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王璐
為倡導上市公司“誠信披露”,適應全流通市場的特點,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對2002年發布實施的《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系列格式指引》中關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澄清公告等9種公告格式進行了修訂。今日,上證所先行發布修改后的4種公告格式,規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信息披露,以及公司在澄清市場傳聞時應注意的事項。
今日發布的四種臨時公告格式分別為第九號《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第十號《澄清公告》、第十四號《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決議公告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及第十五號《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根據第九號《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發布異常波動公告時,應當關注與核實至少三大問題:第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是否存在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媒體報道或市場傳聞;公司及有關人員是否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第二,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情形是否已經發生、預計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所指的重大影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東、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動;債務人償債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應披露的重要交易、原材料價格、產品價格、重要合作、重要投資、重大訴訟和仲裁、業績信息、接受資助、重大報批事項。第三,根據《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公司是否存在對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或影響投資者合理預期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指引》強調,公司只有在核實且確信不存在上述問題后,方可做出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聲明。
在第十號《指引》中,上證所要求上市公司在發布澄清公告時應表述的具體內容,包括披露針對報道傳聞的起因、報道傳聞內容是否屬實、結論是否成立、報道傳聞的影響進行核實的情況。特別要求公司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以便事后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如果公司無法判斷報道傳聞真實性的,應在核實基礎上說明無法判斷的理由,以及是否有采取相應措施進一步核實的計劃。
上證所同時強調,公司只有在對傳聞進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才能編寫澄清公告。因相關機構或個人造謠、誤導性報道、誤導性分析而產生傳聞的,上市公司應在澄清公告中明確表明立場和觀點;涉及控股權變更或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公司應書面征詢控股股東或其他相關關聯方后明確表述結果;涉及尚未披露的年度業績信息,公司應說明未公開的年度業績相關情況。
除上述兩份《指引》外,此次上證所同時明確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披露要求,特別要求公司披露“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中九個方面的內容逐項表決情況,在九方面內容中,如果無法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證所要求在公告中明確發行對象的類別,上證所還要求公司明確本次非公開發行前的滾存利潤安排,以保護發行前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