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首先對湖南“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案進行了回顧,繼而分析了其造假手法及原因,最后提出了治理財務造假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萬福生科 財務造假 原因 治理
一、“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案回顧
萬福生科全稱萬福生科(湖南)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300268),成立于2003年,2009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11年9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2012年8月,湖南證監局在對萬福生科的例行檢查中偶然發現兩套賬本,萬福生科財務造假問題便由此浮現。截止到2013年5月,證監會對該造假案件的行政調查已終結。調查結果顯示,一方面,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違法信息披露。萬福生科上市前2008 ~ 2010年分別累計虛增銷售收入約46 000萬元,虛增營業利潤約11 298萬元;上市后披露的2011年年報和2012年半年報累計虛增銷售收入44 500萬元,虛增營業利潤10 070萬元,同時隱瞞重大停產事項。另一方面,相關中介機構未能勤勉盡責。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審計機構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機構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在相關業務過程中未能保持應有的謹慎性和獨立性,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證監會責令萬福生科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因其相關行為涉嫌犯罪,證監會已將萬福生科及董事長龔永福和財務總監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三家中介機構處以“沒一罰二”的行政處罰,暫停平安證券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平安證券和中磊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不接受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12個月內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對相關責任人采取警告、罰款和終身市場禁入措施。鑒于該財務造假行為給萬福生科帶來的負面影響無法確定等原因,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對其2012年財務報告出具了帶強調段的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二、“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手法及其表現
(一)高估收入,虛增利潤
萬福生科2008 ~ 2012年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22 824萬元、32 765萬元、43 359萬元、55 324萬元和29 616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分別為43.55%(2009)、32.33%(2010)、27.60%(2011)和-46.47%(2012)。而同屬于農產品加工行業的、首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湖南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其2009 ~ 2012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分別為2.27%、1.99%、13.86%和3.23%。二者同在湖南省常德市,且主營業務同為稻米精深加工,但是相差懸殊,讓人難以置信。
金健米業在2011年年報中披露,行業由于受到國家宏觀政策的影響,“就糧油食品產業而言,一方面國家對糧食的托市收購和通脹引起原料價格上漲和生產成本急劇上升,另一方面產品銷價卻受到國家對糧油價格調控的影響,產品成本上升和產品銷價受壓的兩頭受擠狀況使糧油食品產業在產銷量增長的情況下,經營毛利卻明顯下降”。但是萬福生科同期的銷售毛利率卻達到金健米業的兩倍,盈利指標畸高。后經證監會調查,其在2008 ~ 2012年半年報中,累計虛增銷售收入90 500萬元,虛增營業利潤21 368萬元。
(二)虛增資產,平衡報表
1. 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根據萬福生科2012年半年報更正公告,其應收賬款從1 288萬元更正為412萬元,減少876萬元;預付賬款從14 570萬元,更正為10 101萬元,減少4 469萬元。半年報顯示,萬福生科應收賬款前五位分別為常德市湘原貿易有限公司、湖南雙佳農牧科技有限公司、樂哈哈食品廠、佛山南海娥興糧油經營部、衡陽市炎健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更正后,這五大客戶從應收賬款前五名客戶名單中消失。由此可以基本判斷,其應收賬款金額前五名單位完全是虛假記載,其應收賬款存在嚴重的偽造銷售合同、虛擬銷售業務等造假行為。
萬福生科的預付賬款2008 ~ 2010年變動不大,但是2011年猛增到11 938萬元,比上期期末增長了449.44%;2012年半年報預付賬款達到14 570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412.13%,變動異常。該半年報顯示的預付賬款前五名中有三位自然人,更正后三位自然人消失,且名單上第二名為自然人童大全,預付金額1 003萬元,未結算原因為預付工程設備款,工程尚在建設中。而根據其2011年年報顯示,公司與糧食經紀人童大全簽訂稻谷采購意向性合同,意向采購稻谷4 000噸。經過萬福生科策劃,童大全從公司的糧食經紀人變成工程承包商和設備供應商。
2. 虛增在建工程。萬福生科2012年半年報顯示,萬福生科在在建工程沒有項目轉入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其在建工程從8 675萬元增加至17 998萬元,增加了8 323萬元。但是現金流量表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只有5 883萬元,據此可以推測預付工程款或者應付工程款增加。報表中顯示的預付賬款增加了2 632萬元,但應付賬款卻只增加了379萬元。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不僅包含投資活動的款項,還應包含經營活動的業務往來款項,兩者的增加額與在建工程的增加相比實在微不足道,其中疑點頗多。
