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和美國的階梯電價及借鑒意義
杜 通 張昆慧 單寶琳
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以后,能源和環境問題日益受到重視,發達國家對居民生活用電基本上實行遞增制,即用電越多,電價越高。日、美兩國作為階梯電價實行較早的發達國家,其階梯電價制度經歷了幾十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已經較為完備,可作為我國階梯電價制度進一步完善的參考。當前電費在我國居民基本生活支出結構中已經占了較大比例,比較水費、燃氣費、公共交通費等,電費比重最大。
發達國家已較為普遍地實行了居民階梯式遞增電價,其經驗可供借鑒。自從我國對居民用電普遍實施階梯電價以來,新的調價機制在爭議中緩慢推行,漲價趨勢已經確立,但居民承受力仍然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供電具有準公共品屬性,不能借階梯電價之“梯”行不斷快速漲價之“道”,國家電網的壟斷程度必須加以考慮。發電、輸電、供電在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分離模式,相對于發達國家幾十年的電價演進歷程,我國的電價形成機制還有待完善。
一、日本階梯電價分時分地
日本從1974年6月就已經開始對居民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按照用電量將電價劃分為三個檔次,各電力公司對于每檔的電價稍有差異。以東京電力公司為例,第一檔為120度,每度電價為17.87日元(約合1.45元人民幣),這是保障基本生活必需的用電量。第二檔從120度到300度,每度22.86日元(約合人民幣1.9元),該檔電價與發電的平均成本基本持平。第三階段是300度以上,每度24.13日元(約合人民幣2元),以較高電價促使節電。
另外,日本電力的使用因季節和晝夜間存在較大差距,由于電力無法儲存,需要建設滿足頂峰需求的發電設備。因此,需求的差距越大會導致利用的效率越低,使得電力供應成本上升。因此,除了三檔不同的電費標準,日本對電費還采取了時間段差價。這有利于促進電力的有效利用,也不會增加消費者負擔(王漢立2009)。近年來,日本居民電費還引入了基本電費、燃料費調整額、促進太陽能發電附加費等項目,進一步細化了階梯層次,提高了民眾的節約意識。此外,為鼓勵錯峰用電,東京電力公司還實行分時電價的政策,即相對于正常工作時間的電價,每天23時至次日7時的用電價格較為低廉。
二、美國階梯電價分月分地
與日本類似,美國也是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實行階梯電價的收費機制,一大特點是在階梯定價基礎上對夏季和冬季實行價格雙軌制:在用電需求量相對較大的夏季,電價稍高一些;在用電需求量較小的冬季,電價就稍低一些。例如,美國能源信息中心2010年1月發布的報告顯示,2008年美國平均每戶每月用電量為920度,平均電價為13美分/度,平均每戶居民每月支付電費賬單106美元。以賓夕法尼亞州為例,在6月至9月的夏季,500度以內的用電量每度電價為14.72美分,500度以上的用電量每度電價為16.74美分。在10月至次年5月的冬季,每度電一律為14.63美分。
美國電力公司為每戶居民開出的每月電費賬單包括固定項目和按電量計算項目兩類,其中基本項目包括:基本費用、燃油費、消費稅、州稅等;按電量計算項目包括:配電費用、發電費用、電力輸送費用等。各地按電量計算項目的費用總和,即為該地區的階梯電價標準。由于各州政策的差異以及各企業成本不一,美國各地的電力價格也各不相同。在以推廣節能比較顯著的加利福尼亞州,某些電力公司的電價階梯分為五檔,在基本的用電量下可以享受優惠,但過多的用電量則將面臨高得多的電價。
三、美、日等國與中國在電價制度方面的比較
在美、英等國家,對于電價的管理采取的是開放兩頭,只管中間,對電網進行單獨定價的辦法,即依靠市場自行調節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對于輸配電價嚴格監管。輸配電價的標準則是由監管部門通過核算電網的運營成本得出的。而在中國則不然,相關部門管住兩頭,卻對于電網系統監管不力,使得本身就具有體系龐雜、主輔不分的特點的電網成本更加難以核算,導致電價的監管處于被電網牽著鼻子走的被動位置。尤其出現對外投資之后,成本和風險更加復雜化。事實上,只有將輸配電分開,才能打破國家電網的壟斷格局,電力市場的購電方和發電方可以相互自由選擇,使國家電網真正成為純粹的電力輸送網絡,其定價機制才能公開透明。但國家電網在極力回避輸配分離改革方案的同時,卻在大力宣揚另一種“配售分離”方案,即國網公司管理地方配電企業,而將售電部門拆分出電網體系,成為獨立公司。這種方案實施之后實際情況則是,電網公司名義上成立了獨立的私營售電公司,但董事長卻由地方電力公司的領導出任,管理層也由當地的電力公司委派,電力公司的員工甚至在售電公司中持有股份,這完全背離了配售分開的初衷,而且在國有資產與私營企業之間形成了模糊地帶,并不能真正建立有序的終端售電市場,也難以提供良好的電力服務。
日本電力曾經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處于壟斷狀態,相較于英美等國完全放開發電市場和售電市場的做法,日本電力市場改革一直未將發電和輸電產業分離。在小泉純一郎執政時代,電力自由化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但改革始終沒有進行徹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日本,政治家從事政治活動需要大量政治獻金,實力雄厚的電力公司自然成為政治獻金中的“大股東”,而作為回報,電力公司往往要求政府反對發輸電分離或大力開發核電。日本國會中許多議員受到政治獻金的影響,發電輸電分離的改革擱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廠網分離等舉措不斷被拖延而無法實施,使得日本深陷電力壟斷和對核電過度依賴的泥潭。直到福島核電危機爆發,才開始推動日本電力體制改革的進程。如果此次震后改革仍不能將發輸電業務分開,電力公司的利益就仍受到保護,遭受的損失最終會通過電價調整轉移到電力消費者身上。
相比之下,中國電力體制改革雖然已經實施了輸發電分離的舉措,但由于電網公司始終掌控著輸電和售電產業,改革難以繼續推進。區域電網公司曾經被認為是打破國家電網壟斷格局的利器,然而隨著各地區域電網公司被拆分,失去了獨立市場主體資格,最終的結果反而是國家電網公司的壟斷力量進一步增強。另一方面,在特高壓電網建成后,為確保電網的安全和管理順暢,輸電和配電將更加難以分開。輸配分開是打破電網壟斷電力市場的必須措施,而國家電網借助于加快特高壓項目等技術改進手段,強化其在電力市場的壟斷地位。可見,供電調價應與規制電網統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