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為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加大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改善企業安全生產環境,維護企業、職工及社會公共利益,財政部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第三條中,對安全生產費用做出了新的解釋,能夠較好地解決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會計處理的實際問題。
一、安全生產費用的定義及相關會計規范
根據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高危行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地熱、溫泉、礦泉水、鹵鹽開采礦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業、小型磚瓦粘土礦等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山。國家對煤炭開采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