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在鼓勵高等教育發展方面時出臺了很多高校稅收優惠政策,但如何在雜亂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梳理一條主線,為高校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提高幫助呢。
我國為鼓勵高等教育的發展,在不同時期給予高校多種稅收優惠政策。高校享受的這些政策優惠的所屬期間不同、批準文件下達的部門復雜、優惠條件各異。以往的研究僅按稅種進行分類闡述,不符合實際工作的需求,高校財務管理人員無法將所有稅收優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據高校工作實際情況,將稅收優惠按照與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與個人相關稅收優惠、與行為相關的稅收優惠分為三大類進行分析,更符合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稅收優惠研究的意義
(一) 消除稅收認識誤區
一直以來,高校對納稅有一個傳統的認識誤區,認為“稅不進校”,高校不是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無需交納稅款。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為不征稅收入和應稅收入兩部分。不征稅收入專指高校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這部分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解釋為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除此以外的各項收入均為應稅收入,其中根據國家財政及稅務部門的法律法規享有免稅待遇,但區別于不征稅收入,是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
(二) 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高校財務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管好用好各項資金。高校資金主要由財政撥款組成,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外界環境的變化,為彌補教學科研經費以及基建資金的不足,多渠道籌集已經成為高校財務的重要研究內容。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益,減輕了稅費負擔,同時避免了漏稅引起的罰款,更重要的是維護了高校的聲譽。
(三)節約財政資金投入
目前大多數高校的財政撥付資金不足以滿足高校教學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種非行政事業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缺口。合理利用這部分資金,高效籌劃,可以發揮這部分資金的作用,鼓勵上繳單位的籌資熱情,同時解決了高校對財政資金的依賴,促進了高校發展。
二、 高校稅收優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與高校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營業稅。由于高校間自身教學專業的區別,學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課較統一外,其他專業課的課本由任課教師或高校指定。這類圖書市場需求少,在來源及價格上具有壟斷性,只能由高校統一代購。還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內部教材或參考資料由各高校自行定價、供應。高校財務部門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學時按統一標準預收教材費,由教材部門根據實際領用情況多退少補,余額在學生畢業時進行清算的方法。對于這部分收入,所享受減免稅政策是有條件的,即只有根據物價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開具財政局代收票據,全額代收,全額代付,沒有利潤才能全額享受營業稅減免。對于存在的實洋、碼洋間差額實際是利潤,是不能享受稅收減免的。
2.培訓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學資源優勢,根據社會需要,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對于這部分收入物價部門按照經營收入批準,應開具經營性票據,同時在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手續,獲取相關批文。培訓費按照不同內容采取市場價,應在財務部門進行價格及辦班計劃備案,按培訓人員分別開具,收入全額進入高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按照這種程序取得的進修費、培訓費才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高校舉辦與農業相關的技術培訓,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等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稅。“四技收入”是指高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自2011年我國啟動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后,部分試點地區對于該項收入免征增值稅,其他地區仍免征營業稅。免稅都應經過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后在稅務部門備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減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可以免稅,社會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其中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要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開具在一張票據上才可享受免稅政策。享受免稅的主體必須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專門的獨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稅優惠。
4.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普遍是該地區擁有優質文化資源的單位,其擁有的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圖書館等設施當地政府提倡對公眾開放,是高校回饋社會的一種良好方式。為補償一部分成本及耗損,高校通常以成本價出售門票,取得門票收入,對于這部分收入免征營業稅。
5.后勤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校后勤部門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住宿、服務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項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政策,但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門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實體為主體,向高校教師及本校學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
6.農業收入免征農業稅。某些高校由于具有農業專業或進行農業科研需要,會進行農業試驗性耕種,所得農業收入,在實驗期間免征農業稅。
(二) 與個人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員免征個人所得稅。在享受個人所得稅統一減免政策的同時,國家給予高校高級人才一定的特別個人所得稅減免。如獲得陳嘉庚科學獎、特聘教授獎金等。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從事教育事業的專家、學者因工作需要延長離休、退休時間,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外籍專家在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在減除3 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增加減除費用標準1 300元。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 高校學生免征個人所得稅。學生個人進行的教育儲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所獲得的相應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獲得的有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等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等,同樣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與特定行為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分析
1.進口教學科研設備資料免稅。高校作為傳播先進文化知識的主體,要與世界先進科技發展同步,隨時更新自身教學科研水平所進口或接受境外捐贈的設備、資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受贈(無論是否進口)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享受免稅的設備及資料確實是國內不能生產的且不在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內,不以盈利為目的,數量也在合理范圍內。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稅。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學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自用包括高等學校用于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用房產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在高校校區范圍內實際存在的校辦工廠、商店、招待所等的房產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產及用地,雖然還是以高校為主體進行經營,但均不屬于自用房產和土地的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高校新校區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學校土地房屋的買、典、承受贈與或交換行為,免征契稅。
3.使用車輛船舶免稅。高校為滿足日常運轉,會購買一些自用車輛維持校內安全、綠化、辦公等工作的進行,涉及航海專業的高校還會自有一些船舶。這些高校自用的車輛和船舶免征車船使用稅。但如果高校將這些車輛、船舶對外出租,進行經營,則不享受該項減免。
三、高校享受減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體是高校
國家給予高校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實質相當于國家將財政資金的使用讓渡給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國教育科研事業的發展。而高校成立的獨立經濟實體或與高校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因性質與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業單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稅收減免。
(二) 收入全額上繳學校
高校享受優惠政策的另一項要素是應稅收入全額上繳高校,在高校財務賬戶統一核算,計入高校銀行賬戶。各種校辦經濟實體,獨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沒有上交學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稅收減免的。這主要也是對稅收主體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別。
(三) 減免收入分別核算
高校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稅收入必須區別于不征稅收入、應稅收入單獨進行財務核算。如果不能單獨核算,則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這樣的規定有助于高校和稅務部門準確區分各項免稅收入,防止稅務政策的濫用。高校財務部門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經營收入等征稅收入會計科目下增設“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二級科目。同時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稅金”和“應免稅金”核算相對應的應交稅額和免稅額,從而達到賬務明晰、合理減稅的目的。
四、結論
我國在科教興國偉大戰略指導下,在政策、資金方面給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籌措的資金,提高資金在教學科研中的使用價值,減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面臨的新挑戰。在遵守稅法相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國家給予高校的各項稅收優惠,減少稅費支出,是高校財務管理切實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