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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幾個問題的探討

摘要:新《制度》要求事業單位對于基建投資,將基建賬相關數據至少按月并入單位會計“大賬”。這對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為事業單位全面加強資產負債管理、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發揮會計信息支撐作用。


財政部新修訂發布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對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執行過程中也還存在一些爭議的問題需要明確和完善,筆者對此進行了探討和建議,以供商榷。
  一、關于事業單位基建賬如何按月并入“大賬”的問題
  新《制度》要求事業單位對于基建投資,在按照基建會計核算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至少按月并入單位會計“大賬”。這對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為事業單位全面加強資產負債管理、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發揮會計信息支撐作用。
  在《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中,只對2012年12月31日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并賬業務作了具體說明,但新制度對“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按月并賬”的具體賬務處理未作規定。由于按月并賬,牽涉收支科目的處理,情況較為復雜,很多事業單位在會計處理中存在疑惑,執行隨意性較大,筆者通過實例對基建按月并賬業務進行梳理,以供商榷。
  例如:X疾控中心(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實驗綜合樓工程項目,是發改部門集中安排的建設項目。2013年1月份,發生了以下會計業務:
  1.根據X施工企業工程價款結算單、稅務發票等資料,應支付工程進度款100萬元,單位通過財政直接支付90萬元,欠付工程款10萬元。
  2.收到X社會團體捐贈30萬元,指定用于購置實驗設備,結余資金留單位使用;單位購置該設備28萬元(不需要安裝,入庫后交付使用),結余資金2萬元。
  3.收到上級主管那部門撥付補助資金20萬元(未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于實驗樓建設。
  4.用上級補助資金支付監理公司監理費5萬元。
  5.通過財政直接支付預付X公司電梯設備款20萬元。
(賬務處理見左頁)

●基建賬務處理(現賬單位:萬元)
1.借: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建筑工程投資—實驗綜合樓100
  貸: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90
    應付工程款—X施工企業10
2.(1)借:銀行存款30
    貸:基建撥款—本年其他基建撥款—捐贈30
(2)借:設備投資—不需安裝設備投資28
   貸:銀行存款28
借: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28
 貸:設備投資—不需安裝設備投資28
3.借:銀行存款20
  貸:基建撥款—本年其他基建撥款-上級補助20
4.借:待攤投資—監理費5
  貸:銀行存款5
5.借:預付工程款—X公司20
    貸: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20
●根據本月發生額并“大賬”
1.計算基建賬有關科目本月發生額: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本月發生額=100+0+5+20=125
“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本月發生額=28
“銀行存款”本月發生額=30-28+20-5=17
“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本月發生額=90+20=110
“基建撥款—本年其他撥款—捐贈”本月發生額=30
“基建撥款—本年其他撥款—上級補助”本月發生額=20
“應付工程款—X施工企業”本月發生額=10
2.并“大賬”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125
固定資產—專用設備28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125
    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28
  同時:
借:事業支出—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疾病防控—實驗綜合樓—基本建設支出—房屋建筑物構建120
事業支出—項目支出—非財政補助專項支出—疾病防控—實驗綜合樓—基本建設支出—房屋建筑物構建5
其他支出—項目支出—非財政補助專項支出—疾病防控—實驗綜合樓—基本建設支出—專用設備購置28
銀行存款17
  貸:財政補助收入—項目支出—疾病防控—實驗綜合樓110
   上級補助收入—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疾病防控—實驗綜合樓20
   其他收入—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疾病防控—實驗綜合樓30
   應付賬款—X施工企業10
3.大賬期末結轉(按新制度規定處理,略。)
  二、關于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制度適用問題
  由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復雜性和滯后性,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適用問題,均提出“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現行的財務及會計制度,均將參公單事業單位排除在外。
  筆者認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還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參公單位的財務管理、會計制度不能長時間出現“空擋”,也不可能頒布單獨的參公單位財務規則、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參公單位從單位性質來看屬事業單位,但從履行職能和經濟業務事項來看,則更多地靠近行政,《公務員法》也將參公人員納入了公務員管理。從法律銜接、會計實務的角度,建議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過渡期,參公事業單位適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待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參公單位分類定性后,按改革定性來調整制度的適應問題。
  三、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適用單位范圍問題
  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應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是否對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從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已出臺的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來看,只有醫院、高校、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明確規定了對單位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已出臺的其他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均未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否折舊、無形資產是否攤銷。因此,這些單位在實務操作中存在較大爭議,出現了同類單位有的在執行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有的則未執行,急需做出統一規定。
  筆者認為,新《制度》引入“虛提折舊、攤銷”,對解決事業單位資產虛置、加強預算和財務管理、實物和價值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建議:除性質趨于行政的參公事業單位按照新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規定“固定資產不折舊、無形資產不攤銷”外,其余事業單位均應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作者:白顯朝 單位:蒼溪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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