萬福生科2011年年報和2012年半年報中對于在建工程的披露也存在著重大矛盾之處,在建工程項目在投入了大量資金后,工程進度反而降低了。如淀粉糖改擴工程和廠區綠化工程,在分別投入了2 601萬元和74萬元之后,工程進度卻分別從90%、100%降低到30%和85%。
(三)隱瞞重大停產事項
公司在2012年半年報中存在重大遺漏,隱瞞了上半年公司循環經濟型稻米精深加工生產線項目因技改出現長時間停產,對其業務造成重大影響的事實。萬福生科在《關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補充和2012年中報更正的公告》中稱,公司募投項目——循環經濟型稻米精深加工生產線項目上半年因技改停產,其中普米生產線累計停產123天,精米生產線累計停產81天,淀粉糖生產線累計停產68天。公司循環經濟型稻米精深加工生產線項目由于常德地區降雨導致技改工期延長,項目停產時間延長,公司今年上半年銷售收入大幅度減少。
(四)高管更迭頻繁是財務造假的一個重要信號
萬福生科上市僅一年半,經歷了數次高管更迭:2011年副總經理張行、葉華辭職,監事楊滿華、楊曉華辭職;2012年上半年在公司任職7年之久的副總經理黃平和董事會秘書肖明清辭職;2013年上半年財務總監覃學軍辭職。
三、“萬福生科”財務造假的深層次原因
根據財務舞弊四因子理論,舞弊的誘因分為四種:貪婪,需求,機會和暴露。
(一)貪婪——利益驅動,名譽追逐
一方面經濟利益的驅動是產生財務造假最根本的內部動因。企業通過財務造假,虛增利潤,達到上市要求,募集大量資金。如創業板上市條件中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對于凈利潤等相關指標都有最低額度規定。萬福生科通過財務造假上市成功,公開募得資金總額42 500萬元。如此巨大收益使得企業鋌而走險,不惜財務造假以達到政策要求上市。另一方面,上市成功能極大增強企業聲譽資本和社會資本是又一重大誘因。通過上市,企業和產品的知名度增加,更容易獲得客戶的尊重和信任,而企業家個人也獲得了自我價值的實現和社會的認可。不少企業上市成功之后,董事長的身份和地位發生了重大變化,成為政府和銀行的“座上賓”、媒體的焦點人物。
(二)需求——降低償債壓力,迎合監管要求
一方面,償債壓力是迫使其財務造假的一個動因。萬福生科2008 ~ 2010年的資產負債率分別為77.53%、58.29%、57.52%,總體負債水平較高,而且這些負債90%以上為短期負債,其速動比率達到0.25、0.31、0.41,短期償債壓力較大,萬福生科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在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大背景下,上市無疑是最優選擇。上市后好看的業績也會使得股價上升,達到配股或增發新股條件,募得更多資金的同時提高信用等級,降低銀行貸款融資成本。另一方面,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也是誘發財務造假的一個原因。例如,證監會規定:“凡年度報告的利潤實現數低于預測數20%以上的,除了要公開做出解釋和道歉外,將停止發行公司兩年內的配股資格。”上市公司為了不與盈利預測產生太大偏差,往往會進行財務造假,以避免處罰,萬福生科存在同樣的壓力。
(三)機會——內部控制松弛,外部控制失效
1. 內部控制松弛。一般認為,高度集中型股權結構可能帶來的后果就是大股東通過與代理人合謀或直接命令代理人來侵占小股東的利益,從而使得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立形同虛設。在股權集中度過高、缺少一定的股權制衡的情況下,會出現大股東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使內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萬福生科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和董事楊榮華(二人為夫妻關系)分別持有公司29.99%的股份,合計為59.98%,而其他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均不超過5%。在這種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下,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龔永福、楊榮華夫婦。而對于2012年半年報的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萬福生科也解釋為內部控制管理放松,沒有很好地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沒有進一步加強法律意識和提高法制觀念。
2. 外部控制失效。企業在IPO過程中需要經過審計機構、保薦機構和證監會三重關卡審核,才能最終上市。但是在萬福生科的上市之路中,審計機構中磊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在執業過程中玩忽職守、利益至上,不僅未能履行監督職能,甚至成為財務造假的推手。而證監會也未能及時發現,最終導致財務造假丑聞的發生。
(四)暴露——發現可能性小,預期處罰過輕
1. 審計獨立性缺失。會計師事務所是上市公司審計的主體,但是目前的審計狀況是供求關系失衡、雇傭關系扭曲。審計服務市場整體供大于求,于是事務所不惜降低價格來招攬生意。而上市公司自己出錢審計自己,更是審計獨立性不能保證的重要原因。上市公司擁有較強的議價能力,可能會促使審計業務以較低的金額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于成本控制考慮會減少審計程序,降低審計質量。在本案例中,對在建工程實施的有效審計程序是現場監盤,必要時需借助于專家的工作。但是出于審計成本的考慮,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可能不會聘用專家,而注冊會計師可能由于缺乏工程管理專業知識,無法取得有效的審計證據進而發表合理的審計意見。另外,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多為有限責任制,最低注冊資本為30萬元。在審計失敗預期成本較低的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有可能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與被審計單位合謀,共同參與舞弊。同時,由于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在利益取向上一致,一些保薦機構為了獲取巨大的承銷收入和保薦收入,只薦不保,甚至為企業造假上市“保駕護航”。
