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2009年6月11日財政部頒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內容進行了部分調整,本文試就變更前后的清算性股利賬務處理及其對稅收的影響進行比較研究。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 成本法 清算股利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定,企業持有的對子公司投資以及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對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清算性股利會計處理及稅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