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審計開始的目標是監督,但后來監督權開始分化,監督主體開始擴展。與此同時,審計報告與公司治理之間,注冊會計師審計與資本市場、公司治理之間都有漸行漸遠的趨勢。本文認為,將注冊會計師審計融入公司治理框架,強化并整合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健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將更有利于實現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
【關鍵詞】審計目標 公司治理 斷裂 治理傳導
注冊會計師審計緣起于受托責任,從未脫離公司治理的框架而存在,終極目的是維護產權安全,為提升公司價值服務。審計開始的作用與目標是監督,但后來監督權開始分化,監督主體開始擴展。監督權的分化表現為監督權分化為計劃、查證、報告、處理等權力,其中查證和報告分離給注冊會計師。而監督權主體擴展到潛在的投資者、曾經的投資者、其他利益相關者(這其中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干擾因素,是政府和社會強加的)。然而,現實背景下,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已經變遷成增進財務報告的可信度。與此同時,審計報告與公司治理之間,注冊會計師審計與資本市場、公司治理之間都有漸行漸遠的趨勢。本文基于公司治理結構框架,對這些問題做些探討。
一、現實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是提供鑒證
美國會計學會(AAA)審計基本概念委員會發表于1973年的《基本審計概念說明》,考慮了審計的目標和過程,將審計定義為:審計是一個系統化過程,即通過客觀地獲取和評價有關積極活動與經濟事項認定的證據,以證實這些認定與既定標準的符合程度,并將結果傳達給有關使用者。從這里可以看出,審計的目標是鑒證經濟交易和事項與既定標準的符合程度。事實上,美國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1號《企業財務報告的目標》從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作用方面對審計目標做出了進一步的確認,它精辟地闡述了注冊會計師的作用:如果決策者掌握了反映企業經營狀況和成果的信息,并將其應用于評價各種備選方案的預期回報、成本和風險,那么,個人、企業、市場和政府在各項相互競爭的用途之間分配稀缺資源的有效性將得以提高。獨立注冊會計師一般會對財務報表以及其他可能的信息進行檢查或審核,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通常都認為注冊會計師的意見可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或可信度。這又一次說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在于為投資者決策有用的信息提供鑒證。
注冊會計師行業在我國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至于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定位,從《注冊會計師法》可以看出,“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成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目標。從理論到實踐似乎都可以證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是為決策有用的信息提供合理保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作用是鑒證。這似乎已經成為一種定論,理論界和實務界都習以為常。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天然就是鑒證確認的會計信息與既定標準的符合程度(即增進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嗎?增進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又是為了什么?這樣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離維護產權安全、促進企業價值提升的終極目標還有多遠?
二、對現實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的反思:來自微觀與宏觀層面的挑戰
1. 從微觀層面講,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產生,必然有其現實需要。一般認為,審計緣起于受托責任,審計是產權結構變化的產物,是為監督企業契約簽訂和執行而產生的。毫無疑義,從維護產權、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去認識審計,能更準確地把握審計產生的本原;從審計需求的角度來認識審計,能更正確地發現審計產生的微觀基礎。而現實情況是,鑒證目標導向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演化成了一項完完全全的會計信息鑒證服務。
對此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本文提出四點不同的看法:一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定位使得注冊會計師審計陷入了對會計信息符合會計準則程度的認定的深淵,而忽略了會計信息所反映的經濟交易與事項本身,更加忽略了從維護產權、從公司治理的高度去評價、監督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二是,有人提出,對企業損益的計算、利潤分配等涉及企業利益相關者利益沖突的事項由注冊會計師進行認定能更加客觀公正,能解決大小股東之間(甚至其他)的代理問題。但是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對這些交易與事項沒有任何認定的權力。從另一方面看,因為有公司治理結構,也不需要再聘請注冊會計師充當“法官”的角色,因此,說股東對注冊會計師的需求是因為注冊會計師在解決這方面公司治理問題上有專長也是有失偏頗的。三是,即使會計的目標是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審計的目標是對這些信息提供再認定,審計鑒證提供的最終產品只是鑒證信息,是提供了合理保證的鑒證信息,決策者真正要決策,要對所托責任進行評價監督,還要將這些信息還原為會計信息背后的經濟交易與事項,針對這些經濟交易與事項進行再評價、再監督。無疑,較直接進行審計監督而言,加大了決策成本,尤其是當決策各方關注點不一樣甚至存在利益沖突時,信息的還原成本更高。四是,由于注冊會計師鑒證的最終產成品是審計報告,實際上是信息,信息的造假成本很低,于是,管理層、注冊會計師合謀以對抗委托方對受托方受托責任監督的成本也很低。這四點都對現實中的鑒證會計信息與既定標準的符合程度審計目標提出了挑戰,是在微觀層面從審計需求的角度對鑒證導向審計目標的否定。
2. 由注冊會計師審計到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是由微觀到宏觀的跨越,在注冊會計師全面強制審計的現實中,人們更多地認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是一項旨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宏觀經濟制度安排。但是,宏觀的目標總要有市場主體在宏觀經濟制度規制之下落實的途徑,那么,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在注冊會計師審計領域是如何實現的呢?如果按照現實的增進財務報告可信度的審計目標,路徑應該是:審計為會計信息提供合理保證過程中降低了投資人的交易成本,投資人根據決策有用的信息作出決策,然后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在這種邏輯框架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是合理的,注冊會計師能通過市場的傳導產生治理作用,進而減少價值的摧毀,增加投資者的利益,形成良性循環后,維護公共利益。
