】新《征管辦法》 車輛購置稅 節稅技巧

一、車輛購置稅征管辦法的主要變化
1. 簡化車輛購置稅的辦理程序。新《征管辦法》將原《征管辦法》中的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廢止,即取消了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的相關規定。當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不用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等手續,可以節省納稅人的時間、費用和精力,相應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2. 強化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的監管。取消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等手續后,為加強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的監管,新《征管辦法》增加了一條(第六條),規定“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購買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者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br /> 3. 縮小實地驗車的業務范圍。原《征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當對所有納稅申報車輛進行實地驗車。新《征管辦法》將原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應當實地驗車。”可見,新《征管辦法》僅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有選擇性的實地驗車,可以減少納稅人辦理車輛臨時牌照的麻煩,進而減輕了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4. 優化辦稅服務管理工作。新《征管辦法》將原《征管辦法》中的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第四十條,明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蓖瑫r,將原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三條,刪除了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等相關內容,明確“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表、補證申請表、退稅申請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br /> 二、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籌劃技巧
1. 恰當選擇汽車經銷商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秶叶悇湛偩株P于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的通知》(國稅函[2006]1139號)規定,對車輛經銷商為消費者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凡經銷商不能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明的,對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一律按3%的征收率換算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對經銷商能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明的,對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按17%的增值稅稅率換算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因此,在車輛購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消費者應盡量從作為一般納稅人的車輛經銷商處購買,以降低車輛購置稅稅負。
例1:王先生欲購買一輛轎車自用,現有兩個汽車經銷商可供選擇:一是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車輛經銷商A公司,車款為61 800元(含增值稅);二是作為一般納稅人的車輛經銷商B公司,車款也為61 800元(含增值稅)。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從小規模納稅人A公司處購買。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61 800÷(1+3%)=60 000(元),應納車輛購置稅=60 000×10%=6 000(元)。
方案二:從一般納稅人B公司處購買。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61 800÷(1+17%)=52 820.51(元),應納車輛購置稅=52 820.51×10%=5 282.05(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車輛購置稅717.95元(6 000-5 282.05)。
籌劃點評:選擇車輛經銷商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不能單純地以車輛購置稅的稅負大小為標準,還應考慮售后服務、企業形象等各方面因素。
2. 降低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對于價外費用,新《征管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代收款項都作為價外費用征稅。凡使用代收單位的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為代收單位的價外費用,并入計稅價格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據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義務或收取手續費的款項,代收款項不并入價外費用計征車輛購置稅。因此,納稅人應盡量將各項費用由有關單位(企業)另行開具票據,避免將價外費用并入計稅價格。
例2:青島恒力商貿公司從通達汽車銷售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一輛轎車自用,支付車款351 000元(含增值稅)。另外,臨時牌照費300元,隨車購買工具用具4 500元,代收保險金525元,車輛裝飾費22 755元。各項款項均由通達汽車銷售公司開具發票。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各項款項均由通達汽車銷售公司開具發票。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351 000+300+4 500+525+22 755)÷(1+17%)=324 000(元),應納車輛購置稅=324 000×10%=32 400(元)。
方案二:各項費用由相關單位另行開具發票。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351 000÷(1+17%)=300 000(元),應納車輛購置稅=300 000×10%=30 000(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車輛購置稅2 400元(32 400-30 000)。
籌劃點評:各項費用由相關單位另行開具發票,可降低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從而減輕車輛購置稅稅負。
3. 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物流企業購置運輸工具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物流業務多發生在農村,可以換用一些農用車輛的話,就可以利用我國對部分農用車輛的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的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這里所說的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 kw,載重量不大于500 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 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在農用三輪車與其他車輛的運輸能力大體相當的情況下,物流企業可以考慮購置農用三輪車作為運輸工具。
例3:2013年年初,濰坊田潤物流有限公司準備添置10輛運輸車輛,這些運輸工具主要在農村使用,而且不需要太高的車速。該公司有兩種購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購買某種四輪載貨車,單價50 000元(含增值稅);二是購買農用三輪車,單價為40 000元(含增值稅)。假設銷售方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應納車輛購置稅=50 000×10÷(1+17%)×10%=42 735.04(元)。
方案二:根據財稅[2004]66號文件的規定,農用三輪車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車輛購置稅42 735.04元。
籌劃點評: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納稅人選擇購置農用三輪車,不僅節省了購車費用,而且可以享受到免征車輛購置稅的稅收優惠。
4. 盡量將進口車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單獨報關。根據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進口小轎車整車適用關稅稅率相對較高,而進口零部件所適用的稅率則較低。因此,納稅人進口小轎車報關時,應盡量將進口車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單獨報關進口,以降低車輛購置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進而減輕車輛購置稅稅負。
例4:2013年3月,青島惠泰機械有限公司從德國進口一輛保時捷轎車自用,報關進口時,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為200萬元(包含隨同報關的工具件、零部件30萬元),消費稅稅率為5%,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進口小轎車整車的關稅稅率為80%,進口零部件的關稅稅率為30%,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該公司報關進口保時捷轎車整車。應納關稅=200×80%=160(萬元),組成計稅價格=(200+160)÷(1-5%)=378.95(萬元),應納消費稅=378.95×5%=18.95(萬元),應納增值稅=378.95×17%=64.42(萬元),應納車輛購置稅=378.95×10%=37.90(萬元),應納稅額合計=160+18.95+64.42+37.90=281.27(萬元)。
方案二:該公司進口保時捷轎車報關時,將轎車的工具件和零部件30萬元單獨報關。應納關稅=(200-30)×80%+30×30%=145(萬元),組成計稅價格=(200+145)÷(1-5%)=363.16(萬元),應納消費稅=363.16×5%=18.16(萬元),應納增值稅=363.16×17%=61.74(萬元),應納車輛購置稅=363.16×10%=36.32(萬元),應納稅額合計=145+18.16+61.74+36.32=261.22(萬元)。
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稅款20.05萬元(281.27-261.22),其中少繳納車輛購置稅1.58萬元(37.90-36.32)。
籌劃點評:納稅人將進口車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單獨報關,不僅可以節省車輛購置稅,同時還可以少繳納關稅、消費稅及增值稅,從而大大降低了購車單位的整體稅負。
三、結論
通過以上對新《征管辦法》的主要變化及節稅技巧的分析可以得知,隨著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車輛購置稅的辦理程序在逐步簡化,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管理工作也更加優化,這為納稅人進行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籌劃操作提供了便利條件。因此,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決策時,不僅要考慮現行的相關稅法條例,還要隨時關注國家的稅制改革動向,以期能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防范涉稅風險,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
【注】本文系2012年山東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計劃自籌經費項目“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應用研究”(編號:J12WF7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2011-12-19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的通知.國稅函[2006]1139號,2006-11-30
3. 梁文濤.納稅籌劃實務.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作  者】
彭新媛

【作者單位】
(山東經貿職業學院會計學院 山東濰坊 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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