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做假賬,投資者受損失,注冊會計師應不應該賠?自1996年“德陽驗資訴訟”案以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問題一直困擾著行業、司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日前,這一敏感問題終于有了突破性進展。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既明確了責任,又界定了責任
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程序上的瑕疵,而且與利害關系人的損失有直接因果關系,那么利害關系人就可以向注冊會計師索賠。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負責人說:“綜合整個新的司法解釋,可以說既明確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又界定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既是對行業的認可,又是對行業的挑戰。”
新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注冊會計師有舉證責任倒置的義務,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日常執業中需要按規定留存完整而規范的審計工作底稿。“你要證明自己盡到了職責,不應當賠償,只有拿出證據來。”某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認為,新的規定警醒行業應當更加規范地執業。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表示,近十年來,國內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民事責任的案件有很多,至今懸而未決的案子也有一些。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那些未審結的案例可能因此得以明確。
對既往司法解釋的承繼與整合
分析人士指出,在承繼、整合和矯正既往司法解釋基礎上,新版的司法解釋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了較新的規定:一是明確侵權責任產生的根本原因,二是明確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三是明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規則的法律地位,四是統一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分配模式,五是明確此類訴訟的條件和訴訟主體列置等程序規定,六是明確區分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具體情形,七是強調過失比例責任和責任順位,八是認定會計師事務所過錯責任的具體指引,九是完善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事由,十是強調審判程序的重要性。
其中,維護公眾投資者和相對人等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侵權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僅包括驗資業務,而且包括注冊會計師法第14條規定的會計報表、企業合并、分立以及清算中的審計業務;二是明確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三是統一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分配模式,以減輕利害關系人的舉證負擔;四是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即故意情形以及事務所和分支機構關系方面。
同時,該司法解釋也充分考慮了保障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明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規則的法律地位,為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奠定基礎;二是明確此類訴訟的條件和訴訟主體列置等程序規定,防止濫訴;三是認定過錯責任的具體操作規則即過錯認定指引,以便準確認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責任;四是完善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事由,實現損失的公平分擔。“其中的第四項相對以往是重大突破。”中注協有關負責人說。
“如果讓其對所有第三人都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顯然遠遠超過其過錯程度,責任認定明顯不公平。”中注協有關負責人指出,會計師事務所對利害關系人的侵權民事責任歸根結底是:如何在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框架下,考慮社會公共政策因素,綜合運用民法公平原則,通過合理的制度規則安排,來公平地分配商業活動中的損失問題。其中,需要考量三個重要因素:其一,利害關系人損失產生的真正原因。其二,事務所的執業過錯問題。其三,利害關系人的過錯問題。這三個重要因素也是本規定界定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和相關規定的理論和政策基礎。
該負責人表示,審計界所主張的“真實性”與法律界所主張的“真實性”在程序界面上是統一的,是一種需要程序和證據支持的相對的“真實性”而非客觀的絕對“真實性”。不宜將“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僅僅狹隘地理解為行業標準,而應尊重其權威性。
新規兼顧各方利益
“該司法解釋立足于既要保障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又要為注冊會計師行業提供健康發展空間,從而使審判實踐能夠正確妥當地認定事務所的民事責任,應當說是兼顧了相關各方的利益。”中注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該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中注協受最高法院委托,先后組織召開了三次專題研討會,并十余次提出書面意見,全力配合最高法院起草該司法解釋的工作。
據了解,為了正確界定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責任,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最高法院自2001年5月起正式立項起草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在原有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根據《民法通則》、《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民事訴訟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以及民商法理論最新研究成果,經過6年多的調研、論證,于2007年6月11日正式發布該司法解釋。最高法院還就該司法解釋的發布配發了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