然而,現實情況是:一是審計報告與公司治理斷裂,出具審計報告成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終目的,偏離了注冊會計師為評價監督受托責任服務的正常軌道。另外,資本市場“用腳投票”,與其說會出現越來越多的依賴審計報告從公司治理角度監督受托責任的投資人,不如說更多的是出現了大量的對公司治理漠不關心的“搭便車”者。二是資本市場與公司治理斷裂,企業經濟活動的動態性決定了市場必須在股票首發之后的股票交易中對公司的價值進行動態的判斷、識別和選擇,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有助于這個目標的實現,但僅僅如此還不夠,還要通過股權交易實現控制權的現實轉移或潛在威脅,以此為手段對企業施以持續性的外部壓力和約束,促進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整體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資本市場才有可能達到“有效市場理論”中描述的市場有效狀態。然而,我國資本市場的消息市、政策市屬性削弱了這種“有效市場”,進而,也損害了依賴這種治理傳導機制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發揮其功能。三是,公司治理結構本身與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有不相適應的地方: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政府,公司管理層的經營權與政府控股權的分離也并不明顯,控股股東對管理層的了解甚至強過外部的注冊會計師,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強制制度安排下,注冊會計師審計被公司管理層和控股股東當成了一項法定任務,審計需求并不是內生的。更有甚者,注冊會計師被二者脅迫出具審計報告。此外,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部分上市公司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聘選權、議價權落到管理層手中。不相適應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使這種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進一步加劇??梢?,審計報告與公司治理的斷裂、控制權市場與公司治理的斷裂以及公司治理結構與預設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不相適用使得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在信息傳導(而最終體現為治理傳導)方面失靈。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的協調與超越: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注冊會計師審計在歷史演進當中,功能、程序、方法也在不斷演化,尤其是受幾次經濟危機的沖擊和幾次審計訴訟風波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也隨之相應調整,當前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定位為增進財務報告可信度也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制度變遷不是注冊會計師審計自身演化的結果,不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而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制度有其慣性,在當前我國已經強制性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注冊會計師審計實踐已經充分借鑒西方注冊會計師審計邏輯框架、程序方法等情況下,對當前雖然存在諸多不合理、不適用之處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做徹底的顛覆并不現實,但有必要在現有注冊會計師審計邏輯框架下做一些修正和補充。
1. 將注冊會計師審計融入公司治理框架,鑒證為監督服務。現行審計準則雖然采用了風險導向的審計理念,對被審計單位的公司治理給予足夠的關注,但是,因為將審計的目標定位為為會計信息提供合理保證,同時,為了減輕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對將審計自身作為公司外部治理的一部分而融入公司治理幾乎是漠視的。審計準則中除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溝通準則和注冊會計師對舞弊和法律法規的考慮準則外,其他都很少涉及注冊會計師如何更好地為治理層評價監督受托責任服務方面,并且上述二準則在側重點上(執行與治理層的商定性程序除外)也更多地強調規范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行為以減輕其責任、審計的獨立性及其救濟等方面。
鑒于此,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審計可以在治理層溝通上,在舞弊和對法律法規的考慮上,甚至可以追加執行商定性內部控制審計程序的形式,更多地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防止或發現舞弊固然是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責任,但是對能夠導致財務報告產生重大錯報的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保證能夠予以發現,這是實現財務報表審計目標的內在要求,也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微觀價值所在。另一方面,被審計單位應構建有利于注冊會計師審計融入公司治理、發揮治理功能的機制,打通與注冊會計師溝通的渠道,同時公司治理層(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等)也應該主動在此方面對注冊會計師做些要求。從公司治理層面來看那些以前被認為是注冊會計審計副產品的內部控制評價、管理層績效評價等比審計的解除受托責任功能更顯重要。將審計置于公司治理的框架中考慮,既有現實可行性,也有其實際價值。
2. 強化與整合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尋求新的增值點。內部控制審計發展為一種單獨的審計類型,這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一次跨越。這為強化與整合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提供了機遇。另外,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對內部控制界定的五目標(即: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是對英美財務報告導向內部控制的揚棄,反映了對會計信息監督向經濟事項監督的轉變?!秲炔靠刂茖徲嬛敢芬幎ǎ鹤詴嫀煈攲ω攧請蟾鎯炔靠刂频挠行园l表審計意見,并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這些都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監督提供了新的契機。對治理層而言,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這項整合有內部控制審計的財務報表審計服務較單一的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更加直接,更加管用、好用;就公司治理結構框架而言,審計的價值增值作用也更加明顯。
3. 健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鏈接斷裂的微觀到宏觀的傳導機制。注冊會計師審計增進財務報告可信度的目標依賴于特定的邏輯概念框架,首先是要將注冊會計師審計置于公司治理的框架中,其次微觀的公司治理與宏觀的資本市場也應該有順暢的傳導機制。這就需要健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只有如此,才能與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資本市場相適應。從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層面對審計委員會等機構的設置、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委托、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溝通等做進一步規范;從資本市場規則層面對收購兼并市場、經理人市場等做進一步規范;從法規層面對獨立董事責任、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責任等做進一步規范。只有這些規范相互協調、配合,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信息傳導才能轉化為治理傳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制度目標才能實現。
主要參考文獻
1. 蔣堯明. 審計法律責任:審計能力與社會需求的有機統一.會計研究,2010;7
2. 謝曉燕,張龍平,李曉紅.我國上市公司整合審計研究 .會計研究,2009;9
3. 王雄元,唐本佑.審計回扣、審計質量與審計監督.會計研究,2004;6
4. 楊雄勝.內部控制理論面臨的困境及其出路.會計研究,2006;2
5. 曾浩,袁天榮.產權信息契約:獨立審計責任的制度解析.當代財經,2010;3
6. 陳志斌.內部規范的嵌入與超越.會計研究,2005;11
【作 者】
焦躍華(博士生導師) 邱奇彥
【作者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 武漢 43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