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 本文分析了審計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與對抗的關系,指出建立健全審計利益相關者權力制衡機制需要企業、會計師事務所、行業協會、政府的共同努力,只有通過法規、政策以及自律機制才能實現各利益相關者的均衡發展。
【關鍵詞】 股權制衡 利益協調 審計利益相關者
近些年來,國內外學術界廣泛關注企業利益相關者權利平衡問題,并開始探討如何建立有效的機制以約束部分利益相關者的尋租行為。2002年7月,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出臺,其明確指出上市公司應尊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保障其信息知情權、司法救濟權等。2007年,Stephen G.Mark提出所有權和財務控制權分離造成股東不能完全控制管理層的決策,這導致了財務控制權在利益相關者之間分享的問題。任何一個企業都離不開各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是在沖突與合作中爭取自身的財務要求權。而審計是為廣大的利益相關者提供服務的。作為企業的外部利益相關者只能通過審計來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然而,確保利益相關者權利的重要保障機制——獨立審計及其鑒證功能,卻在一系列重大審計失敗與審計合謀的案件中處于尷尬的地位。所以,建立利益相關者審計權力的制衡機制,使利益相關者在相互制衡的契約框架下做出最優選擇尤為重要。
一、審計利益相關者的內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