2. 經濟預期不公正。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的不完備性產生的低違規成本,會誘導上市公司形成經濟不公正的預期,進而以財務造假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一方面,行政處罰較輕。《證券法》第189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而此次萬福生科欺詐上市僅被證監會處以30萬元罰款,并未終止上市,處罰力度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民事賠償的執行較弱。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相關立法相對滯后,有關涉及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糾紛的案件,實體法上的一些基本問題并沒有具體詳盡的規定,一旦涉及訴訟,對法院有關當事人而言,將無所適從。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投資者賠償問題一直是取證難、認證難、耗時長、索賠少。銀廣夏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訴訟案件,最后僅幾百人得到了補償,反映出我國證券市場的司法維權之艱難。而萬福生科案件中雖然平安證券推出了建立3億元先行賠償基金方案,但由于其短短60天的理賠期限也飽受質疑。
四、治理財務造假的建議
1. 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建立內部制衡機制。一是提高公司管理層對于內部控制的認知度,營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管理層對其認知度的影響。只有管理層高度重視,內部控制環境良好,內部控制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并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二是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幾乎所有的財務造假事件背后都與內部控制的薄弱相聯系。公司應該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從而保證公司財產物資的安全和會計信息的質量。三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公司管理要求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要加強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建立起公司內部有效的制衡、約束和監督檢查機制,防止因股權過于集中導致的控制權濫用和利益侵占下的財務造假問題。
2. 加強中介機構監督管理,推行審計機構輪換制度。一是完善中介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要求中介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并夯實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要求,將內部控制責任落實到崗、細化到人、貫穿于每一個申報項目之中。二是完善內部問責機制。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要承擔起管理責任,對項目遴選、項目論證、原始材料提供、項目執行等各個環節,項目各環節簽字人員均要承擔相應責任,切實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強化風險管控。三是推行審計機構輪換制度。審計獨立性是審計師的靈魂,缺乏獨立性的審計質量是得不到保證的。建議實行上市公司審計機構輪換制度,以增強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3. 提高違規成本,探索新的民事賠償機制,形成經濟預期公正 。一是盡快完善相關法律細則,推動資本市場監督懲罰機制的建立與發展,加大處罰和執行力度,提高公司財務造假成本,增加中介機構違規風險,使其與預期獲利相平衡。這樣才能形成經濟預期公正,減少財務造假行為的發生。二是深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重點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和虛假披露等違規失職行為的懲處力度。三是加快構建社會誠信檔案,動態記錄企業造假行為,強化社會監督,實行信息公開,加大稽查和處罰力度,增加財務造假風險。只有高額的違規成本和較大的暴露風險,一些抱著僥幸心理的公司才會思量再三,止步造假。四是積極探索新的民事賠償機制。萬福生科案件中,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推出了對適格投資者的先行補償方案,萬福生科實際控制人龔永福也將3 000萬股萬福生科股票質押給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履行賠償責任的保證。積極探索利用市場化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方案,如上述市場違法主體先行補償投資者損失值得鼓勵。
4. 加強執業人員誠信建設,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一方面,要加強以誠信為目標的會計、審計人員和保薦代理人職業道德建設,必須多管齊下,開展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職業教育,逐步培養職業道德情感,樹立職業道德觀念,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另一方面,要提高相關中介機構如審計人員和保薦代理人等的專業勝任能力。由于現代審計的復雜性、財務造假手段的隱蔽性,審計人員和保薦代理人的專業勝任能力至關重要。在對萬福生科的審計過程中,如果審計人員具有扎實的工程管理專業知識則或許可避免審計疏漏。因此,只有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才能切實提高審計質量,防范財務造假。
主要參考文獻
1. 章武生.類似案件的迥異判決——銀廣夏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評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2
2. 洪葒,胡華夏,郭春飛.基于GONE理論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識別研究.會計研究,2012;8
【作 者】
劉 嬌 龔鳳蘭
【作者單位】
(新疆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烏魯木齊 8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