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自2012年開始的“營改增”政策規定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適用11%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為3%。與原來交通運輸業3%的營業稅稅率相比,一般納稅人的稅率明顯升高。而小規模納稅人則由3%的價內稅(營業稅)轉為3%的價外稅(增值稅),實際稅率降低而獲益。因此,許多企業通過另行注冊一些小企業將原來超過一般納稅人“門檻”的營業額分塊壓縮到“門檻”以下,減輕稅負負擔。這種做法是否真的對企業有益?本文就具體案例來分析營業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水平的企業是否應該分立成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案例分析
某運輸公司的營業收入為a(a>500 萬元),可抵扣進項稅的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等金額為b,作為一般納稅人該公司應納增值稅額為a×11%-b×17%;若將該公司拆分為m個小規模納稅人,營業收入分別為c1,c2,c3,…,cm(其中cj<500萬元,Σcj=a),則應納增值稅為c1×3%+c2×3%+c3×3%+cm×3%=a×3%。
福州市晉安區某交通運輸企業M某月的運費收入為600萬元,燃油費支出為13萬元(不含稅),修理費支出為2萬元(不含稅),未發生其他可抵扣的成本費用,高速公路過路費支出與人員工資支出為117萬元。
M企業不同納稅身份下應納增值稅額和凈利潤如下:
若該企業分立成小規模納稅人,其當月增值稅應納稅額是17.48萬元,遠低于作為一般納稅人時的56.91萬元,如果僅看納稅額,分立成小規模納稅人確實能使企業嘗到一些“甜頭”。但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運輸勞務的進項稅不可抵扣,或者在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的情況下按7%計算抵扣,而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運輸勞務可以按11%抵扣。
承上例,M企業若要與小規模納稅人有相同的凈利潤,設其對下游企業要求的新價格為X,由[X/(1+11%)-132]×0.75=337.89;得:X=646.60。
下游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和成本如下:
下游企業接受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運輸勞務進項稅可多抵扣22.08萬元(64.08-42),利潤減少18.39萬元[(582.52-558)×0.75]。可見,與小規模納稅人相比,下游單位接受一般納稅人的運輸勞務會獲得額外收益:22.08-18.39=3.69(萬元),因此,下游企業對交通運輸企業設定的新價格可以接受。
設某交通運輸企業的營業收入為x,與小規模納稅人保持相同的利潤須漲價a。由兩種納稅身份下利潤相同得:x/(1+3%)=(x+a)/(1+11%);計算出a=0.078x(同一企業成本相同,所以只比較不含稅營業收入)。
對于下游企業,接受一般納稅人的運輸勞務多抵扣進項稅:[(x+a)/(1+11%)]×11%- x×7%=0.037x,利潤減少:[(x+a)/(1+11%)-(1-7%)x]×0.75=0.031x,可多獲收益:0.037x-0.031x=0.006x。即一般納稅人提價7.8%就會與小規模納稅人保持相同的利潤水平,且使下游企業多獲收益0.006x,為一般納稅人的運輸企業其營業收入≥500萬元,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會使下游企業獲得收益≥30 000元。接受一般納稅人的運輸勞務能使下游企業獲得更多好處,所以即便是提價,一般納稅人也比小規模納稅人更具競爭力。
二、一般納稅人“減負”的納稅籌劃措施
1. 如果企業總機構在試點區,而又有在非試點區域的分公司,則由總機構匯總納稅可以節稅。財稅[2013]37號文第四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合并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 分離并單獨核算稅率較低的業務。如果交通運輸企業有物流輔助服務,如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裝卸搬運服務等,應將這些業務分離出來單獨核算,物流輔助服務適用6%的稅率,可以使企業減負。同時,盡量減少有形動產租賃業務(稅率17%),如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等,為其配備操作人員,從而適用交通運輸業11%的稅率。
【作 者】
高盼盼
【作者單位】
(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院 天津 3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