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環境問題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在可持續發展戰略下,企業與環境污染有關的各種行為受到了越來越多的約束,同時企業的環境成本也不斷增加,環境風險日益增大,環境成本核算在整個會計核算體系中的重要性也日漸突出。本文對與企業環境成本內在化相關的核算與控制問題進行分析。
【關鍵詞】企業環境成本 成本核算 成本控制
我國企業目前在環境成本核算方面的做法是,與環境有關的支出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期間費用,或在金額比較大時作為待攤費用處理。這種核算方法固然操作簡便,但也存在著諸多缺陷。為此,本文特對企業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問題進行探討。
一、企業環境成本的確認
1. 與環境成本相關的經濟業務事項確已發生。這是確認環境成本的首要條件。確認環境成本事項是否發生要考慮以下幾點:一是企業的交易或事項是否與環境保護活動有關;二是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交易或事項是否引起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三是環境成本的表現形式是否為資產流出、資產遞耗和負債增加。因此,在會計實務中應區分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一般認為,如果環境成本的發生有助于延長企業資產的使用年限或改進資產的安全性以及能夠避免環境污染的發生等,應予以資本化,反之應予以費用化。所以在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時,還要注意區分環境成本與環境負債,尤其是或有環境負債,如過度開采地下水可能導致水位下降,周圍地面及道路開裂,房屋受損,這屬于或有環境負債,不能計入環境成本。按照會計核算原則,受益期在一年以內的環境支出,應計入當期環境成本,受益期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內的環境支出,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環境支出)。應當注意的是,凡是受益期限在五年以上且能形成有形或無形資產的支出,應計入環境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