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發生的相關稅費確定。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稅費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這樣的規定存在兩個問題:①對相關稅費的處理表述前后矛盾,前面說相關稅費應該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后面又說計入其他支出,令人費解。②我國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選擇采取權責發生制或收付實現制進行會計核算。采取權責發生制的科研單位會計核算近似于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屬于一種利得,應計入其他收入;采取收付實現制的科研單位接受資產捐贈,可以仍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故建議上述規定改為:
(1)采取收付實現制的事業單位接受無形資產捐贈的,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如,某科研單位采取收付實現制,收到某單位捐贈專利權一項,其市場價格為20萬元,為取得該專利權另支付相關稅費1萬元。會計處理為:借:無形資產21;貸:固定基金——無形資產20,銀行存款 1。
(2)采取權責發生制的事業單位接受無形資產捐贈的,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如果該科研單位采取權責發生制,則會計處理為:借:無形資產21;貸:其他收入20,銀行存款 1。
【作 者】
張金玲
【作者單位】
民政部101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