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 盡管資產證券化與此次金融危機有內在聯系,但不能因次貸危機而否定資產證券化。基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現狀,后危機時代我國應繼續穩妥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督管理;強化市場參與主體內部風險管理;擴大資產證券化產品合格發起人、合格投資者范圍;完善信用評級制度,規范信用評級機構。只有這樣才能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后危機時代 次貸危機
一、資產證券化及其特點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根據產生現金流的證券化資產的類型,我們常常把資產證券化劃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和資產支持證券(ABS)。它們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后者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與MBS相比,ABS的種類更加繁多,具體可以細分為以下品種: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學生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貿易應收款證券化、設備租賃費證券化等。